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法学院 257300
摘要:如今已是21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对于不同国家来说,涉外婚姻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也是十分普遍的,当然有婚姻就有财产,有财产就有法律关系,所以针对于涉外法律关系,各国的法律是不一样的,那么当出现矛盾分期争吵争论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就在涉外法律问题上,无法统一,特别是在财产上,因此,各国需要协调统一来制定涉外夫妻财产的冲突规范。
关键词:涉外夫妻财产;连结点;属人法;意思自治
一、涉外夫妻法律关系的概念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对于这一概念往往是陌生的。但是我认为这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夫妻法律关系是相似的,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夫妻,其次法律关系,那么多余出来的涉外则是我们需要重点理解的,对于国内的夫妻法律关系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及到的财产以及其他的物权,那么涉外夫妻法律关系的改变,无非就是将一国之内的人群改为国与国之间的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那么其概念显而易见。涉外夫妻法律关系更多的是以财产为中心,所以本文的对象只针对于财产。
对于国外的财产而言,大部分分为动产以及不动产。毕竟剩婚姻需要有住所在国外购置房产的情况也非常多见,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对于财产的分配也不同,这就体现了法律适用法的必要性
对于夫妻财产的法律法律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问题上,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范围大小,以及未能自主选择时,应如何解决(2)在连结点的问题上,当发生变化时,应该怎么办(3)关于物权问题上,采用分割制还是单一制。
在解决的涉外夫妻财产的问题以及手段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现实上同样与各国国家的法律也具有一定的冲突,但我们应该在解决涉外妇夫妻财产的问题上,应该在考虑到夫妻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平衡的选择并适用法律。
二、我国涉外夫妻关系法律适用
一、第一次将涉外婚姻单独规定,充分的考虑到了涉外夫妻财产的特殊性,解决途径的特殊性。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单独规定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该部法律是突破性的进步,是我国法律与时俱进的表现,法律适用法使得在涉外婚姻财产关系中,更多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首创性的提出了经常居住地为主要的连结点,很好的融入了两大法系的优点。设立连结点的意义在于可以更好的通过这一纽带找到适用的法律。对于涉外夫妻关系而言,与之相关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财产(动产、不动产)、子女等等。这些与他们的经常居住地息息相关,是婚姻的一个重要的“凭证”。对于共同经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来说,夫妻生活来说可以说是最本质的一个联系。这也意味着我国在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时并不是单单一味的考虑使用什么法律,而是通过连结点来寻找法律,这样使得寻找的法律更加的贴合实际。同时,连结点也是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连接起来,使得我国的法律可以融入世界。
三、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形成最终保障。
在双方协商后,没有达成合意,没有就经常居住地以及共同国籍国达成合意时,这是便可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选择的联系点有许多,相对连结点来说范围较为广一些,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来说相当于一个补充性以及例外性的一个规定。
四、意思自治原则更加明显。比如说国籍为美国的A与国籍与中国的B需要离婚,在中国的法院上诉,对于财产分配问题,大部分法院会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有无过错方,以及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判决,但是相比较夫妻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选择而言,法律可能只是从更理性、公正的角度来分析,并不能从双方最大的满意程度进行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夫妻财产关系的首要原则。所以说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财产方面是很有必要的。在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便是协商选择二字,并不是一味的通过法官进行找法进行判决,而是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律以及可以协商自主的选择连结点内可适用的法律,将选择权交给与婚姻财产有实际利害关系的涉外夫妻,这样当事人可以更好的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分配财产,减少矛盾冲突的发生。
五、充分的体现了属人法。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律,在法律的确定上可以更加的方便、快捷。
三、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完善
第一,连结点不够完善。我国将经常居所作为首要的连结点,考虑到当今的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流动性,我认为是远远不够的。经常居所地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独创性的概念,对于经常居所地的经常来说,每个国家的定义不同,可能会产生争议,其次,随着人口的流通,当事人居无定所的话又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居住的国家、地区较多并且流动性比较强,适用经常居住地作为连结点此时已经不太妥当。相对于我国来说,我国应该增加连结点,使得法律可以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上可以更加发挥自己的作用,这样对于我过来说解决此类案件可以更加方便。
第二,不动产的规定。不动产的规定在大多数的额涉外案件中,不动产可能不会位于法院地国家。在案件的处理以及判决上,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法院将调整诉讼离婚适用的法院地法律作为一个依据,这种处理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的法律适用做法是不正确的。同时在动产、动产分割问题上,我国采用统一制还是分割制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仅仅提出了“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概念,在当今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物权作为重要的一项财产,解决其分配的问题也是急不可待的,我国应该跟上时代的潮流与涉外物权方面立法保持一致性。
参考文献:
[1]李依然 《涉外夫妻关系法律适用浅析》
[2]胡嘉惠《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适用》
[3]李颖健《我国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研究》
作者简介:孙玉欣,出生于2000年8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密永辉,出生于1999年10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郑雯, 出生于2000年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