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加班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发表时间:2021/8/3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第10期   作者:郑书凝
[导读] 近些年,随着大众媒体对“996”、“过劳死
        郑书凝
        北京城市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近些年,随着大众媒体对“996”、“过劳死”等现象的争相报道,加班问题成为劳动关系中最受人关注的社会现象之一。一方面,用人单位为节省人力成本要求劳动者超时工作,更有甚者,有些用人单位直接以是否接受加班作为招聘员工的基准;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为获取更多报酬而主动要求加班。随之而来的是加班纠纷的增长曲线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给我国并不融洽的劳资关系带来了更大的不和谐因素。对此,本文通对我国加班现状及成因进行梳理,并对之提出相应解决建议,以期达到改善我国加班现状的目的。
        
关键词: 加班    加班费   “自愿”加班    立法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以来,国内众多企业单位如雨后春笋般顺势而出,带动了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在用人单位追求高额利润以及劳动者追求高额报酬的双重诱因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加班加点情况日益严重,已不再是特例,而成为了一种常态。
        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了《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20年报告》。《报告》显示,全国劳动力的一般周工作小时数约45小时;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的原因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其次是表达对企业或组织的归属和忠诚(近20%),只有很小部分的雇员加班是考虑其职业发展以及自我实现。
        可见,目前我国“自愿加班”情形已是常态,很多时候劳动者们自愿加班的“个人选择”背后有着一系列非选择性的条件约束,是一种带有无奈意味的“自愿”。而这却基本成为有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捷径,明显侵害了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生命健康权。
一、我国加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 我国加班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加班费计算基准不明确
    依照《劳动法》第44条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但何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我国立法缺乏明确的说明和解释。理论界对此也众说纷纭。有的观点认为该工资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有的则认为应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总额;也有的认为是除去加班费以外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的所有劳动报酬……[]由于缺乏国家立法的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因基数不明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为解决此类问题,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更加导致了全国标准不一,适用的混乱。
2. 工会监督维权责任不到位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其同意,且工会对用人单位有监督权。而现实生活中,工会的作用却大大缩水,很难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3. 对违法加班行为处罚较轻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条文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加班行为做了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规定,然而罚款金额相较于用人单位所能获得的利益而言,堪比小巫见大巫,对用人单位起不到警醒和震慑的作用,不能真正阻挡用人单位为追求高额利益而违法要求劳动者加班的行为。
(二) 问题产生的原因
1. 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
        与现实生活相比,法律法规的制定总是有着一定的滞后性。

目前法律中虽明确了加班费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倍率关系,却并未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认定,现实中企业为了规避高额加班费的支出,普遍“自作聪明”地在劳动合同中将劳动者所应获得的报酬分割开来,只将其中名为“基本工资”的一小部分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目前多数法院也已接受了这一做法。
2.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工会本应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分庭抗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然而,我国如今的工会成员大都由用人单位指定,工会领导更是由用人单位高层兼职,再加上维持工会运转的资金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工会的命脉握在用人单位手中,也就不得不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忽略劳动者的诉求。因此,工会的性质在我国部分企业中已完全变质,成为协助用人单位压榨劳动者的“帮凶”,蜕变为“老板工会”。
3. 资本家追逐利益的天性
    资本家有着先天追逐利益的本性,伴随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市场经济,国内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变成了资本家眼中的“肥肉”。再加上全球经济一体化导致的竞争加剧,许多用人单位缺乏核心竞争力,便从节省劳动力成本出发来增加盈利。另一方面,劳动者迫于就业竞争的压力,为保住自己的岗位以及多得部分加班工资来维持生计等各种考虑,不得不“主动”“自愿”加班。
二、完善我国加班制度的建议
    我国加班现象普遍,且用人单位多规避支付加班费的责任,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生命健康权,还损害了其劳动报酬权。为完善我国加班制度,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从如下三方面出发。
(一)国家方面
         一方面,我国立法部门可以出具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对先前法律规定的漏洞部分进行补充修改。如:在全国范围内对加班费计算基准工资作出具体明确的指导或认定;加大对企业违法加班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法条规定的罚款额,将恶意严重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违法加班行为列入刑法进行规制等。
         另一方面,国家中的监察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出台配套规定,增加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减少和杜绝执法中的不廉洁现象[]。此外,还应当完善我国企业中的工会制度,帮助工会从企业的掌控中独立出来,真正能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企业方面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且企业若要健康持续发展,节省劳动力成本并非最佳途径,提高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才能真正提升在世界经济市场上的竞争力,才能获得高额利润。而想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主要的依托还是本单位内的劳动者。此外,企业还应提升自身的科学管理能力,抛弃以往的加班文化,如此才能事半功倍,即使不依靠劳动者超时工作也能获得所需要的工作效果。
(三)劳动者方面
    劳动者可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朝着更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发展,从而高效率的完成单位分派的工作量。另外,劳动者作为加班的直接受害者,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体制,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而不是对所在企业的违法加班行为逆来顺受。一个劳动者的作为或许起不到作用,但当所有劳动者团结一致时,这股力量将不容小觑,必定能直接改变加班的不利现状。
三、结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健康、良性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不遗余力地处理好劳资关系。然而,我国劳动者超时工作的现象基本已成常态,这种现象直接导致劳动者体质下降甚至出现“过劳死”,引发了大量的劳动纠纷诉讼案件。这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及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遏制违法加班行为,合理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现阶段应着重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若只从国家立法层面完善加班制度,显然是不够的;作为加班直接发起人的企业也应对此反思,努力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改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作为加班直接承担者的劳动者本身,一方面要提升自身的工作技能,避免因业务不熟练而加班,另一方面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我国的劳资关系才能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才能为我国综合国力的加强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周静:《加班工资引发纠纷,劳工双方皆需防范》,载《法庭内外》2010年第8期;
2.王林清:《加班控制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
3.陈艳:《加班工资相关问题梳理》,载《中国工会财会》,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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