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摘要:当前,实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全面落实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方式,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极高的作用,不过受相关因素的影响,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管理十分的落后,无法更好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本文结合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和典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制定了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典型问题;完善措施
0前言
农村房地一体化包含的内容诸多,主要涉及到了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等所有权的确定等,其有利于维护农民自身权益,而且在明确权属以后发放不动产证,也可以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相关人员对于该项工作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探究了存在的各项问题。
1、对于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的论述
农村房地产一体化项目是提升经济水平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性的主要对策,工作的要点是实施农村房屋和土地确权登记,维护农民自身全体。有关于该项工作的开展,必须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以及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等要求来调查宅基地使用权和党务建筑构筑物所有权,结合土地位置和面积等制定完善的不动产数据库,为符合要求的农民办理确权登记工作。
2、对于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现状的分析
2.1没有明确权属关系,资料不完善
在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期间,要求多项部门相互合作和调查完成,经过逐层审批,办理的时间较长,具备跨度大的特征,因此增加了权属资料丢失或者是受损等现象的发生,导致符合基本要求的用地因为审批不到位而难以获取产权登记证。面对于权属关系不清晰现象来讲,大部分均是外来居民采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达到了权利人变更的目的,而且少部分宅基地属于权属难以明确,争议性极高。从中看出,没有明确权属关系和资料不完善是阻碍农村放低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因素。
2.2耕地过度占用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全面论述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和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一致,禁止占据永久性的农田,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是村内的空间用地,不过因为农村地区面积较小、人员不多,有的农田常年存在着无人种植的现象,再加上监督管理不到位等,所有致使诸多农田耕地被随意占据使用,用来建设房屋,随后引发了严峻的土地权属纠纷矛盾,此种现象无法构建稳定社会。
2.3存在着超面积和一户多宅现象
在2019年八月份,我国颁布了土地管理法,该法则在今年一月份正式施行,管理法内内容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可以超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标准。可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受历史遗留问题和宅基地管理问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宅基地面积远远超出了标准,有的区域甚至违法构建房屋建筑和构筑物。除此之外,当农村村民获取新建宅基地以后,根本没有将原来的旧宅基地拆除,以继承或者是购买方式为主获取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导致一户多宅问题普遍存在,这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的难度。
3、切实解决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健全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土地确权登记管理管理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想要在根本上切实解决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农村地方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来说,需使用我国颁布的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以及法律法规等,在此基础上,健全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缺权登记,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对于有关管理部门来说,需要切实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建立有关的制度入主动约束相关的行为,通过不断健全监督管理方法来保证各项工作的展开,确保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工作的公平以及公正。另外,对于农村地方政府而言,还必须加大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农民增长法律知识,从而维护农民自身的权益。
3.2加强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的材料管理
当前,因为权属材料缺失或者不全等情况会直接影响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的开展,面对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工作实际的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重新梳理现有的权属材料,同时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标准,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此外,对于一些传统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而言,针对一些符合土地确权以及审批手续的土地,则需要进行走访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将土地的使用情况查明,并且需要清楚现在土地的归属,在此基础上,将相关的材料进行整理,并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将获取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出现任何的异议后,才可以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在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期间,对于管理人员来说,需要依据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将农村土地权属材料以及管理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方式,可以有效的避免土地纠纷的出现。
3.3制定规范性的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在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期间,存在着一户多宅和面积超出标准以及占用耕地非常多的现象,此种现象完全加剧了工作的实施难度。基于此,在后期工作开展期间,就要求有关管理人员积累自身的经验,探究产生问题的实质性因素,制定全面且规范的工作流程,以此从根本上维护农民自身的权益。当出现了一宗宅基地村民二次申请情况的时候,必须加以驳回,面积超出标准现象以后,重新测试占据的面积和位置,将确权登记的有效性全面体现出来。比如,当办理确权登记工作的时候,有的村民房屋占据面积不符合标准面积要求,所以,务必在不动产权证书内清楚的标记出来,超额的面积则是在房屋重建或者是翻建以后加以拆除,遇到占有耕地的情况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不遵循要求者强制性进行拆除,并且肩负法律责任。
3.4明确登记主体范围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在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中明确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依照一户一宅的基本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基于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具备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构成户,也就是说,该项权利是本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拥有,可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集中迁建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政府同意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且注销登记以后,可以根据法律确定新建房屋的所有权。
其一,一户多宅;针对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没有经过批准并且建房分开记住的,可以按照固定办理用地手续,依法确权登记。
其二,一宅多户;对于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没有分户的农村居民,当前宅基地没有超出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照宅基地面积为一宅之上的多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结束语
从以上论述来看,我国农村深化改革的主要工作要点是全方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当地政府部门和村民必须给予相应的支持,在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期间,必须重新对我国的农村用地加以规划,科学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从根本上维护村民自身权益,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提升经济水平的基础上探究各项问题,制定出完善对策,以此达到农村深化改革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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