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罪

发表时间:2020/12/2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6期   作者:汪畅 倪小蛟
[导读] 过失犯罪在当今社会中的犯罪形式和犯罪内容逐渐多元化,
        汪畅  倪小蛟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摘  要】过失犯罪在当今社会中的犯罪形式和犯罪内容逐渐多元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日益严重。但即使这样,司法领域的研究仍然不足。我们更应该注重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对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影响。本文我将从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解过失犯罪,并结合当今的热点事件分析过失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关键词】过失犯罪;犯罪构成;定罪与量刑;业务过失犯罪
        在中国的刑法规定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两部分,一种是主观故意,另一种是主观过失。过失犯罪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中研究尚少,面对频频发生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供参考案例也是凤毛麟角。现如今,过失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加,犯罪形式逐渐多元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也越来越严重。过失犯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各个领域,仅在交通事故方面,层出不穷的醉酒驾驶导致危害后果的就是典型的过于自信造成的过失犯罪。社会在进步,犯罪也需要人们更加关注。
        一、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根据法条来看,过失犯罪大概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的过失犯罪。可以解释为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犯罪人自身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了危害的发生。第二种是由于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失犯罪。可以解释为犯罪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实际上并未避免,以致于发生了危害结果,构成了犯罪。过失犯罪,在刑法中有规定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近日微博的一个热点新闻引起了大多数网友的注意。广东一个患有高血压的奶奶在喝完药后顺手将药瓶放在了客厅的桌子上,因为高血压药表面有糖衣覆盖,孙女误将降压药当成了糖果,在奶奶不注意的情况下,误食了大半瓶的降压药。当日家中也没有其他女孩的监护人,奶奶也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最后女孩因为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和落后的医疗条件的问题,不幸身亡。我认为在本案中,奶奶主观方面并不是恶意的,行为满足过失犯罪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构成要件。奶奶疏忽大意没能及时将降压药收起来,也没有预见降压药有可能被孙女误食的危害结果,导致了孙女不幸身亡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没能预见导致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包括一切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全,国有、集体以及公民个人财产,公民人身权利、公民民主权利和公民其他合法权益等刑法规定的具体的危害结果。所以奶奶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量刑方面应为情节较轻,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2020年11 月,深圳市龙岗法院披露了一起“母亲失手打死女儿获刑十年”的刑事案件:2月一天晚上,一母亲怀疑12岁的女儿偷了自己28元钱,便从鞋柜上拿了一根塑料按摩板,多次击打女儿大小腿后侧、手掌心等部位,致女儿大面积的皮下出血、软组织挫伤,最终导致女儿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案件审理期间,死者的父亲和外公多次向法院出具对母亲的谅解书,表示对母亲予以谅解。在开庭期间,母亲也表示经常对小孩进行说教,“偶尔会打一下。”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母亲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可谓人间悲剧。本案中,“失手”二字尤为重要,母亲的主观方面并不是故意伤害而造成过失致人死亡,母亲主观方面是对孩子进行教育,只是母亲采取的管教方式不正确,母亲没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逾越了理性,言语或者行为过激,最终造成了不幸的发生。我认为母亲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罪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构成要件。母亲已经预见了自己对孩子的“说教”行为会对孩子造成人身伤害,但由于是说教,母亲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也自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孩子的死亡这一危害人身、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所以我认为本案中母亲的行为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在量刑方面,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认为法院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未免过于严重。
        四、业务过失犯罪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过失犯罪,刑法分则还对业务过失犯罪有所涉及。业务过失犯罪是指担任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业务活动中,违反了应当履行的义务,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在当今社会,业务过失犯罪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等角度都还不够被重视。值得注意的是,业务过失犯罪中的“业务”是指具有危险性的、在性质方面应该是技能性的活动。2015年6月台湾八仙乐园27日晚间发生了粉尘爆炸,造成大概500人受伤,在八仙乐园尘爆中受严重烧伤的受害者李某,受伤后转送某医院救治,送院时全身90%二度烧伤,生命垂危,经过插管治疗后,于29日下午在家属同意下拔管,宣告不治。本案中,被告(活动负责人)在工作中并未尽到自己应当检查设备安全的责任,过于自信的认为不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最终导致了不幸发生。本案原本将被告定罪为为业务过失伤害及业务过失重伤害等罪,但现在因致人死亡,因此将罪名增列业务过失致死罪名。根据规定,业务过失致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增处罚金。
        在判断是否可以定罪为过失犯罪时,我觉得要更加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基本都不是恶意的,我们应该以关注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为基础,同时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这样不仅保证对行为人公平,也能保证司法定罪的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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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帅. 医疗过失犯罪中信赖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J].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
        [4]朱利明, 于涛, 徐富. 过失犯罪的理论重构——以阶层为基础[J]. 理论观察, 2018, No.142(04):104-106.
        [5]袁帅, 纪小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涉疫情中的适用[J].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3):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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