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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未得到明确规定,但是理论界对此已经提出了一些论述。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适用,在侦查阶段也应当引入这一制度,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加强调查取证工作以及探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环节等途径,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于侦查阶段,从而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压力。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阶段;司法公正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制度发展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界关于这一制度的论述因此变得更加频繁,理论层次更加深入。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成为一项成文的刑事法律制度。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行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更加具体细致的规范。随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历了小规模试点到全面适用的过程,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控方与刑事被追诉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被追诉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由控方作出某种让步,同意对被追诉人处以较轻刑罚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由法官参考协议内容作出裁判的制度。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相同点
(1)都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辩诉交易制度,都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快速、及时的审判,这对于缩短羁押时限、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具有重要作用。
(2)都以被追诉人自愿为前提
辩诉交易制度中,刑事被追诉人自愿与控方进行协商,公平公正地达成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自愿性则体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不同点
(1)证明标准能否降低有所不同。在辩诉交易中,控方提出辩诉交易的动机往往是案件的证据掌握不充分,通过双方关于案件事实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证明标准,缓解办案压力。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支持降低证明标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都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罪认罚的案件也不例外。
(2)罪名能否进行交涉存在区别
辩诉交易分为控罪交易和判刑交易,检方可以根据达成的辩诉协议而决定撤销对被追诉人一项或者多项罪名的指控,直观上表现为对罪名进行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对罪名进行“交易”的余地,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只要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就必须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现代刑法的宽容精神。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法的两大价值追求,刑罚的及时性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效率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刑事案件繁简程序分流以及程序简化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适用,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推动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通过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从简提高审判效率。
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能够进一步激发当事人积极认罪的动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并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等方式寻求受害人的谅解,从而最大限度地缓和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三、认罪认罚从宽在侦查阶段适用时的制度完善
(一)落实值班律师制度,提高律师参与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律师的帮助是至关重要的。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即可介入案件。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以期从宽处理是需要通过放弃部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因此,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问题不应该过度简化处理,必须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
目前司法实务中通过实行强制的法律援助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但“有”辩护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帮助,为此,还需要调动值班律师的积极性,通过公示值班律师的业务信息等显示其业务能力的手段,以及提高对值班律师的待遇补贴等形式来鼓励律师积极主动担任值班律师,调动其积极性。
(二)推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运作模式
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认罪案件和非认罪案件的分流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仅仅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时并不具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虽然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但是程序上仍然是二次审查的模式,并没有明显的精简。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不但能够监督公安机关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合法性,还能提前审查办案的程序与流程,缩短了二次审查的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据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并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切实看到认罪认罚带来的量刑优惠,这对其自愿认罪也是一种鼓励,有利于及早侦破案件。对于一些轻罪案件而言诉讼期限大大缩短,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实务中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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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齐英哲(1997.7-),女,汉族,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