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军事命令的法律性质

发表时间:2020/10/1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7期   作者:周文韬 蔡修齐 蒋镇浓
[导读] 摘要:军事命令是上级向下级发出的任务要求或者文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层次性、单向性等特点。
        武警警官学院  610213
        摘要:军事命令是上级向下级发出的任务要求或者文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层次性、单向性等特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军事命令都属于法律的范畴,对于不符合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和稳定性的军事命令应当进行区分。只有厘清不同命令的法律属性,才能更好的为全面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有力地法律基础。
        关键词:军事命令;强制性;法律
        不论是否是军人一般都听过一句话即“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一句话刻画了军人这一特殊群体最基本的工作状态。“命令”一词在我国属于一种古老的存在,早在周朝时期的军事法制当中就有“制”“诰”等形式的法律文件产生。随着我国进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依法治军成为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依法治军的首要任务就是完善军事法规体系。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军事命令这一重要概念进行充分研究,使得命令体系在依法治军的框架之下发挥重要作用。
        一、军事命令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许多学者对军事命令进行过不同角度的定义,最权威的应当属我国最新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当中对军事命令的界定,即“军队首长或领导机关对所属部队、机关下达规定性任务或公布重要决定的军用文书。通常用以下达有关作战、训练等任务,颁发条令、条例,调动部队、人员、装备,任免干部,授予荣誉称号,变更编制、体制等。”从《军语》的这项解释当中可以对军事命令的主要构成做出如下分析。
        (一)主体。关于军事命令的主体,就是指命令的发布者,也即受命者的上级与首长,我军多项调零调理当中对军事命令的主体做出规定,例如《内务条令》当中明确按照军衔和职务产生的上下级与所属关系的当中,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同时明确上级或者首长有权对下级发出命令。再比如我军《政治工作条例》当中明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政治任务,有权制定相关规章条例等,因此能够发布命令性质的规范性机关当然成为命令的主体。
        (二)职权。发布命令的职权是命令的一项重要构成部分,一个命令可以被执行的前提是发布者必须在职权框架内发布命令。同时其发布的方式也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因此其职权和程序必须合法,否则该命令不具有可执行性。
        (三)受令者。除了发布命令的主体外,受命者也是命令构成当中一个重要要素,受命者往往是命令的执行者,因此其对命令的最终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前文所述,按照我军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受令者为我军军人,同时还应当是发布命令者的下级或者具有一定的职务所属关系。
        (四)内容。军事命令的内容是军事命令的构成核心,其应当与我国的国防或者军事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既包括战争活动的部署,也包括训练、战备等一切日常军事管理活动,《军语》当中对军事命令的内容进行了准确的限定,包括作战、训练等任务,颁发条令、条例,调动部队、人员、装备,任免干部,授予荣誉称号,变更编制、体制等。
        二、军事命令的特征
        (一)权威性。军事命令作为上级向下级发布的军事指示,是军事活动能够正常、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军事活动不同于其他领域的工作,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破坏性,因此命令的权威性是保障军队执行命令纪律性的重要法宝。只有命令具有权威性,命令的执行才能被较好的约束,命令最终会得到较好的实现,从隔日维护整个军队的运行秩序。
        (二)强制性。

军事命令具有极强的强制性,这在我军的各项条令条例当中都可管窥,《如内务条令》当中明确规定“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即使下级认为该命令不具有可执行性,再其向上级提出建议但是上级尚未改变建议之时,仍然要坚决执行命令。该条规定明确了军事命令的不可违抗性,说明了军事命令所天然具有的一种强制色彩。当然这种强制性和不可违抗性并不是没有约束的,即命令的下达权利同时伴随着对命令后果负责的责任,这种义务同样也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下级要对上级命令绝对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样上级也需要对自己的命令的后果绝对负责。
        (三)单向性。从军事命令的概念可以看出,军事命令的发出具有单向性,也就是只允许上级向下级发命令;只允许具有职务隶属关系的上级主体向下级主体发布命令。由此可以看出,命令的传达只能是单向不可逆的。同时,命令的发布是纯粹的主体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下级对命令进行确认或者同意,下级只需要贯彻执行。
        (四)层次性。命令的下达并非是混乱不堪,而是按照军队的层级进行逐级下发,当然越级下发命令在有些时候也是可以的,如我军《内务条令》就规定了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上级也可以越级下发命令,但同时应当及时通知执行命令的人的直接上级,所以逐级下达是常态,越级下达是例外。军事命令的层级性特征非常有利于维护军事秩序,防止了混乱的命令下发与执行,更好的保障军事行为的进展。
        三、军事命令的法律属性
        对于军事命令的法律属性为何,军事命令是否属于一种法律,这在理论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文认为,判断军事命令是否属于法律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发的一般特征,这主要是强制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综合前文我们可以得知,军事命令在强制性、权威性这些方面具备发的一般特征的要求,而其他方面的特征则需要我们具体的事物具体的分析。首先,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定义当中可以看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成立要件之一就是应当由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制定,在军事领域来看,中央军委享有一定的军事立法权,而其他主体如某一军事主官制定的军事命令因其并非是国家规定的立法主体,所以该命令并非是法律。其次,法的另一重要特征是要具有普遍性,也即法的适用对象并非是特定的人。因此如果军事命令的对象并非特定人,且命令的适用可以重复适用的话,该命令具有法律的属性。最后,法律的另一大特性是具有稳定性,法律没有稳定性就会导致朝令夕改,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但是并非所有的军事命令都具有稳定性,由于军事活动的特殊性,往往要求军事命令要具有机动性。我军《内务条令》63条中明确规定了当命令难以执行时,可以变通执行,机动执行。
        因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军事命令都属于法律的范畴,只有由国家认可制定法律权力的军事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的军事命令才具有法律的属性。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军事命令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由军事法规授权而形成的一种具体的军事行动。只有正确对待不同命令的法律属性,才能正确认识不同命令的作用和地位,尤其是在全面依法治军时代当中,厘清不同命令的法律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军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官兵权益、保障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春玲:《军事命令概念的法学解析》,《法制与社会》,2010,1。
        [2]钱寿根:《军事法理学》,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307。
        [3]夏勇:《中国军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221。
        [4]邓三土:《军队行政监察新论》,解放军出版社,2003,44。
        个人简介
        周文韬,1999.11.03,男,汉,浙江嘉善,武警警官学院五大队十四队,学员,本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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