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建设研究

发表时间:2021/6/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4期   作者:谭蔚妍
[导读]
        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师
        一、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罪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重建犯罪人与家庭、社区、社会的联系,为犯罪人提供一个有利于复归社会的良好环境,它也充分地考虑社区的恢复性正义,主张采取一种新的惩罚方式,以实现恢复性正义。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既是执法主体、工作主体,又是辅助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承担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着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根治状况与直接从事矫正教育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能力状况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综合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高低。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能否健康持续地开展和发展,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分不开的。
        学术界对于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定义有很多,本文采用的有关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定义如下,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有效方式,可以使犯罪人积极融入社会,回归社会生活,确立新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
        回顾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有关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研究方面,很多国外学者都在其研究中对外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人员构成情况进行了介绍。有关国内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研究方面,已有学者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价值理念、构成模式等角度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者,但真正把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研究主体,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建设作为研究主题,并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实际发展情况所做的实证研究的文章和专著则是少之又少。以上文献的回顾也为笔者的本次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向。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专业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普遍缺乏应有的专业背景
        社区矫正属于新生事物,这项工作具有特殊性,因为它所面对的群体是在行为上有过失或过错的,在心理或人格上有缺陷的犯罪人员。国外特别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一般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具备学士或学士以上的学位,有的还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另外,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这就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国外一些国家都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要具有进行风险评估、阶段性评估、个别化矫正、心理矫正的能力。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都应具备本科或者是硕士学历,要有犯罪学、刑事执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同时还应当经过专门的训练。③可以说,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是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必备的专业知识。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岗位培训时间不足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都来源于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还包括吸收的街道干部和教师以及一些社会志愿者。由于这些人员的职业背景、业务素质、文化层次差别很大,对这些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阶段,北京就曾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上海曾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培训。我国在试点阶段对即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者进行的培训主要侧重于相关法律法规等常见内容的学习。

这种培训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适应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及时转变他们的角色,熟悉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矫正方式过于单一、心理矫治被忽视
        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方式主要有谈话诫勉、汇报思想、法制教育、参加就业培训、进行心理矫治、随机考察检查和组织参加公益劳动等。但是从本次访谈中却发现,在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这些矫正方式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位,很多都仅仅是流于形式。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根治犯罪人的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可见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是相当重要的,针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治人才不仅需要懂得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也要熟知犯罪学知识。此次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司法所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都缺乏心理学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又没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所以心理矫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忽视。
        三、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建设问题的对策
        (一)筛选社区矫正工作者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我国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都是从教管所、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狱里抽调组成的,还会部分的吸收教师和街道干部,以及一部分协助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参与。这些成员普遍没有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教育背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职业、心理情感、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在面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当时的情景时,应该如何更好地帮助矫正对象,就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有准确的判断和丰富的经验。只有具有扎实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工作中不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因此,我国应该制定严格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筛选标准,推进准入资格制度建设,在筛选社区矫正工作者时应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那些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和那些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的人才引进到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中来。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要求不是“扫盲班、速成班”能解决的,而且政府不断有新的规章制度出台,刑事法律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所以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应该经常化和制度化。但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调查发现,目前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时间过短,而他们自身本就缺乏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如果培训不充分的话,他们就不能正确的认识社区矫正工作,不能树立正确的社区矫正理念。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正式工作前,应该接受至少3到6 个月的岗前培训,测试合格再经过至少半年到一年的实习,才能允许其正式上岗。在正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之后每年还应该参加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培训,而且培训时间也应该有具体的规定,每个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培训都不应少于规定的时间。经常且高效的培训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具备矫正工作的正确理念,还能在此基础上不断与时俱进,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和补充。
        (三)大力培养专业的心理矫正人才,完善心理矫治机制
        社区矫正并没有完全被所有社会成员所接受,在一些西方国家将居民反对社区矫正这一现象称为“居民排斥综合症”。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可以聘请当地的心理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组建心理专家顾问团,实行流动式心理矫治服务;同时,应该鼓励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参加心理学专业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开展实务工作的能力。可以说,能够运用多种矫正方式开展工作是一个合格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所应有的素质。社区矫正工作单位应建立心理矫治咨询室,把个体心理访谈、集体心理访谈等方式融入到日常的矫正工作中,还应积极探索和学习国外先进的心理矫治理念和方法,如自我管理疗法、认知行为疗法、应激管理技术等,从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自我否定的心理困境,消除犯罪心理。
        作者姓名:谭蔚妍(1982-),女,广东顺德人,硕士,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学,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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