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巧瑜
太平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518000
摘要: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金融技术的不断深入,互联网消费金融以创新的方式为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全面的贡献。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改善金融普惠性,改善消费情景以及深化金融技术方面,都体现创新。但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隐藏了许多实际问题,例如:企业实体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市场混乱,行业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严重结构差异以及公司持续增长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实际的资金渠道有限,开放性需要改善,在金融科技背景下的缺乏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控措施,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监管
前言
尽管消费金融起源于海外,但在金融科技技术的背景下,这种金融模式,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在中国已经发生了爆炸式的发展。当前的经济转型从快速增长到高质量,从投资到创新,从外贸到以消费为导向的转型,互联网消费金融正越来越多地通过创新转变为消费增长和内需刺激的重要起点,也已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现代化的"加速器"。但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消费金融不仅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机会,而且还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风险的原因包括:缺乏风险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信贷体系不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与宏观层面的问题相关,例如宏观风险、市场混乱、数据孤岛、缺乏监管等。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既具有传统金融的技术特征,又具有互联网的特征,因此目前的金融监管方法难以适应其发展需求。可以看出,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不仅为发展打开了机遇,而且还引发了许多监管问题和挑战。
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创新状况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计算机金融技术公司等使用许多现代技术工具(例如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互联网上为用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业务,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技术骨干是互联网代表的数字技术,但是其本质仍然是消费金融,并且没有偏离金融属性。
1.1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状况
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增长是互联网上第三方支付系统和其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结果。在2013年的互联网金融元年中,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从年初的18.6亿元跃升至年底的60亿元。2014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到2015年,交易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2015年之后,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规模继续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交易额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到1942.89亿元。尽管中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并且由于金融各种因素的影响,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市场仍有发展空间[8]。但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的爆炸性增长已逐渐积累了隐患,具体体现是不良贷款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中的份额不断增长。
1.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
(1)多元化的商业模式:根据不同的商业实体,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目前有两个主要类别和五个不同的发展模式。第一类是传统的消费者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以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其中特别包括两种发展模式:①商业银行的主导。这种模式下的商业银行主要向拥有中等至较高股本资本的银行系统用户提供面向消费者的信贷产品或服务,并在资本,用户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优势。②消费金融公司主导。消费金融公司是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它的主要股东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大型工业公司,具有股东,执照和先发都有优势。第二类是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具体包括三种发展模式:①领先的电子商务平台。该模型为消费者提供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信用服务。具有许多好处,例如消费场景、消费数据、风险控制和互联网演进。②分期购物平台。该模型使用垂直分期场景,以建立消费场景平台,并在子场景中向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具有客户端、资源和数据的优点。同时,由于更多地侧重于战略方向和优秀的人力资源,因此这种模式的市场潜力相对较大。③互联网贷款平台。这种模式主要依靠P2P互联网贷款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信贷产品。但是,由于对P2P互联网借贷和现金贷款等行业的调整,其发展前景令人担忧。这种模式逐渐被许可的小额信贷互联网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部门取代。
(2)促进金融普惠。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单一信贷额度很小且分散,反映了金融普惠的"普惠性";其服务方法灵活多变,反映了金融普惠的"便利性";其风险评估准确,反映了普惠金融的"惠及性";用户基础庞大且不断增长,反映出普惠金融的"普遍性"。此外,通过使用互联网技术,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增加产品种类并扩大用户范围,也就是说,逐渐从传统的消费者金融的城市覆盖范围渗透到偏远的农村地区。
(3)改善消费场景。与没有消费场景的贷款或现金贷款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与消费场景深度融合,具有目标使用、特定客户和特定消费场景的特征。通常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这也是通过互联网消费金融促进更高消费的明显体现。此外,与传统的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平台将B端消费者场景与C端客户连接起来,有效消除了客户与场景之间的障碍,并实现了平台和客户的无缝连接。
(4)深化金融技术。通过互联网消费金融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其他金融技术的应用继续加深数字化过程,并更加强调不断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行业的效率。比如区块链技术改变了消费金融的结构。区块链作为发展金融技术的主要技术,具有不变性、安全性和分布性等特点。它可以在消费金融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贷款、清算、备案和智能合约。
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动机
2.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问题
(1)市场参与很复杂,恶性竞争的问题正在增加。目前,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有很多参与者,无论是传统的消费者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还是互联网机构的融资都在互联网上提供类似的消费者金融服务。前者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而后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分期付款平台和互联网贷款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组成不平衡,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竞争加剧,并可能导致市场混乱。
(2)行业发展不平衡,结构分化问题比较严重。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根据是否符合消费场景而分为现金贷款和现场消费金融。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当前发展,缺乏消费场景,并且在实际应用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下的现金贷款业务正在蓬勃发展。就市场实体的数量而言,现金贷款企业的数量从2015年的初始阶段增加到2016年下半年的数千家和2017年的上万家。相关的现金贷款企业大量涌入该行业,这使其呈现突破性的发展趋势[9]。但是具有消费场景、实际使用情况和特定客户群的消费金融(贷款)显示了市场萎缩的状态。
(3)资金渠道有限,需要扩大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普惠性。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是不允许吸收存款的借贷机构,因此资金来源非常重要。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主要依靠增加股本和金融机构借款到通过银行间借贷,资产证券化,金融债券和银团贷款筹集资金,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已经变得更加多样化。
但是,从客观实践的角度来看,为了满足业务扩展的需要和合规性,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供求比仍然很高。性需要紧急改善。
(4)金融技术背景下的消费者保护不足。在金融技术数字化时代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消费金融行业通过广泛采用信息技术而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对消费者保护产生了巨大影响。消费者保护的弱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数据和信息保护薄弱。大数据在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效率和降低成本方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但也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使用数据,拥有数据以及非法盗窃的数据提供了便利,甚至非法披露有关交易的信息。②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存在严重的信息安全漏洞,威胁着敏感信息的安全。当前,由于风险指标(例如不良贷款的利率和逾期付款的百分比)在消费者中的持续增长,互联网贷款收款困难且成本高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限制因素,因此难以避免的出现了诸如恐吓、诽谤或骚扰用户的问题,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事件。③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问题非常严重。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是大数据的广泛使用。但是,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法律框架并不健全,并且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交换始终处于灰色区域。任何疏忽都会影响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问题。
2.2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的内在动力
(1)缺乏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法律原则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的横向平等规则以及垂直管理关系。首先,由于缺乏有关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和法规,在特定的监督和执行过程中,很难定义法律关系;其次,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不足导致引发金融市场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利益相关者面临更严重的社会风险,这要求监管者加强监督。
(2)行业法规的实际要求含糊不清。目前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普遍利率异常高,某些贷款年利率超过36%的红线,与私人利率必须遵守介于24%和36%之间的原则相悖,且全部资本成本与利率之间的关系尚不清楚,这给执行法院决定带来了困难。由于互联网消费者金融是基于个人消费目标的借贷行为,因此公司交易的两方规模较小且分散,个人消费者和互联网消费者金融公司是不对称的。而且,在互联网上为消费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更加复杂和专业,并且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伤害。相关机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阐明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规则,并加强行业监督。
(3)预防财务风险的客观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不仅具有传统金融属性,而且具有互联网属性和消费属性,即具有复杂的关系。互联网消费场景的复杂性以及金融不确定性,使得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的风险更容易扩展,传播得更快,也更加隐蔽。从金融创新和互联网消费者发展的角度,或者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上金融创新的消费者活动的监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3.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3.1加快制定有关法律,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完善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也没有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利率、收费、市场准入标准和信息披露实施的详细规则。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①逐步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基本法,结合金融技术背景下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步制定和完善管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制度。②严格阐明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标准,以防止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混乱。③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14]。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通过申请破产以增加债务和"生存机会"的法律保护,还有助于减轻债务负担。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防止因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备和债务频繁取消而引起的个人破产的爆发,并逐步改善社会保障支持。
3.2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实行严密监管,防止金融市场恶性竞争
数字时代中的金融技术推动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并推动了互联网上许多消费者金融机构的快速增长,但该行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和发展模式不同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次,监管机构不一致可能导致互联网消费者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因此,不同消费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从事相同的消费者金融业务,就必须受到单个监管机构的监督,监控实施和风险管理,以避免金融市场的恶性竞争和监管套利。
3.3加强信用建设,增强防范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能力
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信用建设具体措施如下:①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国家和地区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心,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业数字化。②支持互联网上的现有消费金融机构访问征信系统,丰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数据,促进信息的透明化,多元化和层次化,并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③有效弥合数据共享差距,解决信息分散和机构垄断问题,并着重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中的数据孤岛。④继续加强对金融业互联网消费者不诚实行为的惩罚,建立有效的不诚实行为惩罚机制,增加不诚实行为的成本,发展行业诚信和自律。⑤继续处理已经停止运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恶意逃税行为,加强防范"债务分担"风险的措施,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业缓解风险的能力。
3.4拓宽互联网消费金融融资渠道,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普惠性
在新的监管环境中,尽管从理论上讲,互联网消费金融拥有多种融资渠道,但由于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和金融风险规避,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很难从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在这方面,就提高效率和发展普惠性金融而言,有必要进一步扩展互联网消费金融筹资的渠道。具体而言:①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公司的上市制度,促进私募股权营销直接融资;②通过开发金融债券,积极拓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渠道。这不仅有助于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而且可以促进高风险和低流动性资产的打包,以防止资本风险,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并增加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流动性;③政府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应采取"竞争中立"的态度,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实行一系列减免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总体成本,并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向标准化,健康和普惠性发展。
结束语:
在诸如互联网和大数据之类的金融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显然落后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技术,概念和方法方面更新监管模型,以有效应对新型消费金融形式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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