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 200041
摘要: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引发社会问题。以往的工程案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执法部门往往是依据《劳动法》对施工单位的责任追究,而对建设单位的责任并无追责。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农民工欠薪事件时有发生,建设单位的责任绝对不可回避;本文就强化建设单位列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并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农民工专项账户;工程款拖欠
引言
每到春节来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就成了社会热点问题,如何在建设工程领域确保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各级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头疼的大事,也是农民工们最关心的一件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守好基本民生底线,让农民工拿到工资返乡过年,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如何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目前值得研究解决的问题;
1、农民工工资拖欠容易导致社会问题
农民工,在建设行业有其特殊性,其流动性强,绝大部分工人属于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从事短暂工作的从业者,部分工种在整个项目中不足一个月甚至不足一周。其在某个工地完成某项任务后,就要去往新的工作地,工资拖延,没有相关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将导致不良社会影响。即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部分工人的维权成本或者远远大于其拖欠工资。例如:某工人劳务所得5000元钱,由于未能如期支付,其工作完成后,去往其他地方工作,拖欠的工资款可能多年过去都无法落实,甚至可能不了了之;由于其维权成本远远大于其拖欠工资,长此以往导致其焦虑、苦闷、甚至抑郁,如果此类事件多次发生,情绪有聚集性效应,情绪得不到发泄或者缓解,或将怀不满情绪,报复社会,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因此必须加以重视。
2、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违规或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
情节严重,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的,有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犯罪行为。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相关条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长期以来,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资金,就急于开工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劳动关系上讲,属于施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问题,但是从长期的建设工程行业实践来讲,主要原因是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的。为了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做出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予以严格监督管理,如果无法证明资金到位,施工许可方面就不予颁发,如果由建设单位强令开工的项目,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工程款均构成违规或者违法。
3、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在建设领域,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方面,往往将矛头指向施工单位,从《劳动法》来讲,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往往周期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超过一年,且资金数额巨大,“先买单,后吃饭”的模式难以形成,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方面考虑也不经济。而建设工程领域,未能形成相应的产业工人,绝大多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往往是一次性,或者间断性的临时工,用人单位也无力承担其项目以外的劳动报酬,说也就是说不可能在没有项目的情况下用人。
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以下简称:九部委)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在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的时候,甲、乙双方通常是采用九部委发布的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签订合同,其中对进度款的约定按照如下条款:
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上述条款,意味着:如果施工单位完成当月工程量,后报送监理审核,发包人未能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至少已经先行垫付两个月的工程款(含材料及劳务费用)。虽然建设工程合同基础是建立在甲、乙双方平等的条件下,但是长期以来,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发包人任意拖延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往往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因此,建设单位拖延工程款支付,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还有可能是对施工单位是极大的创伤,拖欠工程款往往导致施工单位难以支付相关供应商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
为此,倡导合理的舆论导向,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不回避施工单位责任,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4、加强实名制管理、设置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实名制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结束语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拖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如何根治此类现象,是相关部门重点研究的行业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归根结底还是要解决工程款支付拖延的问题。强化建设单位责任,确保按月支付进度款依然是关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