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能力提升路径探索——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分析

发表时间:2021/6/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4期   作者:史玉航 吕百艳
[导读]
        石家庄海山实业发展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精神,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范,运行权威高效的党内监督体系,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监督执纪的工作流程等内容予以规范和明确,为各级纪委提供了工作指南,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加强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查处地方债务风险中隐藏的腐败问题的具体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作为国有企业反腐的第一道关口,要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运用把握好《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化水平,促进国有企业政治生态和生产经营环境净化。
        1. 《规则》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制度依据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党委要抓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要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好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
        此后,不管是2017年1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还是2019年1月发布的《规则》,都提出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的具体要求。
        《规则》中对这一要求的明确,不仅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遵循,也解决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如何设置、日常工作如何开展等现实问题,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指明了相关的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要求,对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法履行职责意义非凡。
        2. 党中央将《规则》上升为党内法规的重要意义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第五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而《规则》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并颁布,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如果党内监督执纪的工作规则仍然由中纪委自行制定,则有纪检监察机关给自己定制度、立规矩,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难以对纪检监察机关形成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
        二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流程、权利运行等的制度,其适用对象也包括监察机关在内。然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将监察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成为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相并列的权利,监委也成为了与“一府两院”并列的国家机构,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由中纪委制定《规则》,则存在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三是《规则》是对党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程序性党内法规,由党中央高规格制定,与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要求更加契合,不仅突出纪律红线越往后越严的高压态势,也彰显了党中央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在从严管党治党中作用的坚定决心。
        3.《规则》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加强自身建设的保障
        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规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在《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厘清权责界限、明确工作程序、完善内控机制,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愈发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了,一旦出现执纪执法者违纪违法的问题,必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影响改革成效和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规则》要求,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二、充分认清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建工作会议中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然而国有企业因为其国有的自身属性,生产经营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且处在复杂的外部环境中,业务频次和交易金额更加频繁巨大,客观上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增加了许多实际困难,主要体现在:
        一是获取有价值的问题线索较为困难。实践表明,信访举报受理、巡视巡察反馈仍是基层问题线索来源的主要渠道,但随着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一些违纪违法行为日益隐蔽,常规的受理渠道发现有价值问题线索越来越难。国有企业在这方面表现更甚,因为企业各内设部门之间业务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和互斥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相当比例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内容空洞,有价值和可查性的线索相对较少。
        二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获得有效证据的难度较大。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工作中,面临的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取证难。一方面,企业内部相关知情人碍于人情世故或怕得罪他人,往往躲避不愿配合,证据链常常难以形成。另一方面,《规则》并未赋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调取相关外部资料的权限,导致很多问题线索的核查手段单一,审查调查过多依赖谈话和调取的内部资料,初核时间周期往往较长,反而导致关键证据被销毁或谈话对象与其他当事人建立攻守同盟,难以短时间取得突破,不同程度上增加违纪违法问题的初核难度。
        三是国有企业的基层党委(党组)对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比,其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弱,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发展渠道单一,在基层党委(党组)没有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提升任用时,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容易在工作中敷衍应付,怕得罪人,怕影响个人发展,监督不敢动真碰硬,发现问题浮于表面。在问题线索处理时,经常“一谈了之”“初核未果”,或者虽然有了处理结果,但因“四种形态”贯通运用能力欠缺,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置。
        四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力量较为薄弱。一方面国有企业考虑问题线索数量和成本控制,往往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配备较少,但随着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对各级监督工作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经济事项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等不断纳入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范围,导致监督人员不足。

另一方面,因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在监督工作中对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对政策把握、调查取证、谈话技巧、笔录制作等业务能力和办案技巧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导致成熟监督人员的产生需要大量的实践与培训,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此外,受限于工作权限和专业水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线索的受理、管理、处置往往缺乏有效的管理评估制度;上下级之间,本级综合管理考核、审计等部门之间的监督信息互通共享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已监督信息的价值。
        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规则》实践运用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纪委监委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实践运用《规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监督执纪必须做到让事实说话、用证据发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指出,实事求是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在《规则》中,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谈话函询中,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诬告陷害的”等4种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在初步核实中,强调“扎实开展初核,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审查调查中,规定“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这些要求都体现了对事实的重视。所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尊重事实、尊重证据,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恰当处置,坚决防止主观片面,努力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事实和人民的检验。
        二是严格程序。程序正义是最大的正义,监督执纪必须重视程序、严守程序。纪检监察工作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的政治工作、法治工作,维护的是正义,彰显的是公平,要求我们严格遵守程序性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规则》对程序作了严格要求,不仅把“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作为基本原则鲜明提出来,还针对监督执纪关键环节提出程序性要求20余项。在线索处置中,规定“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在谈话函询中,要求“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在审理工作中,始终把“程序合规”作为审理工作的“24 字方针”之一,并提出六个方面的程序性要求。可以说,监督执纪事事有程序,时时讲程序。所以,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不断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合规、合纪、合法,从而实现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贯方针,这必然要求监督执纪既要有震慑、讲力度,也要有温度、讲情理,真正体现同志式的关怀和帮助。《规则》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在总则中强调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另一方面规定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等等。这些要求充分体现出监督执纪是讲情理的工作,是有温度的工作,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教育和挽救。因此,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用“霹雳手段”震慑惩处,又要用“菩萨心肠”感化教育,让被审查调查对象放开戒备,打开心房,真心实意认错悔错改错,重新回到组织的怀抱
        2.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应当把握重点。
        一是拓宽渠道,前移信息接收关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拓宽监督渠道,既要关注到意见反映相对多发频繁的重点部门,也要主动深入未接到意见反映的“边、远、散”部门,通过座谈交流、日常沟通、舆情监测、信访举报等多种形式,关注本单位各个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工作整体进展和典型问题,摸清真实情况、精准发现问题。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发挥职工代表和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紧盯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多途径搜集可查性较高的线索。
        二是构建与属地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一方面,中央和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依据文件规定,按照严格的权限、规则和程序办理协作配合手续,拓宽线索核查渠道;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其中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被明确纳入监察范围。在办理涉及职务犯罪等案件线索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规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好纪法衔接,加强与属地监察机关的配合协作。
        三是抓关键少数,压实责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明确监督的“人”和“事”,重点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夯实对“人、财、物”等关键敏感部门一把手的监督,综合采取任职廉政谈话,在任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等方式,倒逼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形成头雁效应。加强对基层党支部日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基层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
        四是注重警示教育,突出预防。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可以充分构建本单位内部的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人力、财务、审计、综合管理等部门形成的各类信息,梳理本单位的风险事项,有针对性的制定防控措施,突出预防。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在单位内部形成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氛围。
        五是加强制度设计和人员培训,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办事的思想自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健全完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集中培训、模拟演练、实战调训。组织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参与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过程,加深争议焦点的理解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内容的融会贯通。统筹安排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省、市纪委监委跟班学习,或者抽调部分基础好的同志到上级纪委监委参与办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加大向同级党委推荐力度。
        四、结语
        习近平强调,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通过对《规则》的严格遵守和实践运用,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党性教育、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通过开展国有企业内部监管工作,助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升企业员工的整体向心力和凝聚力,对促进企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石家庄海山实业发展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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