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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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是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中极具学术自觉和学术传统的著作。书中《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是是梁治平先生亲笔所写,是对方法论的重要总结,用语也最是晦涩难懂,因此对此文的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十分必要。本文将此文的脉络概括为谈世界—语言文化的关系、确定语言在历史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寻找研究文化的标的、如何实现不同类型文化的比较、法的概念、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的文化解释》;脉络;梁治平
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释》,是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中极具学术自觉和学术传统的著作。其中,在《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梁先生将“法律的文化”的研究范围限定在法律史这一大概领域,并探讨用比较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性。此文语言晦涩,行文、用词的专业性对初学者并不友好。因此,对此文做了以下的脉络整理。
一、谈世界-语言-文化的关系
世界是由各种关系构成。人所感知的世界,是思维强加于客观世界之后而获得的思想反馈。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人找到自己的存在。语言学是思维的输出方法,直接构成了人类的存在方式。人类生活在自己的语言中,人类世界从语言开始。
文化是人类后天习得的。文化主要是通过象征符号表现出来。符号和语言的意义基本一致。语言-符号,具有任意性、社会性、系统性。语言的特性也一定程度上映射到文化中。其中,任意性可以理解为,符号所代表的意义,并非出自事物本身,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完全出自人类。符号系统是历史的产物,而非可验的关于真实世界的描述。文化并非根植于绝对之中,是人类行为和思想的产物。
二、确定语言在历史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人不可能直接面对客观实在。人类生活在符号世界,符号的动物。在历史学上,学者们面对的不是物理世界,而是符号世界。借助科学手段得以探查的,是史料本身,而非其上的内容。但历史学的研究目的,是探索人类生活和人类文化的过往。历史学家,更像是语言学家,而他们的工作是解读历史讯息。
研究历史,需要保持理性,也要保有一定的前见。比如运用类似换位思考的方法,将自己代入研究的时代思考,从而克服会引起误解的假前见,保有指导理解的真前见。那是否有一种前见,既具有普遍性,又表现具体,与我们自身密切关联?作者认为语言应该是其中之一。
语言,反映一个文化或历史阶段的思维状态,可以以此探究产生某个历史事件的深层次依据。语言是最具渗透力和控制力的社会现象,以最精细微妙的方式向人们强加力量。人在获得语言的同时,意味着接受它所代表的概念和价值。所以,我们的语言就是我们前见,构成了我们的视域。语言是我们无法超越的,因此要进行历史研究,必须以此立足。
为防止在解读过程中,把自己的偏见投射其中,即进行“逆向翻译”。我们要熟悉和尊重研究对象的语言,更要时刻反省自己的语言。理解,就是在两种语言的不断交流和互相提问中慢慢显露出来。语言的不同,造成理解的困难;了解语言的规则,使沟通成为可能。
三、寻找研究文化的标的
本尼迪克特将文化视为一个整体,文化受到某种模式的支配而通过社会作用整合成为统一体,即文化模式。在这个概念模型下,有这么几点要明确的。①文化是一套彼此关联的符号系统。人们拥有以获得某种一致而有意义的生活方式,即渗透于文化中的符号和行为的主旨是真实存在的。②个人的自由是有限制的,文化的自由是无限制的。但是在具体文化中,文化的选择极为有限。不同文化之间差异大,但是其成因都有其合理性。可以通过个人的思想、言行加以了解。可以通过揭示其基本态度,认定该模型存续期间是否制约变化的发展来判断何种文化模式居于支配地位。
文化是一种意欲的不断满足和不满足,而文化的差异源自意欲的不同。辨识和描绘文化面貌,要考虑的因素:①时间性。在不断的变化中,寻找整个文化的倾向和特性。
时间,在见证变化(历史丰富性)的同时,也印证了传统(文化固定性)。②区域性。空间的广大造成了文化差异,但也是造就共同传统的有利因素。即广大的空间,同时也意味着相对封闭的环境。③循环揭示。用整体去解释部分,用部分去解释整体。④符号互证。在不同类别的符号中寻求普遍的意义。⑤层次分析。社会分化程序不同,文化也有差别;同一社会内部有不同的价值体系。
四、如何实现不同类型文化的比较
人类面临许多基本的、共同的问题,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人们理解问题的立场、对待问题的态度、结局问题的方式都不一样,会做出不同的文化选择,形成不同的意义世界。不同人群看待和处理共同问题的态度、方式,尤其是隐藏于背后的有意味的差异,使得比较法成为了一种认识特征、揭示意义的有效手段。
在比较单位的选取上,应按照“差异最大化原则”选择。通过寻找特征和特征性倾向,来确定有效的分析单位。选择标准:①保持在同一水平。②适用于研究者提出的问题。③与被研究现象有因果关联。④反映与其有关材料的可利用程度。
比较法学在理论研究上常见的不足:缺乏认知控制。以《中国和西方的法律观念》一书为例。书中,作者预先将中国法律中的各种观点西方化,导致大多数论点有失偏颇。观察者若是立足于西方历史经验,并将之作为一般理论和普适标准加以运用,那最终也会用来自西方的理论来掩盖其偏见和狭隘的观念。
五、法的概念
广义上,每一种关于法的定义,都是一种法的解释。依据解释者所处的位置,可以分为当事者和观察者。二者之间真正的理解,始于过去和现在两种视域的沟通、对话和辩证运动。在比较的基础上,发现研究对象的独特性,研究者的理论假设受到挑战,而得以不断修正丰富。这两种概念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并以语言的形式加以呈现。在保持文化独特性和立足大历史文化背景认识把握对象间,做出权衡是困难的。
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本质是一种符号。它既解决问题,也传达意义。法律,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场合,由不同的人群,依据不同的立场、想法创造出来,这其中也必定贯注着创造者自身的想象、情感、偏见。不同法律自身,有着极大的差异,但也可能履行着同样的功能,遵循同样的原则。反之,只有明白这一点,才能避免《中国和西方的法律观念》一书作者所犯的错误。
六、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关系
首先将历史研究视为人类学和社会学中间的一个领域,并通过“生活于历史、文化和社会中的人”这一主题,将三者构成一个连续体。
将人类学相关概念及解释方法引入历史研究,形成了新的研究对象“文化”,可以将这种研究方法称为文化解释理论。它具有完全开放的性质,可以调动任何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同时,它具有经验性,坚持从人类的历史经验中寻求关于文化的说明。经验的集体性和先在性,作为最早的“选择”,可能是文化性格形成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也是研究古代社会史或者思想史,要从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生路径和方式着手的原因。
社会学的常用概念,在文化研究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某种意义上,文化和社会可以被看成是同一现象的不同方面。思想和观念,如果需要物质世界的支持,它便会通过指导行动来把这种物质创造出来,也就是说,为了维持其存在,它要保证自己生存的物质条件。
但更多的时候,是文化与社会两者之间的变化、冲突、再平衡。文化解释的任务之一就是对这一过程的描述和说明。进行文化解释研究,既要看到前方困重重,高古时代资料的缺乏、近代资料的泛滥、制度自身最初的价值意义在历史流传中缺失等等。同时,也要考虑文化和社会的延续和变迁带来的种种影响。
七、结语
“历史是在文化选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无法重复,不能更迭。选择,意味着肯定和否定,取得和放弃。这种各个文化的经验上的有限性,造就了整体人类文化经验的无限丰富。
文化解释的主旨,在于尽可能消除误解,代入古代世界了解经验,丰富我们经验上的认识。为了防止出现类“西方化”的成果,要保持经常的反省,时常回到起点,重新检视自己的立场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