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有效均衡相关方利益的路径探索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9期   作者:李彩霞
[导读] 本文就围绕如何均衡各方利益展开了相关的研究。
        摘要:现如今,我国政府部门十分注重现代化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工作内容就是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主要是因为城中村这一问题的存在,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都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并且也是当今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在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中,需要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均衡,只有在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得到有效顺利的落实,本文就围绕如何均衡各方利益展开了相关的研究。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利益各方;均衡措施
        1、城中村改造中相关利益方分析
        城中村通过改造,整理出的可开发土地将给参与改造的各方带来效益,也是城中村改造的动力来源。城中村改造利益相关方为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及村民,合理平衡各方诉求,均衡各方利益,是城中村改造成功的关键。
        1.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发起、组织及领导方,在落实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主导地位,并且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等多项工作内容,这和政府部门自身的职责及职权所在有着较大的关系。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在城中村的改造环节中,主要追求的是社会及环境效益,同时还需要兼顾经济效益的提升。在追求社会及环境效益的时候,政府部门作为整个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制定者,需要设置一个合理的城中村改造目标,并在合理划分改造范围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的改造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且需要资金投入及政策支持上发挥主要力量。同时,政府也是经济人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也需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换言之,就是需要提升自身的财政收入,并在城市空间拓宽及合理规划的前提下,提升土地资源的聚集及规模效应,并借此来吸引外来的资金投入。除此之外,通过城中村的改造也可以极大的提升整体的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在当城中村改造带来的收益无法平衡改造成本时,政府为了城市的发展、民生的改善、城市历史保护等,是唯一可能在经济利益方面作出让利的利益相关方。
        1.2开发商
        开发商追求的主要利益就是经济效益,兼顾获取社会及环境效益。由此出发,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获取高额的经济效益,但也并非是全部的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都可以让开发商都可以得到应有的回报,为此,开发商在参与城中村改造之前都会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工作,对于具体的利益及风险应对能力进行估算,确保自己可以在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环节中获取到应有的利益。而在获取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开发商可以在参与惠民性质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帮助下,宣传企业自身的形象,在提升市场知名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开拓市场从而为自身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所谓的环境效益追求就是也希望通过环境质量的提升以便为接下来的开发工作奠定基础,只不过环境效益的追求同样也是以经济效益作为前提的。
        1.3农村居民及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居民及集体性的经济组织是整个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受益人员及对象,在整个改造工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上,从其本质上来看,城中村的改造工程就是一个村集体及村民让渡土地所有权的一个过程。此二者主要追求的是经济及环境效益,兼顾获取社会效益。从经济效益这一角度上来看,村集体及村民希望在经过城中村改造工作之后,可以继续保留或者是通过其他形式实现之前拥有的土地经营、房屋出租等利益,甚至于获取到更多的利益。而在环境效益角度上,村集体及村民则是可以在居住环境上做出改变,而在社会效益的追求上,主要是追求完全融入到城市生活中。
        城中村改造后,以往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集体土地将不复存在,生存发展的环境将彻底改变,因此城中村改造应考虑村民的长期生存发展,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引导发展产业,是城中村改造成功的基础。


        2、城中村改造中均衡相关方利益的主要措施
        2.1制度协调机制的强化
        在之前的城中村利益协调过程中,主要是依赖于道德层面的规范,现今利益关系变得逐渐复杂,单纯的依靠道德规范进行协调已然不现实,为此,就需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借此来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制度协调机制,这也是当前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协调各方利益的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
        制度协调机制层面的强化需要以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作为基础,需要针对城中村改造环节中原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从当前城中村利益协调现状出发做出相应的完善,并同步将利益协调的程序及方式做出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协调商讨机制,通过建立一个囊括利益各方的协商平台,确保各方都可以更为顺畅的表达自身的意见,借此在保障各利益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确保协商工作得以公平公正开展。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出利益协调相关的激励政策,对于城中村改造中的民主、文明拆迁项目所属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及物质奖励,从而进一步激发政府部门在利益协调上的积极性。
        2.2改造政策的合理制定
        为了更好的协调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个利益方的利益,需要从源头入手,换言之,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城中村改造政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从较高的起点对城中村改造做出相应的规划,诸如规划容积率的适当提升、商业用房比例的适当提高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除此之外,在合作方式上也需要做到多层次及多元化发展。在经过改造之后城中村土地上的,可以根据地块的实际整理情况将其中的部分土地用作上市交易,并以此为基础来解决安置房及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存在的缺口问题,并通过补贴及政策支持鼓励开发商积极参与到城中村的改造工程中。与此同时,需要对城中村改造之后的居民保障及发展问题做出进一步的优化,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将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及其补偿标准上做出适当的调整,辅以安置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借此来建立一个完整的保障制度体系。
        2.3利益协调方式的进一步拓展
        现今,我国的城中村改造利益协调方式主要是集中在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对于开发商土地出让金的政策优惠上,导致具体的利益协调方式十分单调,为此,需要进一步拓展相关的利益协调方式。具体而言,现存补偿方式的多样化,需要从原有的资金补偿及产权补偿上进行拓展,诸如社会福利补偿制度的引进,以此来全面增强居民对于政府的信心,同时对于那些困难程度严重的居民提供更大力度的补偿,辅以多元化拆迁福利的多元化发展,此外,还需要以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作为基础,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在缓解居民对于拆迁安置顾虑的基础上,促使村集体及村民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层中村改造工作中。
        2.4强化完善居民提案权
        村民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对象,表达自身利诉求的关键权利就是居民提案权,只有在全面完善居民提案权的基础上,才可以更好的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落实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以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为居民提案权的保障。除此之外,村民由于自身专业素质的限制,对于如何有效参与到城中村的改造中并不知情,为此,相关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宣传及引导居民提案权的应用,鼓励村民得以参与到城中村改造中。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需要为村民居民提案权的实施营造出相应的环境,通过为其及时传播规划改造的各类信息及完善与之相关的公众听证会制度,借此来保障整体村民的改造知情权及参与权。
        3、总结
        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及村民三方作为城中村改造主要利益方,只有通过制度协调机制的强化、改造政策的合理制定等措施在全面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1]黄胜胜,刘筱红.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改造的利益均衡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湖北省武汉市城中村改造为例[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5,35(01):124-128.
        [2]李建东,杨晓林,吕红医.多方博弈下的城中村改造利益均衡模式探讨——以郑州市冉屯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J].规划师,2013,29(06):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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