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法律改革理论与实践——以边沁对普通法的批判为样本 董亭君

发表时间:2020/7/7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0年5期   作者:董亭君
[导读] 摘要: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是公元18-19世纪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他在英国的法律改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做出了杰出的理论贡献。本文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及其思想渊源入手,将其对普通法的批判做一个梳理,并结合我国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试图指出:虽然边沁的时代早已远去,但其思想学说与改革的具体措施仍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董亭君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30)
        摘要: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是公元18-19世纪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他在英国的法律改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做出了杰出的理论贡献。本文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及其思想渊源入手,将其对普通法的批判做一个梳理,并结合我国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试图指出:虽然边沁的时代早已远去,但其思想学说与改革的具体措施仍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普通法改革
        一、边沁对普通法之批判的历史背景
        边沁(1748年2月15日- 1832年6月6日)那个时代,始于宗教战争结束,止于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汉诺威王朝英王乔治三世(1738年6月4日-1820年1月29日)的统治之下,乔治三世于1760年加冕,在其执政期间见证了英国与欧洲各国产生的一连串军事冲突。美利坚合众国独立与法国大革命对边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法国大革命打破了以专制和特权为主要特征的旧秩序,而美国革命则证明一系列政治价值观,如法治、人民主权论、权利平等、共和代议制政府等,是可以实现的。
        边沁批判普通法的主要武器就是其功利主义思想,因此有必要对其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梳理。
        二、边沁对普通法之批判的哲学基础
       (一)功利主义
        边沁在他的《立法理论》中写道:“自然使人降生在一个快乐和痛苦的帝国中。我们全部观念莫不来源于快乐和痛苦;我们的所有判断、人生的所有决定,莫不与快乐和痛苦有关。”[ ]对边沁功利主义的解读又可具体分为以下五点:
        首先,这是一种全面的确定性的解释——人类行为归根结底由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有人认为:冒着危险去救素不相识的人、父母救自己的孩子等行为不是受到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而是品德高尚或者处于血缘的本能。
        其次,边沁认为这种趋利避害的原则建立在自然的生物基础之上——即人类生存的需要。而且他认为物质是政治、道德和宗教的基础,这区别于与他同时代的观点认为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是由道德、宗教或政治主导的。
        最后,边沁认为自己可以建构起功利主义科学,算出有多少功效,并将其与快乐和痛苦计算方法或任何政策或行为联系在一起,最终发现什么是对社会组织最理想的政策,于是我们便可以做所有能做的以实现幸福最大化。
       (二)功利主义的思想渊源
        边沁以“最大化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闻名于世,但他并不是第一个提出“功利主义”思想的人。这一思想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伊壁鸠鲁学派提出的“快乐即幸福”理论,而边沁最重要的原则和他的立法方法,大部分获益于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提出的许多原理,边沁对其作出十分清晰的定义并由此得出无数的推论。贝卡利亚只限于讨论刑法,而边沁的改革计划却包括了法律的全部领域。[ ]
        三、边沁对普通法之批判的具体内容
        普通法是指12世纪前后由英国普通法院创立、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诺曼征服以后,威廉宣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的同时,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王室司法机构。
       (一)对普通法传统正当性的批判
        18世纪的普通法合法化的两个基础在于:一是普通法被民众视为久远习惯和实践的体现,是民众共同意志的表达,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获得永恒的正当性;二是理智的自然法的体现,并在实践中被认为合理而真实,成为普通法基础。
        边沁指出:“一个人在不赞成独立于任何实际的法学体系而得到分析的行为模型时,就说存在反对他的自然法……他如果不能讲明为什么不赞成它就开始谈论正确的规则、道德感等虚构的标准,无论在表述上怎么变化,都只是他自己的乔装改扮的私人意见。”他会让我们求助于某种不同于判断自身的事物以寻求我们判断的基础。他会让我们求助于以事实问题为基础的计算。”[ ]
       (二)对普通法形式的批判
        边沁主张成文法典编纂。他提出,法典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完整的,无需用注释或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第二,在叙述其包含的法则时,必须使每一句话都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性;第三,必须符合严格的逻辑顺序;第四,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边沁坚持认为,制定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猜测和解释的范围,并且有助于法律的研究与执行,使法律简洁易懂,易于记诵。
       (三)对普通法语言及原则的批判
        在对普通法最重要的原则——遵循先例问题上,边沁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提出应当严格遵循先例,理由有二:一是制衡法官,二是有确定规则的存在可以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这种预期一旦形成便不得轻易被改变,甚至“根本就不需要改进什么”。此外,边沁认为法官不应当享有立法权,这样会导致立法和司法权的混淆,并以此谋取邪恶利益,而强调法官严格遵循先例可以有效阻止法官造法。
       (四)边沁批判普通法之后的法律蓝图
        普通法受到边沁批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它的不确定性,因此,边沁主张全面法典化,在功利原理基础之上,在对每个国家具体国情作出审慎分析之后,因地制宜地制作出“万全法典”,即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程序法、国际法、全景式监狱等逻辑完整而无所不包的法典。
        刑法方面,边沁根据功利主义给犯罪下的定义是“基于可以产生或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被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继而提出了对犯罪的补救方法:预防、遏制、补偿、刑罚(惩罚)。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的两种途径,一是制止犯罪意图,即改造;二是消除犯罪的行为能力,即剥夺。
        在资本主义发展和边沁的影响下,英国及欧洲各国的法律与政治改革进程加快,尤以法典化的立法趋势最为明显。虽然边沁在世时其思想学说并未转化成丰硕的现实成果,仅促成了英属殖民地印度《英印法典》的颁布,但1832年英国《选举改革法》的出台、对监狱的改良、1837年《遗嘱法》、1848年卫生法规的制定、1873年统一审判制度法的实施、证据法的改革等等,无不凝结了边沁一派的理论结晶和心血。
        结语:
        边沁为法律改革、人类幸福等问题提供了一种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功利主义,揭示了普通法的弊病,他留下的许多详细而深刻的改革计划,在今天看来仍具有借鉴意义。虽然他的学说由于过于激进而在旁人看来忽略了普通法和英国政治制度中的合理之处,且功利主义哲学本身也仍需进一步完善,但边沁身处的时代正是一个经济社会转型期,或者说,是一个全球力量正在重新洗牌、新旧势力激烈碰撞、正需要一种符合生产力发展方向和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哲学思想与实用举措以对抗对积疾已久的政治、法律、教会体系的时代。
        通过梳理边沁对普通法的批判,我们可以看见一位对自己的祖国和人民满怀热情的哲学家灵魂深处的痛心与激情,它们经过反复的逻辑推敲和理性分析,最终以讽刺、沉郁甚至冷酷的语言表达出来,直击邪恶利益既得者的痛处。功利主义哲学是他用以衡量和设计某项具体改革方案的有力工具,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边沁对英国的政治、法律、宗教等方方面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他看到了在英国施行全面法典化的希望渺茫,因此他走访欧洲各国希望主权者能够采纳他的建议并收到了一定成效。他的作品的确值得我们去细细品味,并用以指导我国的政治、法律改革与实践。
        参考文献:
        [1][美]杰拉德•波斯特玛:《边沁与普通法传统》,徐同远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2][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3][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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