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查院 黑龙江牡丹江 157011
摘要:生态补偿,是国家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约定达成的利益均衡措施,是生态系统中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其目的在于引导人类按规律开发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促进经济、生态效益双赢,追求人类社会整体上的系统平衡。可见,对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损失提供适当的补偿,这是符合实情的。本文将尝试探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要模式及其运行机制。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运行机制
引言
从法学角度上讲,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指的是面对资源耗竭的现况,为了维持生态平衡,要求按规律进行资源开发,对资源开发中造成的破坏给予法律上的规制、处罚和鼓励,对由于环境破坏所造成损失的受害群体提供相应的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式的选择应以提高补偿效率、实现矿区经济可持续增长为目的,依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配套进行。从矿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来看,当地政府应该采取最符合当地实际的补偿手段,在恢复和保住矿区生态环境的同时也提高当地的自我发展能力,将“输血式”补偿变为“造血式”补偿。
1生态补偿方式
1.1政策补偿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方式有很多,归纳起来有:
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保护经营者给予政策的优惠与照顾,如减免税收等。这种补偿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当地的环保产业发展,吸引外来投资,引入先进的环保技术,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区一般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交通不便,生产力水平较低,资金筹集较难,环保企业规模较小,生存压力较大。更有甚者,可能出现有些企业曲解政策,加大政府监督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这种方式必须与其他方式配套使用。
1.2资金补偿
包括直接的货币补偿、贴息贷款、土地复垦补偿、植被恢复补偿等。从当前生态补偿的实践和补偿效果来看,这种方式基本上可以保证矿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满足基本的生存要求,但是这种补偿方式的难以建立一种长期有效机制,一旦资源开发殆尽,矿区居民生活恢复原来面貌,难以实现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1.3实物补偿
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保护经营者给予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等。如退耕还林工程中对农民粮食的补偿。这种方式的补偿效果与资金补偿效果差不多,但实物补偿可以规避矿区居民把补偿金挪作他用,可是实施成本有所增加,政府可以结全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此法的弱点也是难以发展为一种长效机制,受到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的影响。
1.4智力和技术补偿
通过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等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进行智力投资,提高人力资本。智力和技术补偿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智力投资,技术革新,提高矿区居民的生产能力和就业能力。一般而言,实施技术补偿,引入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农业品种,不但可以提高矿区农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也可有利于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对于目前农村广大剩余劳动力,由于其本身文化水平低、生存技能差、缺少专业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使得劳动力难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通过智力补偿,对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城市的就业能力和生存能力,加速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这也应是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一个重要方面。总之,智力和技术补偿比较适合我省矿区实际情况,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可以利用的宏观调控能力,可利用贵州作为南中国资源输出大省,争取中央转移支付,筹集资金,增加投入,确保这种方式长期有效进行。
1.5生态移民
某些地区生态环境脆弱,资源承载能力有限,不少矿产品开发区本来就不太适合人们生活居住,为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我们可以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契机,实施生态移民。这种方式不但可以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也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生态移民耗费巨大,需要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争取中央和社会的支持,保证生态移民能科学、合理、有序进行。
2 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
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更多的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采取转移支付,或设立重大生态保护专项的形式,目的是维护生态环境服务质量。如开展“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及退耕还林(草)工程;设立各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水源地保护等。依靠政府强制力,发挥统筹协调的特点,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移民搬迁、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开展生态移民,既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又保证了区域生态环境的服务质量,同时能够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质量。
在建立和推动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我国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由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的。资金方面,国家统筹财政资金,设立专项,开展生态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如调整产品价格构成体系使之体现环境成本;逐步扩大污染收费的范围;提高能源资源价格,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等。
3 矿区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
3.1丰富群众增收模式
建立就业为主的居民增收模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社区居民到企业就业,最大限度地落实“用工本地化”。鼓励企业与地、县、乡、村共建,通过基层组织共建,建立混合经济企业等形式,形成矿地利益共同体。探索建立通过生产要素获得收益的分配模式,鼓励矿山企业利用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生产资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牧民土地权利收益,研究探索“以租代征”矿业用地模式,解决企业用地问题,居民通过“租地”的形式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
3.2 调整收益分配关系
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调整矿产资源投资收益,将投资收益维持在合理区间,杜绝资源开发暴利。调整边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权益分配比例,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业权价款地方留成的县级分配比例,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区倾斜。明确矿区居民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邻权、收益权和发展权。
3.3 建立可持续发展基金
考虑到矿产资源开发的代际补偿,建立社区居民广泛出资参与,地方政府执行监督,矿山企业占比例的矿区可持续发展基金。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导设立基金。企业经营效益好,有能力为基金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基金的使用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力争保值增值,保障区域矿业产业的长期收益和本地居民的固定收益。
3.4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某些矿区,以及更大范围的矿集区是利益格局复杂、社会风险易于滋生的地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指导协调作用,在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地区,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指导机构。按照和谐矿区建设要求,细化各部门职责;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和谐矿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检查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全面推进和谐矿区建设,保证各地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结语
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稀缺、幵发利用率低、环境恶化的现况,分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出现的问题,促进经济、生态效益双赢,这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与国家环境生态相关的系统工程。从长远利益考虑,我们需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遵从公平、合法、有序的开发原则,构建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和立法保障,辅助以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元的支撑手段,构建以国家补偿为主导、企业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补偿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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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玲玲浅谈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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