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和城市规划协调发展的路径探讨

发表时间:2021/5/7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4期   作者:谢璐
[导读] 随着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日益严格,房地产开发必须科学决策

        谢璐
        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 绍兴市 312000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日益严格,房地产开发必须科学决策,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从以往粗放式发展向精细化、高质量、科学化发展的方向转型。在落实房地产“只住不炒”政策背景下,应当抓住房地产与城市规划设计之间的紧密联系,分析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内在矛盾,实现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协调发展,切实提高房地产开发整体质量水平。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城市规划;协调发展;优化路径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期,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把握城市建设的人文取向与发展趋势,进一步实现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设计的紧密协调,为城市发展建设提供充分保障。房地产开发必须了解城市规划的基本思路,把握城市规划与后续房地产开发之间内在联系,做到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和谐统一,最终达到促进房地产开发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1]。
        一、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内在联系
        1.城市规划的内涵分析
        城市规划是按照国家战略要求规范城市发展建设,研究城市未来,进行城市布局和安排各项工作建设的综合部署。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发展建设的主要依据。可以说,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指南,它直接引领城市建设部署,是城市合理安排自身发展的蓝图。城市规划对经济结构、空间构成、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城市规划需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情况不断调整,在保证城市空间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满足城市社会发展需要。
        2.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
        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有紧密的联系,房地产开发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之后进行城市的再建设。房地产开发是依据城市规划开展的城市建设行为。可以说房地产开发是城市规划的新阶段。具体可以理解为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原始阶段,政府通过控制土地利用率,合理安排城市空间布局,将城市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保证城市规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房地产开发是城市规划的新阶段,需要落实城市规划的基本思想。虽然两者的性质有一定差异,但是两者有内在统一性,都是为了城市发展建设而存在,都为城市发展建设提供服务。
        二、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矛盾
        1.城市规划的滞后性
        城市规划反映了一定的城市发展理念,有些城市规划缺乏与时俱进的意识,特别是二线与三线城市的规划存在思想落后的问题。一些城市规划缺乏弹性与可塑性,过于追求城市建设的理想化,会增加城市建设的难度。还有的城市规划的透明度不高,阻碍了城市开发的公平进行,不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2]。由于落后的城市规划会导致城市建设与管理滞后,阻碍了城市发展速度,不会对城市建设起到积极指导作用,还会增加城市发展建设成本。
        2.过度使用土地资源
        现代城市开发强调充分的发挥土地利用价值,随着城市功能的日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造成有些城市土地价格不断提高,并且导致出现了过度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现象。例如,有些房地产开发商最大化利用土地,不顾区域地块配置科学与否,降低了城市与住宅区的配套服务,不符合现代宜居城市的理念。过度开发土壤往往与以人为本、生态环保、宜居和谐的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背道而驰。
        3.土地规划的不合理
        城市应当根据发展需要规划出不同区域,实现规模、产业、空间的协调。进一步贯彻创新、共享、绿色、协调、开放等发展理念。城市不同区域被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系统性,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有些不适宜人居住的区域被开发成住宅区,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且容易造成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的裂痕,造成了无序开发,人口过度集中和交通拥堵等问题,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城市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不利于总体上提升城市的品质[3]。


        4.破坏城市原有景观
        还有的房地产开发过度重视建设成本,过于追求经济利益,破坏了城市住宅区的服务功能,对城市景观建设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城市开发与城市景观建设之间存在断层。还有的城市缺乏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建设时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不能同步进行,城市公共服务附属设施的投资较高,且回报率低,建筑商不愿意涉足。
        三、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的协调发展
        1.发挥城市规划的管理职能
        城市规划应当发挥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作用,城市规划作为房地产开发的指导,必须对房地产开发起到监管与协调的作用。城市规划必须具有超前意识和弹性意识,能够科学合理的做好城市规划,通过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投资策略起到影响,从而促进城市建设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城市规划应当以城市的实际情况为准,切实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发挥城市规划的法律效力。城市规划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职责,积极提高履职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定职责。
        2.按照规定开发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是城市规划的实际执行阶段,房地产开发应当从城市规划出发,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指导意见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参与城市改建。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保证房地产开发行为与城市规划一致,积极响应城市规划的战略[4]。其次,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自身对城市建设职责,对城市中的房地产开发予以监督,预判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并且在两者共同携手中实现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发挥市场经济导向作用
        房地产开发需要充分的考虑产业、规模与空间要素,房地产开发应当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建设。首先,应当保证城市房地产开发与城市经济发展协调,做到共同生存、共同获得发展进步。应当增强城市规划的弹性和应变能力,要对城市规划进行科学高速,逐步实现科学规划。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应当结合起来,将城市科学发展作为两者共同目标,最大限度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其次,房地产开发部门与政府规划部门应当紧密配合。城市规划一方面应当对房地产开发起到引导作用,制约违规和不当开发行为。另一方面要鼓励房地产商积极投资,以房地产开发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建设。第三,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仔细论证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强调从市场角度科学的审视房地产开发行为。还要防止城市开发中的大拆大建,进一步保证城市规划的可持续性与科学性,能够以科学的态度和积极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的效率。
        5.完善相关协调保障机制
        为了保证房地产开发的质量,还要建立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协调保障机制,促进城市规划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共同努力。首先,完善房地产开发的监管机制,加强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防止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在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中发挥群众的监管作用与舆论的监督作用。其次,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及时处理不当行为与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积极构建听证监督制度,发挥舆论的监督效力,从而促进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科学进行。
        结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具有主导作用,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房地产开发必须服从于城市规划。只有深刻理解城市规划的内涵、要求与建设目标,才能实现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更好的发挥房地产开发的功能,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中促进房地产开发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罗佩,毛蒋兴.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互动探析——以广州为例[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6).
        [2]王家庭.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非协调发展对策研究[J].城市,2013(02).
        [3]马晓亚,袁奇峰.基于城市发展理念的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关系探讨[J].规划师,2012(05).
        [4]陈永涛.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作用与影响[D].武汉理工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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