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梅1吴晓雷2
1.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 山东 青岛 266071 2.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 青岛 266071
摘要: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之中,我国法律规范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内容、程序、方式进行了探究,然而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契约,征收人的签约行为属于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我们发现在补偿协议要式化实践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为此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对探究该协议要式化的实践进行完善,确保签约各主体处于平等关系,保证签约内容和签约方式的科学性、合理性。所以本文就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式化实践困境展开分析,探讨该协议要式化出现实践困境的原因,从这些困境中得出补偿协议要式化实践的出路。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式化;困境
前言: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是行政契约,征收人的签约行为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这要求我们必须保证该协议主体、程序、内容与签约方式的要式化,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纠纷的产生。我们必须对补偿协议的要式化展开分析,针对其中的签约主体、签订程序、协议内容以及签约方式进行要式化规定,并且也要探讨在要式化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从而提出实践该协议要式化的具体路径,保证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1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式化的实践困境
在构造该协议要式化之后,要保证其能够得到实践,但受到签约主体、签订程序、协议内容以及签订方式的影响,在实践该协议要式化的过程中存在着阻碍。
1.1 签约主体要式化实践困境
由于主体的类型较多,征收过程较为复杂,存在多个被征收主体的现象,这必然导致我们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多种主体共同签订协议的情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具体实施补偿协议签订的过程中,一种是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即出现被征收人以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被告的情形;另一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即出现被征收人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单独作为被告,或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征收负责主体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征收主体混乱不清,而被征收主体的意见不一致,都会影响着该协议的要式化实践。
1.2 签订程序要式化实践困境
签订程序缺乏法律的约束,导致签订程序混乱。因为一些被征收人不了解房屋征收的具体程序,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也会增加签订时间,影响着协议的签订效率。同时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协议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专业知识,签订程序也涉及到一些附属工作。征收人员缺乏房屋征收补偿的专业知识,无法科学组织签订程序,导致签订程序极为繁琐冗杂,这些都是目前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要式化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为了保证签订程序的要式化,我们要在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对签订程序进行科学组织,保证签订程序的要式化。
1.3 签订内容要式化实践困境
征收主体在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征收人并不具备征收的行政权力,无法保证协议签订的顺利进行。协议内容虽然涉及到方方面面,但许多内容知识流于形式,并没有实际的作用,并且协议内容过多,我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深入了解协议的内容,导致在不清楚协议实际内容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协议,后期可能出现诸多的矛盾和纠纷。但协议内容并不完整不规范,对补偿内容、补偿范围、补偿形式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签订内容的要式化实践存在困难。同时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签订,征收机构会以补偿奖励的方式与被征收人协商,从而会对协议的内容进行调整,这影响着协议内容的要式化实践。为此最终会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虽然满足了被征收人的意愿,但损害了征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导致签订内容的要式化实践存在困难。
1.4 签订方式要式化实践困境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常常是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共同协商来进行的。
要保证签订方式能够得到要式化实践,要求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主体必须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然而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一些征收人员无法准确的理解补偿协议的内容,错误认识补偿协议的特点,就会导致一些被征收人向征收机构提出巨额补偿的要求,影响着签订方式的要式化实践。
2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式化实践出路
由于房屋补偿协议的签约行为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当前我国的法律规范针对房屋补偿协议的要式化实践,主要包括对签订主体、签订程序、签订内容以及签约方式的规定。
2.1 保证签订主体要式化
对签订主体的要式化规定,主要是指以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的负责主体,而房屋征收部门是组织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共同配合,从而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并且在法规中也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能进行了细化,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与征收人合法签订补偿协议。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作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的实施主体,但必须要对签约主体的范围进行限定,确定最主要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从而保证签订主体的明确具体。同时要对征收实施单位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备案,做好管理工作。
2.2 保证签订程序要式化
要保证签订程序的要式化,要求我们在签约之前必须与被征收人进行交流,使其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与具体程序,从而保证被征收人愿意与征收人进行协商,为签订工作的良好开展奠定基础。在保证签订程序要式化之下,能够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签约工作,是签订程序更加的规范化、标准化,同时也能够进一步的提高签订协议的工作效率。当某一被征收人统一签订协议时,也能够为之后开展周围的征收工作和协议签订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有效的促进了签订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保证签订内容要式化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要式化,主要包括对补偿范围和补偿内容的法定化,在实践签订内容要式化的过程中,明确规定补偿范围、补偿额度,要对积极配合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也要保证签订内容的要式化,还要通过法律法规对补偿协议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从而保证被征收人能够清晰了解到补偿内容,使被征收人能够认真对待签约工作,保证了协议签订的有效性,从而使签订内容实现要式化。
2.4 保证签约方式要式化
签约方式要式化规定,由于补偿协议是行政契约,签约方式常常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我们要确保征收人能够与被征收人进行良好协商,保证被征收人了解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签约方式要式化实践的过程中,明确禁止不得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要在法律规范下,以协商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建立违法监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对征收人的工作过程进行规范,从而来保证各征收人员能够依法开展征收工作。
结 语 :
要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式化能够得以实践,要求我们必须对其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展开分析,从而提出具体的实践路径。从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签订程序、签订内容以及签约方式展开探究,确保要式化行政行为依法履行。规范各签约主体的范围,做好征收实施单位的资质和信用管理工作,同时要保证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协议签订内容中,针对补偿范围和补偿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要完善法规制度,使签约方式的要式化得到保证,避免违法签约方式的存在,从而来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能够顺利进行。落实与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行为的要式化法律制度,应以“权力与契约的整合”为法理指引,建立签约阶段主体地位平等关系,利用签约程序规制行政权力,提升签约内容的合意性以及强调签约方式的合作性,并在上述理念指引下,以限定签约主体范围与进行信用管理,完善前置程序、签约期限与救济程序,优化奖励制度、协商机制与生效要件,实施违法监督与行政问责等为具体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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