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内蒙古通辽 028100
摘要:在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国内金融市场的崛起,公证处在民间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的重组,防范金融风险,可以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实现有担保债权就发挥了积极作用,至于被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应用。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理论
前言
长期以来,公证部门在行政管理理念和制度的影响下,普遍采取被动的方式开展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依赖于行业监管的公证业务减少了,现有业务也减少了。公证业要发展,就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要求。从思想、方法、制度和机制出发,可以从权力到服务,从传统领域到新兴领域,从管理到市场,探索新的增长领域。相比传统控制简单、重复公证业务,实施的重点更加适应市场主体的合法化和完善的服务和服务本身的水平,这不仅可以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而且地位和法律公证以及整个行业系统的作用。在传统公证行业衰落的背景下,这为公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1 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意义及其特征
(1)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公证的执行文书,即使债务文书具有可执行性的公证文书,是指公证员应任何一方的要求,不可撤销地收取债务或物品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具有执行的可能性。公证文书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向原公证处请求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赋予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实施,完善了公证服务的层级结构,提升了公证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可以简化法律程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大大节省了债权人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公共信托的公证债权大大地改善,和公证的法律效力的债权具有等于减少和调查阶段,从而减少调查的时间,提高效率,做出积极贡献,防止金融风险,实现私人法律公证在实现过程中发挥作用。
(3)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特征。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制度通过民事和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交易,以非诉讼方式获得可执行性,促进了民事权利的有效保护。同时,在有争议案件审判中发挥积极作用,节约审判资源,减少审判数量。
2 认真审查是基础
(1)身份验证。首先,识别个人,尤其是债务人,可以防止他们以虚假的借口获得贷款。在身份检查和关系时,应与身份证明、结婚证、地址簿等核对数据,如有必要,我们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当事人或他们的工作进行实地调查。第二,公司身份调查。企业业务许可证的审查应由行政和工业管理部门审查,以防止与业务许可证的内容或缺乏一致。
(2)重新评估双方履行义务的能力。首先,检查债权人的融资来源。具体的方法是要求债权人提供收入证明或资金来源,如果法定金额低于5万元,应提供收入证明,如果金额大于5万元,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第二,借款人和担保人实际履行能力表明,如果担保人没有实际能力偿还债务和补偿,贷款风险可能太高,无法排除;此外,如果贷款被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欺诈等。
3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主要范围
债权文书的主要范围包括六个方面: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第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第三,各种借据、欠单;第四,还款(物)协议;第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第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最常见的债务关系主要是银行贷款,这种债务关系的借贷实体是货币,然而债权文书拥有抵押、质押的合同等等。通过债权文书的范围可以发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不包含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劳务债权等方面的内容。
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双方在债权债务方面就形成了请求设定好的约定,等到合约正式生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就正式确定。假如债务人有不履行约定的情况,抵押人能够通过有关法律规定代替他清偿债务。所以,抵押、质押合同同样也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可是,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时候,需要合理合法地处理担保人的责任,从而保证债权文书的实现。
4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有效避免诉讼
在公证机关出具了债权文书以后,债权人就能够得到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够另外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为:第一,这项文书没有错误;第二,法院裁定公证债权文书能够执行。除此之外,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之内,债权人假如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公证部门提出强制执行证书的申请,这就说明债权人已经放弃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在申请执行期到了之后,债权人就不能够申请执行。
5 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执行中的问题及探讨
公证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1)公证文书的执行是否能够平衡时间与公平。公证合同的签订可以平衡商业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时间和公平,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对商业银行追偿坏账也是一种优势。如果公证没有强制收回的需求,商业银行在了解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她必须及时准备文件和抓主管法院拥有相同依法提起的诉讼程序,这通常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员和物质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公证行为的执行可以有效地平衡时间与公平。公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公证制度的内容和功能。
(2)公证处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债权文档在本质上是特定的,赋强公证只适用于债权文档,债权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文档的相关内容,债权的文档是支付货币,商品或有价证券。公证机构可能会遇到许多风险:真实性风险、合法性风险、公证程序的合法性风险、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风险、公证人员与法官在判断案件事实合法性时存在冲突风险。这种风险发生在诉讼中,主要是因为公证人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的重要性到了不用说的重要程度,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财产处置公证事项中,确认权利人的身份成为了首要的事情。由于缺乏有效的鉴定手段,公证机构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实践也出现持票人持有权利人申办身份公证文件,如果有任何情况下,公证机关可以有一定的风险,面对这种情况,公证机关必须提出相应的监管系统限制问题的发生,公证职业风险警卫队应该从立法和公证人公证机关制度建设和实践方面加以完善。
(3)债务人有辩护权的。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生效,债务人应该享有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主要债务人的时效期间已经过去,可以行使主要债务人的时效期间,但这是没有根据的。和债权人享有辩护权,根据不同的条件,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因此,债务人是否有辩护权以及他有什么辩护权的问题是具体的,取决于个人和具体情况。
基于上述,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在我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执行系统是由符合民法中的自由和自愿的原则,全面支持当事人处理私人权利,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更符合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是一个发展空间。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有关人员要积极讨论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做好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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