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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为具有诚信品质的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发展的机会,同时有助于解决市场出清等债权债务关系,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使社会维持在稳定状态下。由于个人破产法有利亦有弊,因此需要对我国个人破产法进行谨慎推进,需要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关系,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
关键词:个人破产法;权益关系;债权债务
引言
个人破产法的推行有益于健全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应用,为具有诚信品质的债务主体提供合理化的救济保障。在个人破产法的制度下,免除了债务人本应履行的债务,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针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权益关系建立平衡制度,防止出现道德危机。
一、分析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实施背景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法制化的管理制度正在日益健全,同时针对社会发展现象制定了个人破产法。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会被强制要求将个人财产作为企业债务的担保凭证,在这种状况下,一旦企业出现财政危机,导致公司出现违约现象,则企业管理人员需要背负一定的债权负担,为管理人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领域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在我国的破产企业中存在许多类似情况,增加了债务堆积量和悬置资产,法院的案件堆积量正在逐渐增多,这些案件积压时间较长、且无法执行。所以,相关部门为了解决这类社会难题,需要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提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将企业破产导致经营者出现连带责任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我国个人破产法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经营者连带责任和积累案件进行科学解决。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发展的机会,有利于市场出清,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原则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弊端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为诚信债务人提供合理的帮助,使其获取债务免除的机会,帮助债权人重新构建企业,回归社会、但是债权人也会因此丧失合法债权。因为我国市场主体受到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在破产立法方面采取严格主义,我国个人破产法的价值取向与其具有相同点。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有所不同,传承的思想观念也有所差异,因此不同国家在个人破产法方面秉持不同的态度,一部分国家在设立个人破产法时采取宽松主义,并没有对债务人的诚信品质进行监督管理,且对于债务人的重新回归秉持包容的态度,导致部分债务人出现恶意逃债的现象;另一部分国家对于个人破产法的设定采取严格主义,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秉持严谨态度,在个人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关系,使其处于平衡发展的状态,同时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免除,制定了科学严谨的约束条件,避免出现赖账的状况,我国个人破产法的价值取向为社会公众带来正确的方向指引。
(二)我国个人破产法实行严格主义
因为我国社会尚不具备完善的信用基础,契约精神有待提升,因此出现逃废债、赖账等问题,为了避免债务人策略性的通过个人破产法,出现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我国个人破产法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等需要秉持谨慎的态度,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行流程,确保只对诚信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对于个人破产恶意逃避废债务的行为,利用法律对其进行惩处,继而平衡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设计,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提供了保障。
个人破产法的制定需要采取严格主义,并且利用科学谨慎的制度,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平衡,兼具债权人公平补偿以及债务人的“再生”。
三、针对个人破产法完善相关制度
(一)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通过对社会信用制度进行完善,将其作为个人破产法的构建基础,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获取了明显的应用效果,但是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个人信息采集不完整,数据接收渠道受到限制,信息较为分散,碎片化的信息资源无法为其提供充足的数据支撑,因此不能对债务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有效了解。除此之外,部分债务人的灰色收入,以及隐形交易获取的资金,并不能将其归纳于官方统计渠道。
(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个人破产以后,破产管理人和法院需要对债务人的财政状况进行系统性的了解,且为债务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同时作为科学判定债务人豁免财产以及债务免除的重要判断标准,还可以有效区分无信用债务人和诚信债务人,所以,需要通过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才可以有效实施个人破产法。我国现在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建设完全,财产申报主体的活动范围受限,财产信息的真实性、财产信息资源的全面性等都存在局限性,无法获知债务人真实财产情况的条件下,债务人很容易利用个人破产法施行逃债废债。
(三)针对破产管理人建立有关制度
我国现在针对个人破产事项,还未建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行使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除此之外,破产管理人的选取、破产管理机构的行政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责需求等都有待完善,我国针对公益管理人未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缺少解决措施,破产制度中涉及的财产评估处理等将都会消耗巨大的资金,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很多个人破产资金不足,难以支付管理人的资金报酬。
(四)健全债务人监督体系
为了保证个人财产法的有效实施,制定相应的监督期制度,这种制度可以对诚信债务人进行有效界定,在监督管理期间,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其消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法院、银行等部门进行交流沟通,构建长期的监督机制,还需要和司法机制、经济制度等进行有效衔接。不协调的债务人监督体系会对个人破产法的实施造成严重阻碍。
(五)补充与个人破产案相匹配的司法资源
由于个人破产案的专业性较强,耗时较长,为了有效解决这类案件,需要组建一批专业的审判团队,司法机关需要具有充足的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继而可以对债务人的财政状况进行密切了解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日益提升,个人信用消费体制逐渐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会引发大量的个人破产诉讼案件,占用了司法部门有限的资源。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法的实施需要循序渐进。从地方建立试法点,可以有效推进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应用推广,在试点运行过程中积累经验,推动相关制度的建设,满足我国的国情,协调债务债权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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