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建筑安全性及危险性鉴定若干问题探讨刘有志

发表时间:2020/7/8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第39卷5期   作者:刘有志
[导读]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高速、快速发展,我国在不同时期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建设高速、快速发展,我国在不同时期,按不同建 设标准,修建了大量的建筑物,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建筑物由于建设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或个人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均可能存在各种安全或使用问题。如何鉴定既有建筑物的安全性及危险性,关系到全社会 的经济发展、稳定问题,因此,也引起了全民的高度关注。部分使用中的建筑物倒塌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反响,其财产、生命损失引起 了全民关注。
        关键词: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安全鉴定
        对于建筑物中的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及危险性鉴定关系到千家 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类既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及危险性鉴定案件增多,司法鉴定案件明显增加,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我国出台了不同类型房屋建筑的安全性或危险性鉴定标准, 如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等技术标准,各标准适用范围、特点及存在的潜 在问题各不相同。由行国家技术标准对既有房屋建筑的界定存在较大差异,工程技术人员在具体使用中若不注意各技术标准的差异,将引起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及危险性鉴定的混乱。
        一、建筑工程安全与危险概念
        在我国现行技术标准中所表述的建筑工程安全或危险的概念并非是字面本身的含义,不应将建筑工程复杂的安全性问题简单化理解。为保证建设工程具有“适当的”安全性,我国相应技术标准有如下原则规定:《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规定: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 以适当的可靠度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安全性评定、适用性评定和耐久性评定,必要时尚应进行抗灾害能力评定。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规定表明,建筑结构的可靠性是指结构在规定的设计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结构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①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②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③具有足够的耐久性;④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⑤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 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可简单地理解为结构在规定的条件以规定的可靠度或安全系数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为简单、直观和易懂,以结构构件为例来说明结构构件的安全性表达方式,若用R表示结构构件极限抗力、用S表示施加在结构构件上的最不利作用,采用安全系数表达结构构件安全性时,则用R/K与γ0S 的关系来表达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当建筑工程建造时,结构构件符合R/K大于等于γ0S的关系时,称结构构件安全;当结构构件满足R/K小于γ0S的关系时,称结构构件不安全。 由此可见,技术标准所称的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是指结构构件满足规定的安全性指标时称之为安全;当不满足规定的安全性指标时,我国现行技术标准分层次评定其安全程度,在特定条件下才称之为危险结构构件。由于建筑工程“规定的可靠度(或安全系数)”受经济、环境及社 会三方面的制约,不同建造时期建造的建筑工程,建造时其“规定的 可靠度”可能不同。 因此,不同建造时期建造的结构构件其安全性评定时,在不同时间评定,其评定等级可能不同。 如修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在采用不同年代的技术标准评定其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 结构构件安全性评定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暂不考虑其耐久性、维护维修引起的差异),可见 结构构件“安全性”的评定等级是有若干限制条件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在评定建筑工程整体安全性等级时,也存在很大差别,限于篇幅,故建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修订时, 宜调整标准用语或明确相应术语的准确定义、含义,且协调我国现行不同技术标准对相同房屋建筑安全性或危险性评定等级内涵和外延的差异,着重说明城镇房屋安全性与危险性不能等同认识, 避免工程技术人员错误使用技术标准,同时避免普通百姓在认知上的误解,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现状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通常是有专门的鉴定机构,接受居民和业主的鉴定申请,对产权人存在房屋质量鉴定疑问的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过程。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项目主要是裂缝出现的部分,例如地板、天花板、墙壁等位置是否出现了沉降、裂缝、倾斜等现象。需要注意的是房屋鉴定的结果必须严格的按照规范进行文书的填写并统一管理鉴定案卷,保证房屋鉴定管理的有序进行。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建筑安全法律规范更多的是针对于施工建设方面,而对于服役房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却很少涉及,造成了房屋安全鉴定的缺乏统一标准。此外,相应的立法管理提示不健全也是导致缺乏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原因。对于一些公共房屋建筑缺乏相关的法律要求其必须接受房屋安全鉴定,相关部门处于经济角度考虑也不会选择鉴定。
        2、房屋安全鉴定具有很强的垄断性。为了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我国对专营的安全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核较为严格。虽然提高了房屋鉴定的质量,但是也导致了房屋安全鉴定基本上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鉴定机构所垄断。然而我国目前的房屋数量、危房数量很多,对房屋安全鉴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逐渐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3、房屋安全鉴定员工作素质低。房屋安全鉴定员的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着安全鉴定的质量和结果,而目前对房屋安全鉴定员的资格审核机制较为宽松,鉴定人员入职后也缺少系统的培训。这就导致了鉴定人员仅仅凭经验办事,专业水平低,工作素质参差不齐,安全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很难控制。
        三、加强房屋建筑鉴定的措施
        1、加强安全鉴定员的培训,严格遵循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给出的鉴定报告直接影响着相关部门的决定。房屋安全鉴定员首先要经过严格的专业技术和道德素质的考核才能入职,入职以后还要加强相关培训。
        2、案卷统一管理、重点鉴定。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所搜集的资料、结果等等要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整理,并统一进行存档管理,以便日后使用与查证。针对危险房屋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管理,以便更有针对性的防止房屋危险的发生。安全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依法实施拆除。危房拆除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入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也可委托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拆除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交书面同意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面临坍塌的危房,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排危处置。
        安全鉴定是保证房屋在建设和使用阶段安全性的重要环节,对保护施工人员、房屋使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克服现实中的各种难题,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
        [1] 饶梁荣,王艳玲.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J]. 才智 ,2019,22:30.
        [2] 谭学斌 . 浅析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 上旬刊 ),2018,05:21.
        [3] 周伶俐,黄胜林. 对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探讨 [J]. 门窗 ,2017:21.
        [4] 胡颖 , 张琬 , 韩军 . 震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J]. 江苏建筑 ,2018,29-31.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