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0期   作者:王茜 周慧
[导读] 摘要:2020年8月4日张玉环故意杀童一案在江西第四审判庭重审后法院宣布其无罪,这一案件的发生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冤假错案的种种评议。
        临沂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摘要:2020年8月4日张玉环故意杀童一案在江西第四审判庭重审后法院宣布其无罪,这一案件的发生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冤假错案的种种评议。古往今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免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要尽可能的降低其发生率,这就不得不要求司法制度的创新与完善。随着近几年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上个年代发生的不少冤假错案在当今得以平反,但也不能确保冤假错案将不再发生,为此我们必须要深度思考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  证据意识淡薄  刑讯逼供  程序不合法  轻律师辩护  防范措施
        一、冤假错案案例回顾
        在近些年,国内许多起刑事冤假错案得以平反,例如1991年胥敬祥一案,在被关押13年后得以释放,其自诉的原因是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也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是严刑逼供导致这一冤假错案的发生;1994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在2016年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虽然已还聂树斌清白,但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蒙冤而死,能想到他当时该有多么痛心与遗憾,一件冤假错案甚至能给一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聂树斌一案既有严刑逼供,又有证据不足,司法机关人员证据意识淡薄,疑罪从有的意识贯穿始终,众多不合法的因素导致了这场悲剧发生;1996年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在2004年最终认定其无罪,主要原因也是证据不足;还有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等;近期平反的张玉环杀人一案中据报道是当地警察让警犬对张玉环进行了“攻击性”的审讯,办案人员纵容警犬对张玉环进行攻击和撕咬,撕扯了他的裤子并且咬伤了他的大腿,疲劳审讯、以家人相威胁等刑讯手段也被用在了对张玉环的审讯过程中,最后的结果是他在恐惧和多种负面情绪的冲击下承认了杀人罪名,在2020年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将近27的牢狱生涯虽然结束了,但人已年过半百,无论怎样的赔偿都无法弥补一个人27年的岁月。
        二、冤假错案产生原因
        通过以上的回顾以及分析其他重大刑事冤假错案中,导致其发生的原因包括司法机关人员的证据意识淡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程序上的不合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司法制度不完善等。
        (一)理念问题与证据意识淡薄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从发生的众多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缺少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犯罪事实的证据无法与犯罪嫌疑人对证,办案人员又迫于上级领导与社会舆论的压力,为了追求办案效率而草率结案,所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意识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公检法的某一方或者多方没有能够坚守法律底线,没有坚持证据标准,那么就导致了冤假错案的悲剧如此频发。
        (二)不遵循程序上的合法性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三条规,性别女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以上两条均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然而一些办案人员并未完全按照这一程序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而是重口供轻证据,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还没有收集到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或着办案人员给提供的现成口供、诱导当事人作出办案机关想要的供述内容,甚至到后来以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比如胥敬祥一案中其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也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并不止这一个案件,为此很多案件也都是根据被告人的口头供述定案,忽略物证等实体证据。如果在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情况下,能够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那么冤假错案就会变的少之又少。
        (三)法庭上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理会,未能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益。
        法庭是一个公正审判的地方,而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庭上,法官在审判时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既要听控方的指控意见,又要听取辩方律师的辩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但在众多冤假错案中,很多时候是法官并不对证据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不注重辩护律师的意见与辩解,直接以控方提供的犯罪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既不能保障辩方的权益,又不能做到控辩双方相同对待,由此加大了冤假错案产生的几率。
        三、冤假错案防范措施
        (一)完善司法体制
        坚持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疑罪从无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不能定任何人有罪。坚持实现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原则,公检法三方要加强配合相互制约,不允许无原则的迁就,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权威。还要加强立法,对进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进行实质上的法律惩罚,不得轻易纵容。
        (二)真正落实以司法审判为中心,重视律师在法庭中的辩护作用,确切维护辩方的权益,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对实现审判公正有着重要切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结:防范冤假错案,明晰其产生的原因并且从原因中寻找解决方法,并且落实于行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加强人权保障,共同推动司法进步,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作者简介:王茜,出生年月1999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东阿县
        周慧,出生年月1998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河东区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