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法学院 临沂大学法学院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众所周知,互联网的出现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科技的发展,伴随着科学发展与经济增长,人们进入了网络时代与之时经济时代。网络借助着方便,快捷的优势逐渐渗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与此同时,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交易,工作。网络著作权初步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使知识产权的跨境域流通变得非常容易,网络著作权侵权变成了家常便饭。著作权的特殊性和网络侵权的流畅性,使得网络著作权的维护变得异常艰难,因此在大数据化的当代社会,如何更改现有的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使得著作权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知识
一、理解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不具有地域性。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使用作品时需要征求同意,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这种现象逐步瓦解。因为网络本身具有跨区域的特点,这就导致对于已经上传的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受哪个国家的法律保护,没有办法判断。因为不论你在何时何地,只要连接上互联网,就能很轻松地将自己的网络作品发送至其他地区的网站上。
网络著作权具有非专有性。传统著作权具有排他性或者独占性,即没有经过他人的允许或法律许可,不能使用或享受该项著作权。但互联网是高效并且开放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后,就意味着可能被使用,网络使用者不在乎谁是著作权人,其所使用的著作权商品是否是正版,他们更关心如何物美价廉地获得该网络作品,甚至数字化的复制品经过特殊手段的加工比原件更方便,盗版产品也就逐步产生了,这使得著作权的专有性被大大降低。
二、网络著作权的冲突形式及认定侵犯要件
㈠冲突形式
一方面在现如今互联网时代发达且快速的情况下,人们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无需著作权人同意在数据技术的帮助下轻松获取资料。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在人们有意无意的复制粘贴中被侵犯。在现在经济发展日渐迅速的情况下,网络作品的共享有益于促进社会文化的延续、有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网络侵权案件必然面临着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但传统侵权冲突规则在与网络侵权案件时却面临连结点如何确定的难题。
⑵认定侵犯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是指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或者要求,但是针对的是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有效的作品。
2、有侵权事实
侵权事实,是指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使用的情形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及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实。
3、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侵犯著作人的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之时,所抱有的心理态度,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被追究责任。
三、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1、“避风港”原则
是指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将该侵权行为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将侵权作品予以删除,否则会被同时认定为侵权。
该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仅适用于传统著作权领域,后来在网络逐渐发达后,开始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该原则虽然有其独到可取之处,但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我国也确实承认了这一点,往后应当不断完善,对侵权行为产生制约,对网络著作权给予更加严格的保护。
2、法院地法
是指以案件提出地或实际起诉地的法律作为依据审理案件,但由于网络四通八达,不易分辨哪一份作品才是著作权人要保护的作品,因此只能以“发射国”为理论基础,将最先发出作品的地点作为法院地来执行法律。
美国是直接适用法院地法的国家,但由于法院地法的限制,侵权人很容易作出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利于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该原则存在一定的漏洞,难以在网络环境中完全运用,因 此,法院地法原则在适用中还是存在偏袒的。
3、最密切联系原则
从连接点的分类这一角度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属于主观连接点,有当人之间进行商议适用规则,而由法官决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值得为世界各国所采用,网络著作不像传统著作,网络世界具有很大的虚拟性,随意性,偶然性,在很多种情况下不能准确地说明出某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之间的法律存在着实质的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冲突法原则,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国家存在多个法域,那么法院应当选用当事人明确表示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之时,则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没能在法律领域得到普遍的实践因为涉外著作权侵权关系的法律保护有一个国家作出,国家需要切实保护国家的集体利益,因此,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律来解决法律冲突,解决冲突的程度十分有限。
四、结语
无论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侵权行为地原则还是避风港原则,在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都显得力不从心,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都不是一个合理完美的法律适用规则。所以在对待网络著作权的问题上应该从客观联系主观的角度来看待,选择一个适合的法律适用规则。而现在就各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现状来看,制定法律适用制度的国家非常少,至今为止,大多数国家人没有对著作权的法律适用进行明确立法。各国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在发展之中。我国的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制度还在探索之中,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适用理论、时间均不完善,因此还需要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⑴扬州大学《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⑵《内蒙古社会科学》《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概念与传统著作权的对立统一》
⑶河北大学《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作者:王秋红 于成祥 尹鹏飞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600
作者:王秋红 出生年月1998.08 性别 女 籍贯 山东菏泽
于成祥 出生年月1999.11 性别 男 籍贯 山东沂源
尹鹏飞 出生年月 2000.11 性别 女 籍贯 山东新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