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

发表时间:2020/11/1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0期   作者:汤红卫
[导读] 摘要: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国企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与挑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非常有必要推动国企公司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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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国企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与挑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非常有必要推动国企公司制改革。基于此,文章主要对国企公司制改革的意义进行了详细分析,探究了国企公司制改革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最后研究了国企公司制改革的高效策略。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改革问题;改革策略
        前言
        针对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的保持而言,国企改革与发展起到了奠基石的作用。所以必须对改革、发展及稳定间的关系进行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改革力度需顺应国力和社会承受力,最大可能营造改革、发展、稳定相互推动的新局面。
        1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意义
        首先,在当前公司制中,产权拥有者将会是政府,从身份角度来讲,政府等同于其他产权拥有者。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有的股份,都是一清二楚的,确切的。股权是依据出资比重所界定的权益,涵盖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及按期分红的权益。股权的交易和变更都需要与法定程度相符,股权是可以转让的。现代公司制可以从根源上对原有国企产权虚置、模糊进行改变,同时可以改变产权关系不清晰现状,如今,大多数部门都以为自身拥有国企的产权及最终控制权,但是又不重视国有资本的保值,时常出现不谨慎、不认真等不正常的状况。
        其次,政府不再以行政领导身份出现,而是以出资人身份出现,现代公司的权责是明确的。企业(公司)和出资人各有各的权责。国家对其出资兴办及拥有股权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或机构对所有者职能进行有效行使,其他出资人也以股东身份对所有者职能进行有效行使。出资人依据出资额享有选择经营管理者、重大决策者以及资本收益者等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干预。企业拥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所有者权益不得损害,禁止搞“内部人控制”。
        最后,针对政企分开、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现代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有效实现。政府对企业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随意干预,是国企改革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国企的通病。针对这一问题,转向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制度上解决。现代公司通常有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委托和委托的董事会作出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国家退居股东地位,以股东的身份依法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对政企不分的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即使很多投资者都是国企,也有可能在行政部门和企业之间建立一个“分离层”,以国企的委托人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实现政企分开。政府不再干预和审批符合《公司法》要求、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促使政企分开得以真正实现。
        2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面临的困境
        2.1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国企改革实施以来,国企公司制改制期间,国有资产流失是其中最大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企资产流失状况多年来并不乐观。这种状况的存在也给国企改革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如果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能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国企改革的顺利推进,并影响总体社会经济的长久发展。
        2.2国企公司体系不健全
        明确界定公司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我国虽然已步入社会主义社会,但已从国有垄断逐步转变为国有控股,并已步入所有制阶段,但不利于公司的保护。⑴作为国有资产的国企有国家信用作为坚强后盾,而非国企在企业保护方面不具备相应的机制,这使得非国企有可能被国企吞并。⑵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不是简单的企业改制,而是性质不同的企业改制。但是,因为我国市场发展缺乏完善性,不具备相应的公司交易程序与规则,非国企的利益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即使没有行业垄断,非国企也能获得全面的保护不敢贸然进入。


        2.3国企监管现状不理想
        依法设立的内部职能监管部门和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或不愿监督;由于信息相对不对称,普通群众无法监督,而由于工作繁重,国家设立的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之后,再加上信息不对称,使得监管想要实现预期效果非常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企封闭性相当强。如何从机制上增强国企活力,完善对国企的监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出了进行所有制改革的策略,实施所有制改革,可以进一步明确国企产权,促进高层管理人员转变经营动机,加强内外部的监管。
        3国有企业公司制度改革的路径指向
        3.1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产生
        在国企公司制改革期间,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目前最应解决的问题之一。具体的做法如下:⑴对监管体制进行科学建立,优化国有资产管理;⑵对公司法人治理进行完善,对权利制衡机制进行健全;⑶对经营管理进行有效规范,对内部控制进行不断强化;⑷注重社会公众监督,切实社会价值取向。
        3.2完善国企公司制改革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在国企所有制改革期间,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一系列政策相对匮乏,这更不利于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尽快颁发国企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文件,才能有序实施所有制改革工作。另外,建立健全交易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公司保护制度,以推动非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本重组合并。要同时重视国企与非国企,消除对非公有制的歧视态度,消除国企对所有制改革的不信任,对非国企的相关利益进行切实保障。
        3.3实施分类管理,发挥国企功能
        最近几年,国企公司制度改革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应该如何改革?学术界有些观点格格不入。有学者认为,要强化国企的地位,加强对国企的投资和保护,做大做强国企。有学者从提升市场竞争活力的角度出发,认为要大力推进国家退出和人民进步,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追求利润最大化仍然是企业的最终目的,这是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本质区别。针对市场调节资源的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排斥,还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唯有这样,才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就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
        3.4构建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在我国国企制度建设中,职业经理人制度目前尚未健全。在我国。职业经理人属于高端的人才资源,现如今我国职业经理人的数量非常少。因此,在国企的所有制改革中,需对职业经理人制度进行建立健全,还需对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进行大力发展,培育出符合我国国企改革需要的职业经理人团队。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是刻不容缓、大势所趋的,是国企改革方向,也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我国国企公司制改革期间,始终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应审慎视之,不应视若无睹。还应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策略,进而高效应对这些问题,例如完善国企公司制改革相关法律保护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发挥国企功能、构建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等策略,进而为促进我国国企公司制改革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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