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 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在城市轨道交通大发展的时代,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计量器具逐年倍增,本文对计量器具的送检管理,计量器具的首检要求,送检周期等做了适用性的探讨。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行业的管理方式基础上优化管理,节约成本。
关键词:计量器具,送检
引言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计量器具种类多,随着运营线路增加,数量越来越多,计量器具需要制定送检管理规范,以便统一管理。
一、关于计量器具的首检及周期送检要求
新采购计量器具需要首检合格后方可入库,计量器具送检周期按照《计量器具分类及送检周期目录》执行A类、B类、C类管理。
1、关于计量器具首检要求,计量器具须首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有检定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此,我司要求新采购的计量器具验收实物同时须由技术管理部门验收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并粘贴合格证,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2、关于计量器具的周期送检,计量器具须制定合理的送检周期后实施周期送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规定以及行业内的普遍管理现状,我司将分公司计量器具分A、B、C类管理。
A类为对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梳理出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该部分清单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送至指定计量院申请检定,检定周期严格按照检定证书(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B类用于运营过程中的工艺控制、质量检验中计量数据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地铁专用计量器具;用于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的计量器具,送检周期参考检定规程;C类为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工具类计量器具;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指示用和简易的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与设备不可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允许一次性检定/校准使用或实行有效管理的计量器具;一般测量用,计量性能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及自制的专用计量器具C类计量器具只做首次检定,进行定期抽查管理,加强监督,做到随坏、随修、随换。
考虑到送检的成本以及送检过程中搬运对精密仪器的影响,技术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专题讨论非强制类工器具送检周期,结论为:延长部分B类计量器具的送检周期,将部分使用频次低的非指示类计量器具,从B类挪至C类管理,形成《计量器具分类及送检周期目录》。日常使用中,使用部门对于精度有疑义的计量器具可随时申请送检,技术管理部门统计各计量器具送检的退检率,作为修订《计量器具分类及送检周期目录》的依据,以便计量器具的管理可实时优化。
二、关于计量首检送检方
计量器具供应商实施首检,计量器具到库后同时验收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验收合格入库后使用部门即可申请领用。
1、避免计量器具自首检不合格更换货的时间延迟及纠纷。根据历年统计,建设移交计量器具首检退检率约5%,计量器具更换货时间最长可达3年,同时存在不合格计量器具由于未能在质保期内完成换货而扣除质保金的现象。近期的运营自采购计量器具送检,退检率最高可达14%。采购后计量器具自首检退检后,供应商对送检的结果认可度不高,且更换产品的时效性低,增加采购部门、仓储管理部门及计量器具送检部门的工作难度,且影响生产部门使用计量器具的时效。
2、节约自送检的时间成本。根据统计,2020年计划采购计量器具至少10000件,涉及7条线线路,每个月都会有计量器具到货,首检需要计量员安排车辆至物资库现场清点交接实物、整理实物及清单、预约计量检测、办理委外检测交接、跟进检测进度、验收检测完成实物及证书、登记台账、粘贴合格证、实物送回物资库办理交接清点,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送回物资库及对接供应商退货后再次组织送检,所需时间至少一个月,影响到货后领用出库的时效性。
3、行业内的现状。技术管理部门咨询了行业内很多轨道运营企业已将计量首检条款放入计量器具采购合同,部分单位正在考虑将计量首检条款放入计量器具采购合同。
4、自采购与建设采购合同的一致性。运营分公司自2013年开始要求将计量器具首检条款放入自采购合同。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并减少建设移交的计量器具的换货难度,杭临线及后续线路的建设合同均要求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后移交。
5、建议方案,建议采购部门将首检条款放入计量器具采购合同中。采购部门针对计量器具合同对交货期作合理的调整,增加计量首检所需时间,对于计量器具首检不合格影响供货时间的不作考核扣款(提供不合格证书或其他送检不合格的单据作为依据)。为了保障送检证书的质量,首检条款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首检单位,根据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出具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作为计量器具合格的依据,质保期内,若计量器具精度失常返修后,供应商需送检合格后移交用户,作为维修成功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计量管理实践与思考《交通企业管理》2018年 第6期 | 赵广岭 王英龙 张磊 王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