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0/7/21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3卷4月10期   作者:郭祖敏
[导读]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农村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房地产的登记认证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摘要: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农村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房地产的登记认证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产权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影响产权登记制度发展的历史因素逐渐暴露出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在此基础上,本文主要阐述了农村房地产物权综合登记与证明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底线,以及过去农村房地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然后研究了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最后提出了解决农村房地产综合权利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问题
         引言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问题随着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加速,而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随着该制度的不断推行与深入,一些阻碍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的历史原因逐渐被暴露出来,成为了有待进一步解决与完善的研究对象。
         1总体目标与基本底线阐述
         1.1?总体目标阐述
         农村房地确权登记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属于业务工作,更是民生工程。(1)在设定目标方面,应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实现农村财产权益最大化。尊重历史、量力而行,针对房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要以历史辩证的观点去看待,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解决,在各方各面如资格主体、面积指标、一户一宅政策等,为人民提供更多的利益,对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保障。(2)做到“应登尽登”,实现登记发生比例最大化。为切实避免各种问题的出现,如房地分割登记问题、“偏调查、轻登记、不发证”问题等,保障农村房地登记“一步到位”,确保登记发证工作见底清零,或防止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出现,建议将登记发证及房地统一登记率当成量化考核硬指标。(3)做到“应减尽减”,实现办理程序最简化。在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符的情况下,通过对不必要要件资料进行减少、对违法用地补办手续进行简化、对于替代佐证允许提供等的手段,为实现程度便捷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2?基本底线阐述
         为避免政策走偏,必须秉承的价值取向——政策口子要放、政策底线要守。(1)对于“一户一宅”的底线必须要严守。(2)对于禁止占用耕地的底线要严守。不予登记占用耕地的建房,此外,必须在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后,才能登记。(3)对于与规划相符的底线要严守。
         2成因简析  2.2现行政策法规不能满足现实执行需求
         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在持续发展,为适应当前的发展潮流,农村住房土地管理登记政策也在持续改进。现如今,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建立在先进的科学管理水平和传统管理理念的突破基础上的。假设以现行的政策法规作为实施的标尺,必然会降低落后地区的执行效果,从而与预期效果相背离,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也将很难妥善解决,建议上级出台一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
         2.3经济利益诱发的违规搭建行为
         现如今,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十分迅速,这直接暴涨了各地区的土地价值,促使一些通过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的农民获取诸多货币价值。这一渠道让很多拥有房产资源的农民对宅基地与建筑物面积进行不断扩增,以期获取更多的货币价值,但却不顾法律的限制与束缚。这种被跟风效仿的个人违规操作,也直接严重影响了我国执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3解决农村房地一体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应策略
         3.1产权登记中问题解决策略
         (1)村民继承的房产,若能自证宅基地的合法性,可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可进行产权登记发证。但在房屋损毁后,将由组织收回。(2)对超面积的解决对策,按照相关规范和地区规定的面积,如果超出了规定面积,只对未超出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超出面积只在产权证附记栏备注说明。(3)对通过转让或赠予渠道获得的房产,在没有超出规定面积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其使用权,准予登记确权发证,但非农村集体成员(非农户口)在农村买卖或赠予取得的房产不予确权登记发证。(4)对“一户多宅”情况的解决对策,对拥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房产,只对其中农户认可的一处房产和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其余该房产和宅基地只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3.2房产权属材料欠缺的解决对策
         对于房产权属材料遗失的情况,以当时备案记录信息为准;无记录的将审核申请人以及房产面积、用地属性等情况,经村组织公告并开具证明资料,报由乡镇政府审批。对于权属材料不符合现行规范制度要求的,且未经房产审批情况的,需要审核且满足一宅一户用地政策,通过后准许补办用地申请审批,并以此确立房产合法权属。
         3.3完善登记管理体制,防范新的问题产生
         完善当前的房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对宅基地的审批机制进行贴合现实的改革;其次,加大对于现行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到户;最后,加强农村及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职业素养,保障人员配备充足。以此保障对于推进工作中发现的漏洞及时整改、完善,更好的服务于权属登记工作。
         结语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万户千家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为了依法保护好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多个政府部门都重点强调了农村房地权属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而相关工作也步入了高速发展的通道。期望能通过前文分析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阻碍因素,所给出相关针对性对策,来提高我国农村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效率,为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刚.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研究[J].中国科技纵横,2020(09).
         [2]姚三军.关于农村房地一体登记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的探讨[J].广东土地科学,2019(03).
         [3]夏任,金桢淳.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索及思考——以诸暨市为例[J].浙江国土资源,2019(07).
         [4]姚三军.关于农村房地一体登记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的探讨[J].广东土地科学,2019(03).
         [5]张晏,周怀龙.国家五部委发文要求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J].青海国土经略,2019(04).
         [6]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J].农村百事通,2019(19).
         [7]姚三军.关于农村房地一体登记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的探讨[J].广东土地科学,2019,16(03):45-48.
         [8]张晏,周怀龙.国家五部委发文要求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J].青海国土经略,2020(04):34.
         [9].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J].农村百事通,2019(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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