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化及其权利归属

发表时间:2020/8/2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9期   作者:唐云骢
[导读] 摘要:人工智能在当下已经成为我国的战略规划,其在各领域引发了许多新兴的问题并造成激烈讨论。
        扬州大学  江苏省扬州市  225009
        摘要:人工智能在当下已经成为我国的战略规划,其在各领域引发了许多新兴的问题并造成激烈讨论。而本文将就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当版权化以及其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探索新的问题解决模式。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上是否具有的主体地位与其生成物能否版权化是两个问题,人工智能尚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并不能导致其生成物不能成为“作品”。而对于这样的“作品”的权属模式,我们需要大胆地分离研发者、投资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以所有权为基础兼顾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战略规划;版权化;权利归属
        一、人工智能的战略重要性与价值
        人工智能技术目前被认为是将引发第四次技术革命的关键所在。在前三次的技术革命中,我国都在砥砺中前进没有抓住时代的先机;而反观蒸汽时代的英国,电气时代的美国和德国以及信息时代的西方列强,都在革命中完成了蜕变。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下称规划)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委、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指出,人工智能是重大的战略机遇,经过60多年的发展,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
        人工智能是目前国际上竞争的新焦点,“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缓速,现代产业的技术成熟,人们需要新的创新动力来再一次的激发生产。人工智能一旦成为产业链上的新技术,产能将会倍数式的增长,这有利于在国际上抢占主导权。
        与过往的计算机、数据库不同,人工智能最重要的是“学习、分析”的功能。人工智能在解决问题时不再是机械的通过算法和规范来得出僵硬的、肯定的结论,而是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在开放式的领域,比如说文学艺术创造、服务业等等拥有大量不确定因素的行业。人工智能可以通过不断地吸收外界的信息,经过算法演算将外界信息与存储内容进行对比,最终分析出最合理、最正确的结论并呈现出来,同时记录下结论不断地更新从而得到系统的进化。
        另外,随着我国的资源匮乏、人口老龄化、环境破坏等问题尖锐,治理社会问题需要更加高效的、精准的技术。人工智能同互联网一样,具有良好的融合性,“人工智能+”一样可以与各行各业相结合。目前,在我国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养老等民生领域,人工智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是要完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而人工智能可以预测、计算社会运作态势,主动出击,帮助政府“简政放权”,使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化升级,从而改善民生。
        综上,人工智能是当下时代的一种新兴的技术,是抢占国际先机,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动能和生产力。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技术。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上的分析
        除去人工智能的宏观价值,人工智能在著作权领域同样有着重大的意义。人工智能已经从工智能辅助生成物领域发展到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物领域,即创造过程完全由其自主完成,人类只起到辅助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该版权化?
        要想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该版权化,首要的任务是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既要判断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如果连独创性的要求都达不到则更不必分析其他的问题。即便是人工智能,假设其所做的工作只是对一般数据的机械整理或者排列,则一样无法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例如,人工智能将企业的员工的姓名以首字母排列并对应电话,按照人工来说,这种程度的“流汗”不能认定为作品,那么对于人工智能而言,故更不会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而对于那些正常人难以分别出的生成物,至少表现上具有了“作品”的表象。机器人“小冰”所写的诗集,虽然饱受作家们的批评,认为其语言不通,用词简单,词藻堆砌。①但是除了主体不是人类,并不能否认它是“作品”。对于不具有民事行为人能力的儿童,若其在纸上写下了文字作文,只要基本成句,则著作权自然生成,并无需考察其文学水平。日本曾经发明过一种可以自动写作的“智能机器人”,比如给其输入关键词“阴天”,其就会得出一本小说,而小说不是过去发表的任何作品,且经过专家多次输入“阴天”,得出的小说也不相同。②该小说并不是计算机的简单“复制”,在表现上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人工智能是仿真的人类思维,其所创造的“作品”在客观上完全能够成为作品。
        那么接下来需要重点讨论的则是主体问题。对于此的回答,学界中大体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肯定说认为,人工智能是《著作权法》上的主体,是可以比拟人类的,人工智能完全可成为《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该观点认为,作者权体系不再是主流,“作品”的判断应该如上所示,只要“小冰的诗集” 从外观上分析难以分辨是否为人工智能生成,就应该认为满足独创性的最低要求。评判标准应该更加客观。
        在否定说的论证中,曾有人在人工智能的讨论中加入“猕猴自拍”案。本案中,原告动物保护协会主张猕猴的自拍完成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它包括了所有的客观要素和独创性的要求,著作权理应归猕猴所有。但是经过法官们的裁量和解释,猕猴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主体,它的自拍存在偶然性并缺少人类思维性,其创造不是主观意识的指引,而是一种模仿人类拍照动作、亦或是无意识的触碰行为。
        但此案和人工智能绝非类似。人工智能是科学家对于人类的思维的一种仿真模拟,某种意义上讲是仿真的人类。比如,网络中流行的一些美图软件利用“深度神经网络”的人工智能,可以将照片或图片变为印象派、野兽派等各种风格③。王迁教授主张否定说,其在文中认为,人类画师、作家在创造出画作、文字作品后,除非记忆力超群,不然再创造一定会有所不同,这是人类意识、思维的表现。而这些美图软件则能完美的利用优化算法得出作品,故不可认为具有独创性④。
        所以否定说认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主体只能是人类。当下人工智能远没有达到人类的思维高度,其“智能”多来源于算法的演变和推算,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不能拟为虚拟的人类主体,不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总结否定说和肯定说,两者观点都存在疑问。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和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版权化是两个问题。人工智能的主体问题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一个法律问题,而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版权化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一个现实问题。对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我们应当采取保留态度,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化,我们应该加以明确。
        三、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化的说理
        1、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上的主体地位需谨慎
        人工智能要想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成为“作品”的主人,现阶段是缺乏条件的。首先就是人工智能还没有达到高级的智能阶段,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还是为人们所操控的,其创造离不开人类的“引子”,其创造脱离不了人类的经验,缺少天马行空的想象。正如,阿尔法狗(AlphaGo)需要研发人员事先输入“棋局”,然后再从中得出自己的结果和自我学习;自动写诗的机器人所写的句子大多来自现有词汇。人工智能现阶段很难创造出不存在的东西,一个词、一幅画、一本小说,都是其对现有的人类结晶的总结归纳和再演绎。现在的人工智能远没有达到高度的自主思维和智能,其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思考。相关文献表明,人工智能共分为普通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强智能机器人3个阶段。⑤要想完全的成为民事主体,人工智能必须达到更高的智能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虽然人工智能生成物来源是算法和人类现有的规则框架,但是不能否认其“自主选择”的过程。若对某一景色进行拍摄,人工智能是通过存储的科学技术对图片进行加工,所得出的图片大众很难辨识出是否为机器所造。而这样的一个过程,绝对不是对人类画师的模仿,只能说是人工智能在对比之下的选择。

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重要的选择过程,人工智能与普通计算机的区别就在于能够进行优化和学习;人工智能能够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关键就在于其高效和精准。若多年以后人们真正研发出高度自主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其能够完美的、反复的做出相同的画作或文字作品,我们难道能认为其不构成作品吗?这就是人工智能的优势所在,而不是阻止其成为“作品”的原因。人工智能将会是兼顾人类思维的创新和机械的高效准确为一体的存在。人们应该利用它并合理的将“人工智能作品”具为己用。
        其次人工智能的社会体系远远没有形成。普通人民接触人工智能的机会很少,大多都抱有“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态度,愿意尝试却没有太大的兴趣。目前我们还没有到和机器人共同生活的阶段,不会存在人工智能是否应该享有民事权利的问题。过早地讨论人工智能主体地位没有必要,现行的法律能够解决问题。
        最后,人工智能还没有自我意识,无法成为被侵权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被他人使用,人工智能本身是绝对不会进行维权的,也不会成为诉讼上的当事人。如果为了将其创造物认定为“作品”而麻木的追加其主体地位,将会造成权利的混乱,失去了人工智能相关立法的初衷,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人工智能创造物版权化的原因与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渐渐地影响我们的生活。正如上文所说,《规划》的提出已经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了到国之大策之中。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在第四次技术革命中抢占先机,我们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规定。“重大改革需要于法有据”,人工智能与我国的各方面结合的越来越多,“人工智能+”所得到的成果也会越来越多。如果不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到《著作权法》的怀抱,将大大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
        《著作权法》之所以确定主体为人,一方面是对人类创造的伟大艺术的保护,另一方面就是鼓励创作,只有对作品进行严格的保护才会有更多人进行创作。而人工智能却不能因为得到了保护而激励其进行创作,这是很多学者考虑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这是对现有法的保守观点,应该将目光放之长久。
        根据上文分析,人工智能虽然现阶段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但是同样可以起到鼓励创作的目的。如果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将对投资者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著作权市场将大大开放,人工智能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和生活。这样不仅保障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解决了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可依的尴尬。而对于“作品”的认定,笔者以为客观的评判标准越来越值得推广。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我们从石刻时代到纸墨再到计算机信息时代,载入“作品”的方式一直在更替,甚至在将来主体也会发生变化,但是唯一不变的是“独创性”的要求。只要该生成物符合最低的“独创性”要求,其内容没有违反道德、法律,并且有助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那么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关的维护和规定。由人工智能编写的乐谱,如果不能认定为“作品”,他人的肆意滥用将不会构成侵权。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很难分辨出是否由人类创造,一旦这样的生成物流入市场并没有法律的规定,将出现明显的法律空缺。
        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化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良好的文化市场一定是多元的、开放的、包容的。对于普通人民来说,他们并不关心一件优秀的艺术作品出自谁手。人工智能创造的一副美术作品只要能被欣赏、一部小说只要能被阅读或者能够给广大人民带来思考与精神的提升就应该给予其“合法”地位。在接受美学的视野之下,作品的意义既不体现在作品文本本身也不在于作者意识的主观表达,而在于文本与读者“两者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⑥我们应该将目光逐渐的放于“作品”的受众,与上段的客观评价标准相同,脱离作者体系的阻碍,寻找新的突破。
        故经过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成为“作品”,但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确保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合法地位。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
        解决了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的问题,紧接着新的立法中,我们最需要讨论的是其著作权的权属问题。
        关于著作权原始归属模式,国际上有三种常用做法: 一是著作权属于作者,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二是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兼顾投资者利益,并参考创作者意志,以美国为代表;三是著作权属于作者,同时参考创作者意志,并兼顾投资者利益,以英国为代表。⑦经过上文的分析,人工智能是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的,那其“作品”应该属于谁人?目前,人工智能产业绝不是像传统作品一样“闭门造车”。人工智能的研发需要紧密的环节来推进。庞大的资金流、高新技术、新型材料、数据编写等都是不可少的。
        考虑到人工智能产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模式我们需要大胆地分离研发者、投资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对人工智能达到独创性要求的生成物以所有权为基础,兼顾投资者的利益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的权属进行管理,这样就有利于权利的划分和矛盾的解决。
        如果研发者与投资者不以出卖人工智能或相关技术为目的,那么被创造出的人工智能自然归研发者所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其所有。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为了兼顾投资者我们可以赋予其防止著作权被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主动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物,但是当生成物被侵犯时可以进行“防卫”。因为对于投资行为所要的收益我们可以通过《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研发者与其的约定作为规制方法,比方说研发者以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收益的多少分配给投资者。而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可以对侵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行为进行“防卫”也不为过分。
        但是一旦研发者与投资者研发人工智能是以营利的目的售卖自己的科技,那么虽然其对人工智能拥有“智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不能够获得生成物的著作权。人工智能一旦被研发出来其本身也是一种物,其内部程序与人工智能外观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当人工智能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我们不能再把后续的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一开始的程序研发者和投资者。研发者与投资者在研发、生产出人工智能并销售时已经获益了,再享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存在双重获益的情况,应当在此发生权利的“断裂”。举例说明,某报社买入了一款人工智能来进行新闻稿的写作,如果此时依旧将著作权归于原始的研发者和投资者明显不合理,因为这样的新闻稿在人工智能被卖给报社时还没有被创造出来,其创造元素和创造环境都是在报社完成,除去一开始的程序设计与研发者和投资者并没有关联,而研发者与投资者在卖出人工智能时已经对其劳动享有了收益了。人工智能所有权者其通过了一定的法律关系获得了人工智能的所有权,故所有者为人工智能新的“主人”,而在此期间人工智能所创造的作品当然归所有权人,即谁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谁将取得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而此时若有共同所有人,对于生成物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规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享有著作权。
        注
        ①窦新颖:《“小冰”写诗,版权归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年6月2日。
        ②张伟辰:《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河北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11页。
        ③钱好:《一键“变身”毕加索“文艺心”修图软件为何走红?》,《文汇报》2016年8月2日第10版; 刘燕秋:《Prisma走红人工智能试水图像处理》,《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8月17日第16版。
        ④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⑤刘宪权:《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
        ⑥朱立元:《接受美学导论》,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0 页。
        ⑦曹新明:《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载《法学》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唐云骢(1996-) 男 江苏盐城 汉 扬州大学 法律硕士 知识产权
        *本文所研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指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物,下文皆称人工智能生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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