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问题——探讨与研究

发表时间:2021/6/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6期   作者:杨丹
[导读]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已成国民经济支柱,而建筑工程固有特性,标的金额大、涉及面广、时间长,一旦产生纠纷,直接影响建筑项目进度、质量及各承发包方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台州市建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  318000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已成国民经济支柱,而建筑工程固有特性,标的金额大、涉及面广、时间长,一旦产生纠纷,直接影响建筑项目进度、质量及各承发包方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然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矛盾多发点。
        关键词:建筑工程;纠纷原因
        一、建筑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研究背景、必要性及方式
        1、研究背景及必要性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已成国民经济支柱,而建筑工程固有特性,标的金额大、涉及面广、时间长,一旦产生纠纷,直接影响建筑项目进度、质量及各承发包方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然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矛盾多发点。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问题,不仅涉及到双方当事,实际上其背后间接涉及到各分包商、材料商、劳务民工及房屋业主等社会群体,稍有不慎极易激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建筑业的发展。只有妥善的解决矛盾,预控矛盾,才能处进社会和谐稳健发展。
        众所周知,解决纠纷问题必须依靠法律,理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法律问题。因而,开展结算纠纷的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研究方式
        本文主要通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特点、成因及趋势、常见法律处理方式及个人建议、纠纷的防范等方面开展论述。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件的特点
        1、价款争议标的额较大
        由于建筑工程标的特殊性,决定着工程造价数额较大。承发包方在工程起动至结束的各个环节中稍不留意就会产生的结算纠纷,造成争议金额小者几万,大着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2、工程价款计算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
        工程价款计算需专业人员根据合同要求、通过计价软件进行详细计算,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及一些政策文件进行计算,不同的合同条款计价方式、以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其金额都不一样。
        3、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涉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事实及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商,甚至监理、设计单位的利益。
        4、案件涉及难点多
        建设工程的结算纠纷案例不单单是工程价款的结算、还涉及到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开竣工时间认定等,而且这些问题常常因合同各当事人法律知识的薄落引起结算纠纷。
        5、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筑工程的结算纠纷不单单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如工程结算出现结算纠纷,作为发包方肯定以审计结算未出为由拒付工程款,则相应的承包商也不可能带资付款,也以相应理由拒付分包商、材料商、民工工资等一系列款项,重而引起纠纷。尤其是拖欠工程款直接影响到为数众多的农民工工资,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的成因及趋势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的成因:
        a.建筑市场呈承包方为取得相应的承建机会,而接受许多不利条件,导致合同双方权利失衡。
        b.建设工程施工程序的不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管漏洞,往往引起的工程造价失控。
        c.当事人各方法律意识淡薄。
        d.建设资金不足或资金被挪用。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趋势:
        随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房地产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投资增加,建筑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相应的建筑工程结算纠纷也逐年增加。另一方面随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使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四、常见几种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处理方式及建议
        1、无效合同引起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处理方式
        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现实中,建筑市场由于多方原因仍处于杂乱状态,仍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而出现无效合同。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作了如下约定: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方所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应参照约定合同给予支付款项。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方所施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的,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支持承包人获得工程款。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方所施工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承包方维修后合格的,发方包应给予支付工程款,但维修费由承包人承担。
        争议点:司法解释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约定合同给予支付款项”,即仅仅是一种参考,而不是按照,则一般的处理情况是扣除利润后的成本支付实际工程款项。那按此方法结算的话,一般会造成工程价款高于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是有利于承包方,并成为承包方主张要求。
        建议把“应参照约定合同给予支付款项”更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按实结算”,这样修改,不利于发包方而有利于承包方,这样就能促使发包方为了自己利益,避免产生无效合同,从而避免纠纷的产生。


        2、“黑白合同”引起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约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合同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根据”,此条款未直接明确有关“黑白合同”的效力性,直接造成了许多工程结算的司法纠纷,现结合相关法律给予分别阐述及见解。
        必须招标项目:
        a.对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出现标时型和标后型黑白合同结算时,如黑合同构成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认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按《司法解释》第21条,应认为黑合同无效,以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b.对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出现标前型的黑白合同结算时,认为黑白合同都无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对此笔者赞成第三个观点,对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黑白合违反了《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强制性。《根据司法解释》第1条,应认定无效。对于白合同,违反了《招标法》第55条也被认定为合同无效,故在黑白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应以实际执行合同作结算依据最为合理。
        对于非强制性招标的项目
        a.对于自愿招标项目,是指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自愿要求招标的,出现黑白合同时,笔者认为即然建设方采用了招标程序的,应遵循招标法的所有规程,应受《招投标法》的法律约束,即处理方式同招标项目的处理方式。
        b.自主备案项目指项目即非强制招标项目,又非自愿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又要根据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的。对于此项目,因未采用招标程序,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签订的与备案合同实质性不一的合同,应认为此合同为非黑合同,应以实际执行的合同为准。因在《合同法》上并未约定经过备案的合同未有生效的要件,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合同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合同的强制性要求,应当认为实际执行合同为有效合同。
        3、情势变更引起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时的合同基础为客观情况,由于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原合同继续执行有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原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其中第27条规定了情势变更的情况是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虽然此规定为建材价格大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大幅上涨”的规定不明确,到底是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增加工程款,还是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一旦遇到材料、人工价格的异常波动,则很容易产生情势变更纠纷。
        个人意见:建材涨幅不属于当事人所能预见的变化,但又很难说施工企业无法预见,很难说涨幅超过正常范围,提出情势变更理由并不充分,承包企业要做的是增强法律意识,在承包项目前应综合考虑各项风险,特别是项目大、工期长的尽量争取可调价格合同。对一定以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的合同应做到提前预案,风险综合考虑。当出现此争议时,及时谈判减少最终结算争议纠纷。
        4、工程变更引起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条件差别大等特点,经常会导致施工时情况与招投标时情况不同,这种变化容易引起工程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 款已明确规定:确定工程变更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更变工程价款报告,未提交者被认为工程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款变化。然而实践中,很少有承包方严格按照此条款及时提交变更报告。当承包方结算时,发包方以此条为由拒绝工程变更从而导致结算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常因承包商法律意思淡薄,发包方常处于强势位置,此时承包商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采用相应对策。如做到证据保全、对拒不签收的联系单可以邮件等形式,给以后索赔留下证据痕迹,为以后结算提供依据。
        5、索赔引起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建设工程索赔常分为:工程变更索赔、发包人违约索赔、风险索赔和合同错误索赔等。一旦索赔产生,对发包方来说自然会想方设法拒绝索赔。为此,为了避免索赔情况产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减少因自身责任造成承包人的实际损失。然而我国目前索赔制度还不够完善,应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和承包人本身均存在较多问题上多探讨研究,为工程结算纠纷索赔做到有法可依,从而达到减少纠纷的目的。
        五、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防范与建议
        1、做好合同管理
        做好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重之重。如何做好项目的合同管理,可参国家相关示范文本,结合施工管理中常出的纠纷焦点,做好提前防范,一旦出现纠纷做到有据可依。
        2、注重平时证据收集
        建筑工程量大、价大、出现变更大,故大部分合同都采用按实结算,故施工中相关证据资料直接关系工程结算,也是法院认定的原始证据。故要做到收集书面证据,以免出现纠纷时使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3、慎重选择发包人
        当今市场中,开发商“空白套白狼”情形已属常态,从一开始就没有足够资金,签约时就出现承包商带资施工,一旦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就直接引发司法纠纷。
        4、充分利用建筑咨询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的专业力量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高强的专业技术含量,现实中承发包方在这方面都是略知皮毛,从而造成合同不规范引发一系列纠纷。故专业咨询机构的参与可为工程司法纠纷给予防范。
        5、明确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
        重视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的法律条款,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纠纷。
        6、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选择方面的风险防控
        合理选择合同类型。如总价合同,优先考虑周期短、材料市场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施工中,应时刻关注变更增加,注意证据收集,及时补充联系单签证。单价合同要考虑不平衡报价风险等。
        结束语
        通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问题研究探讨”为课题的探讨,希望能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思路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处理措施.李瑜.新材料新装饰.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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