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彦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030000
摘要: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均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改革与发展中,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责任主体,保证社会保障这一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在归纳整理多位学者关于政府责任的文献的基础上,从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理论,社会保障视角中政府责任构建,典型发达国家政府责任模式,政府责任的发展趋势四个方面来分析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关键词: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 理论体系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分散个人的风险,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经济有序进行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在进行, 我国政府应该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承担何种责任, 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理论
目前学术界关于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理论诸多,我们从经济、政治、社会、管理四个视角分析。
经济学视角:学者刘波(2012)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制度,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社会保障要获得稳定、持续的发展是离不开政府的。高俊杰(2013)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等功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参与又是密不可分的。
政治学视角:郭士征(2002)认为正是因为政府能从法律的制订、财源的提供和政策的推行等等方面予以强力支持,社会保障才有可能快速发展。张宁(2015)认为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什么标准,采用什么模式,各方主体的责任如何划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实施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社会学视角:陶知翔(2007)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属于准公共产品,由市场配置必然存在失灵,指出由政府发挥资金支持的主导作用具有必然性。仇晓洁(2012)将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归为准公共产品,所以农村社会保障就整体来说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应在这些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承担责任。
管理学视角:张宁(2015)认为政府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和投资运营模式,已达到对基金良好高效的管理运用,从而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郭荣军(2012)认为政府应对动态性的、社会性的风险能力是其他商业保障机构难以比拟的,政府可以运用一切行政权力把一定的社会风险尽可能的分散化解。
二、社会保障视角中政府责任构建
1.政府责任的理论体系
常倩灵(2009)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呼唤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纵观社会保障的发展历史,无不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在制定、修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政府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郭素红(2011)在文献中提到在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和决策层存在一种理论误区,即“政府能力不足论”。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初是针对城镇国有企业的职工建立的,当初的保障范围不大,而保障水平较高。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机制,其保障范围逐渐扩大,但保障水平却无法降低。因此,政府所承担的城镇社会保障负担已经非常繁重了,基本无力再负担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
显然,这种观点违背了一个基本常识:中国政府是全体国民的政府,而非城市居民的政府,城镇社会保障负担繁重,并不构成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当理由。再者,一国的社会保障状况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无必然的联系。斯里兰卡在 1987 年人均 GDP 只有 368.9 美元时,就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突尼斯在 20 世纪 60 年代就已经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德国并非世界上最发达的工业国家,但却是第一个建立起完整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显然与德国国内的政治、社会背景紧密关联。作为世界首富的美国迄今仍有数以千万计的国民缺乏起码的疾病医疗保障的现实,至少表明了社会保障发展进程中的这样一个事实:与其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要依赖经济发展水平,不如说更取决于所在国家的经济政策取向,以及政治的、社会的乃至文化等诸方面的影响。
2.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
张建伟(2002)提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证明,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要承担主导责任,而其准公共性则意味着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升效率。马志伟(2006)认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单向选择关系,而是在合理分工基础上双方都有机会来促进和改善对方的关系。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性,在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选择也是复杂的,因为,这不是在纯粹的市场与纯粹的政府之间进行选择,不是用理想的政府去替代不完善的市场,也不是用理想的市场去替代不完善的政府,而是要在不完善的现实政府和不完善的现实市场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选择和协调机制。
3.政府责任体现
黄碧丹(2013)认为政府应对社会保障承担制度健全责任,目前中国正处社会转型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时期,能否顺利度过这一时期取决于能否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应承担转制成本的责任,需要找到恰当的消化成本方式来补偿政府亏欠的养老保险债务。最后要承担社会保障的收支监督责任,明确监管责任,维护基金安全。雷小兆,熊常君,雷三容(2011)在文章中提到政府应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责任。
三、典型发达国家政府责任模式
瑞典:国家福利型模式也称贝弗里奇型社会保障,以瑞典、英国等为代表。这种模式社会保障水平在世界上最高,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福利保障,其最大特色是福利普遍性和全民性原则。它以政府为直接的唯一责任主体,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介入的范围最广、程度最高,行使了从立法、资金提供到管理等诸多职能。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解决;保障业务由国家设立机构统一管理,几乎不存在社会组织管理和企业参与问题。
个人述评: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我国在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定位,既不能模仿早期瑞典的政府全责模式,这样的高福利的“从摇篮到坟墓”的模式会引发诸多高福利弊病,如财政负担过重,经济发展缓慢,个人懒惰主义滋生等等。也不能使政府责任过轻,因为毕竟从法律的决策、制订到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方面都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庞大的资金更得有像政府这样可以兜底的角色存在,民众才敢放心去缴纳社保费,所以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府责任模式,去更好的服务民众,造福民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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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金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及创新》引,《人口与经济》,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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