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突然要求中国关闭驻休斯敦总领馆国际法初析

发表时间:2020/11/16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20年12期   作者:佘瑞华
[导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处理国与法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佘瑞华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710000
        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处理国与法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领域,对所有的国家都有法律效力,国际条约是各缔约国之间的合同,美国突然要求中国关闭驻休斯敦总领馆,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美领事条约》,违反了缔约国应尽的义务。
        关键词:国际法;基本原则;公约法;领事法;
        一、引言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22日证实,7月21日,美方突然要求中方关闭驻休斯敦总领馆。据美国媒体报道称,美国政府要求中国政府在72小时内(即当地时间周五下午4点前)关闭驻休斯敦总领事馆,并撤离所有人员。汪文斌还证证实,美方强行进入中国驻休斯敦总领馆。美方单方面挑起事端,突然要求中方关闭驻休斯敦总领事馆,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及中美领事条约有关规定,严重破坏中美关系。中国驻休斯敦总领馆馆舍是外交领事馆舍,也是中国的国家财产,美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中国驻休斯敦总领馆馆舍。
        二、国际法初析
        二次世界大战,人类经历了空前的浩劫,以联合国为标志的战后秩序要求国与国在交往中不应凭借国家的军事实力,而是应当遵守法治。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更加密切和频繁,作为调整国与国关系的国际法也快速发展,遵守国际法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违反国际法会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遣责。
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多边双边条约的角度去分析美国突然要求中国关闭驻休斯敦总领馆这一事件。
        (一)违反多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贯穿于国际法体系中的指导性观念,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它们是各国公认的;二是它们具有普遍的意义,超越了各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三是它们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四是他们是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互相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
        (二)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用语把“条约”一词说明为:称“条约”者,谓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中美之间的签订的《中美领事公约》即是两国之间的条约。条约的一般重要性首先在于:其所确立的规则及其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当事各方有法律拘束力。适用于一切条约,不论是双力的或是多边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凡有效之条约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中美之间签有《中美领事公约》,美国理应履行本国的义务,为中国在美的领事事务提供帮助,而美方美方突然要求中方关闭驻休斯敦总领馆,这是赤裸裸的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破坏。
        (三)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领事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或经他国同意,派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领事关系是国家之间根据协议互派领事履行领事职务过各中形成的关系。与外交关系相比,二者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均为服务于国家对外政策的一种法律形式。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同时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而断绝外交关系,则不必然断绝领事关系。领事关系法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随着国家开展领事活动需要而关生和发展。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 非常情况下领馆馆舍与档案及派遣国利益之保护:1.遇两国断绝领事关系时:(1)接受国应尊重并保护领馆馆舍以及领馆财产与领馆档案,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2)遇领馆暂时或长期停闭,本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适用之。第三十一条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1.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定之限度内不得侵犯。2.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3.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美国于1969年批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当然应当遵守条约的规定,而美国却突然要求中方关闭驻休斯敦总领馆,并且只给72小时的时间,这在平时都不可能完成,何况在美国疫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美国此举是故意发难,给中美发展带来极大的障碍,这是在中美建交以来没有的。中国驻休斯敦总领馆馆舍是外交领事馆舍,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即使二国断绝领事关系,美国要有义务保护中国馆舍,美国此举是对国际法的粗暴踩踏。
        (四)违反《中美领事公约》
        1982年1月19日中美双方在北京互换了《中美领事公约》的批准书,目前是中美之间效的双边条约(参见其中第四十二条 生效和终止)。第二条 领事馆的设立:1.领事馆的设立须经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同意。2.领事馆的所在地、类别和领事区的确定,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变动,应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同意。第七条  领馆工作的便利和领事官员的保护:1.接受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领事馆的正常工作创造适当的条件,并为领事馆职务的执行提供充分便利。 第十条  馆舍和住宅不得侵犯: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当局未经领事馆长、派遣国使馆馆长,或以上两人中一人指定的人的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2.接受国负有特殊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坏,并防止扰乱领事馆的安宁和损害领事馆的尊严。
        根据《中美领事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美方要关闭中方领事馆,需要双方同意,显然美国突然要求中方关闭驻休斯敦总领馆明显违反这一条的规定。根据第七条的规定,美方应当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中国领事馆的正常工作创造适当的条件,并为领事馆职务的执行提供充分便利,而美方所做所为与此规定背道而驰,完全无视双方的条约。根据第十条的规定,领馆馆舍不得侵犯。美国当局未经我国领事馆长、派遣国使馆馆长,或以上两人中一人指定的人的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美国负有特殊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坏,并防止扰乱领事馆的安宁和损害领事馆的尊严;美国未经允许进入中国领事馆,显然是把义务当成权利,把自己当成世界警察,而且世界警察只执行对自己有利之法,若是对其不利尽可以置若罔闻,或者颠倒黑白。
        三、结语
        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很难像国内法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更多是一种示范,是一种指引,一种道德上的约束。
在国际法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要产生国家责任,其形式主要有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保证不犯、恢复原状、赔偿和道谦。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的作用,但是国际法作为“软法”,其自身存有的局限性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国与国交往,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永恒不变是利益。一国为了达成其自身的目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屡见不鲜。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自身在遵守国际法和多边双边条约给全世界作了很好的典范,但是国际社会上的一些国家,对国际法全合其利益则用,不合则弃,利用法律的包装,口头上宣扬的是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实际上奉行的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对于此类行径,可以在国际社会上公开揭露,给其造成国际舆论的巨大压力,使其不得不考虑违法成本。

        参考文献:
        [1]奥本海国际法[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英)奥本海著, 1995
        [2]国际法[M]. 法律出版社 , 王铁崖 主编, 1995
        [3]条约法概论[M]. 法律出版社 , 李浩培著, 2003
        [4]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J]. 王秋玲.法学杂志.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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