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姚三喜
[导读]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传统法律制度,它源于英国判例,美国在继承英国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充实这一制度,而 1980 年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对预期违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1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传统法律制度,它源于英国判例,美国在继承英国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充实这一制度,而 1980 年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对预期违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引入预期违约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于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预期违约;《公约》;比较研究
        一、预期违约概述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通说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
        1.预期违约具有时间上的要求
        从时间层面上来看,预期违约是相对于实际违约的一种概念。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后,当事人实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预期违约在时间上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是当事人在合同到期后可能不能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一种实在危险。
        2.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的违约
        预期违约行为是一种违约的可能性,尚未真正意义上的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实际违约则是已经在现实层面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撤回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恢复了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这种违约的可能性就会归于消失;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这种可能性则转化为实际违约。
        3.预期违约具有独特的救济方式
        发生预期违约后,因为合同尚未届履行期,所以守约方不得直接要求对方在此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守约方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者不接受预期违约,坚持合同效力。等到合同履行期届至后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则构成对合同义务的实际违反,此时预期违约问题就转化为了实际违约问题,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责任。在发生实际违约后,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是可能且有意义的,守约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英国法律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预期违约制度起始于英国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霍彻斯特诉德拉陶尔一案,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原告受雇人进行了履约的准备,并拒绝了其他订约机会,受雇人因为雇主的拒绝而处于无事可做的境地,不符合法律政策,所以该受雇人不再负担合同履行义务,而且可以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而不用等到履行期限到来时。因此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机制得以确立。
        2.预期拒绝履行与预期履行不能
        在英国合同法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因拒绝履行而否定合同义务,第二种情况是因不能履行而否定合同义务,第三种情况是因全部或重要部分不履行而否认合同义务。前两种违约形式不仅可能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履行期到来前,也即预期违约。在成立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第一种情况为预期拒绝履行,第二种为预期履行不能。
        3.英国法确立了对预期拒绝履行的法律救济
        英国法确立的对预期拒绝履行的法律救济,就是赋予了守约方选择权。守约方可以接受预期违约,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守约方接受预期违约后,就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的义务。守约方可以选择不接受预期违约,坚持合同效力,待履行期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守约方不必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二)美国法律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932年美国发布的《合同法重述》中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1949 年发布的《统一商法典》对预期违约做出了相关规定,将预期违约也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情况,但是美国法规定了预期违约的特别情形,即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将不履行债务,经请求提供充分至履约保障而不提供的,视为构成履行拒绝。
        1.预期相对履行不能
        在美国,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英国法上传统的预期履行不能,即客观事实表明当事人将确定的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也包括了客观事实表明当事人可能不履行合同,导致守约方合理怀疑对方不能履行的情形。前者,我们称其为预期绝对履行不能;后者,我们将其称为预期相对履行不能。
        2.美国法完善了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美国法关于预期违约法律救济的规定更加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制了守约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守约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守约方必须证明如果预期违约没有发生,自己能够如约履行合同。其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更加合理。


        2)限制了守约方等待履约的时间
        英国法规定守约方可以拒绝接受预期违约,并等待对方履行合同,但是没有规定守约方的等待期限。在此基础上,美国法规定守约方只能“在商业上的合理时间内”等待对方履约。
        3)扩大了守约方的中止履行权
        英国法规定的中止履行权的行使条件比较狭窄。相比之下,美国法的规定更为合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扩大了中止履行权的适用范围,而且增强了中止履行权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使中止履行权有了行使依据即商业标准。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规定之比较
        (一)预期违约的分类方法不同
        《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从《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预期根本违约也有明示与默示两种情况,而非根本违约则主要是默示的。英美法则只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
        (二)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不同
        《公约》对预期非根本违约的规定与美国法对预期履行不能的规定类似,但是《公约》对预期非根本违约的认定更加客观。《公约》对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更加规范、具体,明确列举了构成预期违约的客观事实,相比而言,《公约》的规定更加客观,但是缺乏灵活性。
        (三)提供充分履约保证的期限不同
        当存在一方当事人有可能违约的情况时,守约方可要求他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并有权在得到充分保证之前中止履约。《公约》仅规定了中止履约的一方有立即通知另一方的义务,至于保证的期限和不能提供充分履约保证的后果,公约却没有规定,这是公约的一点缺憾。
        (四)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英美法上对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受害方有选择权,《公约》在法律救济方面在预期根本违约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在预期非根本违约情况下,守约方具有中止履行权、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停运权。但是《公约》规定中止履行方要求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这里的合理时间的没有做出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则明确规定30天的保证期限,《公约》在这方面应予以借鉴。
        因此,根据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公约》对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更加合理、具体;但是在救济方法上英美法系的规定更加优越,值得借鉴。
        四、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第 94 条“不履行主要义务”的范围
        《合同法》规定了一方在履行期前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法条中只是简单的规定“不履行主要义务”很容易被当事人任意解释,导致解除权的滥用。可以借鉴《公约》对预期根本违约的规定,将第 94 条修改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该不履行根本性地违反了合同目的。”
        (二)限制第 108 条“不履行义务”的范围
        从英美法和《公约》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可知,只有拒绝履行履行合同的重要义务才能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保证无瑕疵履行或全面履行,如果债务人只是拒绝履行合同的从义务或附随义务,一般不能构成预期违约。所以应限制预期拒绝履行的适用范围,对《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借鉴《公约》对预期非根本违约的规定,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将不履行合同大部分义务,但不会造成根本违约”。
        (三)增加关于债务人的撤销权的规定
        债务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后,可能会回心转意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愿意继续履行,此时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到来,应当允许债务人撤回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但是债务人的撤回权不是不受限制的,应避免债务人滥用撤回权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撤回权加以限制。
        (四)增加关于守约方的选择权的规定
        赋予守约方在预期违约情形下的选择权,便于守约方视自身情况采取最有利的救济方式,充分地保护了守约方的利益。所以《合同法》中应增加关于守约方选择权的规定,允许守约方在对方预期违约时,选择坚持合同效力,等待履行期到来后以实际违约要求赔偿。
        参考文献:
        [1] 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69页。
        [2] [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M].张文镇,孙蕴珠,鲍忠汗,张英煌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87页。
        [3] 吴志宇.预期违约制度新论[J].当代法学,2003年,第42页。
        [4] 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25页。
        [5] 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6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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