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法》视角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关注要点探析

发表时间:2021/5/2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冯明超
[导读] 摘要:高科技公司以技术为核心、以资本为轨道、以基业长青为终极目标,成败的关键在于核心技术、运营团队以及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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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科技公司以技术为核心、以资本为轨道、以基业长青为终极目标,成败的关键在于核心技术、运营团队以及激励机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重点把握前提条件、方案设计及股份支付等方面。
        关键词:公司法 股权激励 激励工具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者除外。该条款一方面对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基本前提
        (一)论证必要性
        通常企业在正式进行股权激励之前,首先需论证激励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再考虑方案设计、成本等问题,切忌“赶潮流”、盲目跟风。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做股权激励,如资金密集型企业、行业垄断程度较高的企业、市场竞争依赖度不强的企业等,对劳动、知识的构成并未提出太高要求,盲目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甚至会起到反作用。而在高科技领域,推行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成为必选方案,对留存企业优秀人才有着重要意义。
        (二)考虑特殊性
        有的企业习惯套用股权激励方案模板,这部分企业或管理者主观上认为只要套用模版,就会对公司员工起到激励效果,这其实是股权激励中的大忌。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中,应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和人才特征,至少考虑到以下因素:
        1.企业发展现状的特殊性。在激励过程中,需结合每家企业自身产品、技术、团队、市场、财务、模式和未来发展规等因素设计方案。
        2.经营发展路径的特殊性。随着企业经营规模发展壮大,各项指标和要素会随着经济指标在不断发展,股权激励体系也需要不断调整。企业初创阶段、快速发展阶段、衰退阶段均不相同。
        3.激励对象和岗位的特殊性。针对企业不同级别、不同工种员工,激励工具也不尽相同。对于核心技术人才、高管等,应考虑长期激励,可以实股激励为主,如限制性股权、期权等,对于中层管理者,则需要结合岗位流动性、员工与企业共发展意识等因素,考虑是否以短期激励或现金激励为主,如绩效奖金、虚拟股权、业绩股权等。
        除此之外,实控人的想法和激励对象的想法也很重要,都需要考虑在内。
        (三)考虑双边属性
        股权激励并非公司单方行为,需要考虑到公司和激励对象双方的利益或感受,不能忽略其双边性。在起草方案之前,最好能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被激励高管的真实想法,是否愿意出资购买公司股权、能接受的出资金额、如出资有困难,愿意以何种方式购买、股权的价格是否合理、考核标准是否合理等等,在详细掌握其实际想法之后,再结合公司的考虑以及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等,才能形成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案。除上述问题之外,还有其他问题也需考虑,如激励之前的宣讲、风险的告知等等。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要点
        (一)激励对象
        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一般为具备核心技术或核心能力的人才,如技术总监、市场部总监等等。面对不同激励对象,应根据级别和岗位进行差异化激励,过于平均分配易导致因贡献度不平衡而产生不公平局面,可能影响核心人才工作的积极性。
        如何进行差异化激励,涉及到不同岗位的考核标准,而考核标准的设定对大部分公司来说,都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讲,行权的业绩条件可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与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公司一般不可控),非市场条件一般为公司可控的业绩条件,公司层面包括公司整体的财务指标考核,个人层面一般包括个人完成业绩指标,以及个人需要达成的非财务指标评价。
        此外,很多公司考虑进行全员激励,这种方式其实不太现实。

很多人对股权激励并无概念,也不愿意花钱购买,对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前景、营收能力均不得而知,且劳动期限长短、岗位流通性等各有不同,很多人看重的更多的是中短期激励,如职工薪酬、绩效奖金等。
        (二)激励工具
        激励工具涵盖很多种,但总体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权益性结算的股权激励和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分类)。激励工具的选择关系到激励效果最终如何,如上所述,公司的不同的发展阶段、公司不同级别的员工,应选择不同的激励方式,各种激励工具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不同情形应分别适用。
        (三)激励份额
        激励份额的确定主要需考虑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和股权池的问题,绝对控制权关系到现有股东的决策效率(鉴于《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建议非上市非公众公司不超过股权的30%),股权池的设置关系到未来新晋人才的引进和激励。另外,针对不同激励对象,应考虑到激励额度的区分,可参照“二八定律”对核心激励对象进行重点激励,真正做到团队的公平公正。
        (四)激励价格
        不同的激励方式意味着不同的激励价格。如通过限制性股权进行激励,激励对象既可以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入股,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入股;如通过期权方式进行激励,则激励对象的出资行为将被视为行权价格。此外,关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通常建议由其自筹,尽量不要由大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代持,造成股权不清晰,对拟上市公司有一定影响。
        (五)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的选择主要关系到实控人控股地位、减持自由度以及未来资本运作的税收承担问题,在实践中,大部分的股权激励方案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其优势主要在于:
        1.控股权方面,实控人可以较少份额担任合伙企业的GP,牢牢掌握合伙企业的话语权。当然,考虑到无限连带责任问题,可以采取多层嵌套模式持股,即实控人另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合伙企业法》第2条)。
        2.减持自由度方面,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入伙和退伙条件的设置对份额的转让进行约定,能更加方便的限制并管理LP的权益变动,即使在合伙人发生变动时,也不至于造成工商手续变更过于频繁。
        3.税收成本方面,主要分为持股期间股息红利的税收成本和股权转让时的税收成本。
        三、其他关注要点
        (一)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第5条规定、第11条规定,如果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借方记管理费用,贷方记资本公积。如果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借方记管理费用,贷方记应付职工薪酬,二者均会摊薄当年公司的净利润。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充分考虑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的影响,避免因该部分的处理不善导致公司不满足拟上市板块的盈利指标要求。
        (二)递延纳税政策
        股权激励涉及两个纳税时点,分别是取得股权阶段和股权转让阶段。旧政策对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规定是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开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纳税。
        除了扩大适用主体外,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激励股权时,经向主管机关备案,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就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财税〔2016〕101号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激励对象、期限等多项要求,在具体实践中需关注相关条件合规性、合法性。
        参考文献:
        [1]《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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