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桐花 赵一飞 陈凯舟
华北理工大学 经济学院 063210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不足以有效解决当前的问题了。通过“以房养老”模式对现有养老模式的有力补充,为国家、社会和家庭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新的选择。本文重点阐述了国内外以房养老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以房养老”模式。
关键词:我国;以房养老;可行性;对策探讨
引言:
近年来,老年人在我国人口结构中的比例持续上升,人口老龄化化的趋势和比率不断上升。我国的养老供给不能满足需求,很多城市的养老院都出现了“一床难求”的现象,这反映了养老院供给严重不足的状态。“4-2-1”家庭结构由于长期限制生育而形成的,这种结构使家庭养老问题面临严峻考验。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也存在着诸多局限性,解决这一矛盾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重大挑战。
1 “以房养老”模式提出的社会背景
以房养老模式是对老年人拥有独立产权的住房的使用周期和生存余命差异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得养老补偿金的方式。以此来保障退休以后没有收入的养老生活。在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加剧,国家社会和个人都面临较大的养老负担,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对部分群体适用,可以有效的减轻当前我国社会的养老压力,但是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适用性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1.1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在2018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17年以来,我国65周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1.4%,劳动人口仅占总人口的百分65.6%,较上一年下降了0.7个百分点。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国当前人均寿命延长以及计划生育实施以来,人口老龄化问题在日益加剧。
1.2 传统养老模式功能弱化
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导致多数的家庭结构都是4-2-1,虽然从2015年起实施二胎政策,但是还没有收到明显的效果。独居空巢老人占整个老年群体的40%,这一数据使得传统的养老模式功能在弱化,需要我们尽快提出适应社会潮流的养老模式,建立一套多样化的养老制度。
2 当前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阻碍和困境
我国自2003年“以房养老”模式观念提出以来,在部分地区的实施谈不上说成功,并且在推广过程中发展也遭受到了许多阻碍,难以继续下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1 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扩张期,其发展仍处于“以房养老”打基础阶段。目前来看,我国的房价(尤其是主要城市的房价)预计还将继续上涨。规定城市发展边界、划定永久耕地政策的限制下,国家建筑工地特别是城市住宅建筑工地的空间增量有限。对住宅的刚性需求不断积累,并呈爆炸式增长。其次,在未来房价预计会大幅上涨的情况下,老年人不愿参加“以房养老”是很自然的。其次,房价上涨会影响当前对房价的估值,严重影响了“以房养老”政策的实施和推广。
2.2 以防养老模式缺乏完善的制度来加以支撑,具体表现为以下3点,一是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部分地区开展“以房养老”模式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制度法律,但是还不够完善细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具有局限性,缺乏法律效力,这是导致我国以房养老模式的推行过程中最首要的一个外在因素;二是遗产税和房产税等的征收具有不确定性,对“以房养老”模式推广产生了不利影响,这些都影响了老年人对以房养老模式的选择;三是参照国外的“以房养老”模式的成功案例,都是由政府来提供担保,但是我国政府还没有来履行担保义务的这一法规,因此在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时候,也会给老年公民的选择造成一定阻碍。因此政府出面进行担保,是现阶段我国推广以房养老模式成功开展的必要条件,但是目前我国这一机制尚不完善[1]。
2.3 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认为房子是作为一个家族传承给下一代的遗产财富,父母有这个责任把房产遗留给下一代。其次,我国传统观念认为老年人必须由家庭成员负责养老,提倡孝道,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这都与当前的“以房养老”模式相抵触。最后,不管是老年人还是家庭成员都认为人老后必须依靠子女来养老,这是我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如果参与以房养老模式的话,子就会被冠上不孝的骂名。因此,在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在程度上也会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阻碍和桎梏。
3 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可行性策略
针对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遭遇到的阻碍和困境,必须探寻有效的解决措施,及时转变思路、方式。
3.1 应该适当鼓励我国人民在中年和青年时期进行住房投资。老年人拥有独立产权的个人住房是实施以房养老的基本条件,鼓励青年人进行住房投资一方面可以保障住房不被贬值,甚至升值的主要手段,可以作为以房养老模式推行的物质基础。另外一方面,青年人住房投资为将来进入老年参与以房养老准备了房源保障,对我国更好更快推行以房养老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2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产权制度。现阶段我国的住房产权的权限范围和使用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应尽快加强物权产权制度的完善,一是城市住宅的永久使用权,在保障国家公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确定城市住宅的永久使用权,保障城市居民的住宅限期。二是为农村人自由宅基地和住房的流转提供便利,在市场化背景下,让农村住房具有可交易性和抵押性,将农村居民纳入以房养老模式的适用范围。农村居民是最需要以房养老来实现养老保障的群体,让他们能真正的享受到这一政策的红利[2]。
3.3 政府要加大以房养老模式的宣传力度,通过讲解以房养老理念的实际作用来消除老年人的顾虑,使他们意识到以房养老只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和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并不矛盾冲突,旨在为家庭降低养老压力。此外,让子女转变父母住房财产遗赠的传统观念,避免因以房养老的推广激发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3]。
4 结语
以房养老模式不是来自本土的,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因此,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出台有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慢慢适应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所能接受,惠及民生的制度保障体系。从人民的利益和角度出发,创造出一套具有本国特色的养老模式,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民生问题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文姚丽.现阶段我国推行“以房养老”的现实困境及新思路探讨[J].西部金融,2018(11):21-24.
[2]任玙.以房养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3.
[3]周廷昱.以房养老模式的瓶颈及对策建议的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8 (23):19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