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PPP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21/4/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9期   作者:潘德胜
[导读] 摘要:基于南宁市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采用ppp模式,项目设计市政工程、水电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等方面,涵盖的范围较广泛,作为承接工程建设的社会资本方,需要掌控和管理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工程量大,且对社会资本方的技术、资源和经验等方面要求较高。
        广西南宁北投心圩江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  530001
        摘要:基于南宁市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采用ppp模式,项目设计市政工程、水电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等方面,涵盖的范围较广泛,作为承接工程建设的社会资本方,需要掌控和管理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工程量大,且对社会资本方的技术、资源和经验等方面要求较高。为解决社会资本方的在整个工程建设难以做到各方面兼顾的问题,以及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的基础上,降低建设和经营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可采用联合体投标形式,达到联合体风险分担的目的。
        关键词:PPP项目;联合体投标;风险分担;工程进度
        一、绪论
        1.1联合体投标简述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综上可知,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有相关的资质[1],并共同签订投标协议,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以及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的,即可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
        1.2工程概况
        南宁市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是以联合体投标、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项目。该工程建设内容为:治理河道轴线长17.93km,项目总用地547.3hm2,施工内容包括:河道整治工程、河道补水工程、河道生态恢复工程、河道截污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环境景观工程、信息化工程等。整个项目施工内容多,涵盖了市政工程、水电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等;工种繁多,单一公司是很难完成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任务,所以只能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可以共享技术和经验等资源[2],以增强整体竞标实力和有效分担项目风险,降低建设和经营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3-5]。
        本项目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既是施工方和设计方,也是此PPP项目的投资人之一,作为本项目联合体的牵头公司,如何处理好和联合体成员里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充分发挥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的优势并互补促进[6-7],以期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是必须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捋清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的关系、相关责任和义务以及组建联合体投标的目标。
        二、联合体投标的意义
        PPP项目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同的是,PPP项目涵盖范围较广,要求社会资本方负责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对于大多数社会资本方而言,其资源和经验是有限的,很难在各方面做到兼顾。如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后,社会资本方再寻求有经验的合作方合作,一方面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成本和风险难以控制;另一方面对政府方而言,由于后期加入的第三方资质未经过政府方的审核,风险也会大大增加,因此,发改委大力鼓励社会资本方组建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标。
        联合体投标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降低社会资本方的工程建设难度,保证工程质量,如前所述,单一社会资本方的工程建设能力和技术水平也是有限的,本ppp项目涉及的工程范围广泛,工程建设过程或多或少都会遇到新的建设难题,以联合体的形式进行工程建设,可提高整体的建设和技术水平,共同解决工程难题,提高建设效率;二是可以互相促进企业的发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互学习和交流工程建设经验,提升企业本身的建设能力;三是采用联合体投标和展开工程建设,各成员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可保证项目建设有条不紊的进行和按期完成工程。
        三、联合体投标的管理模式
        联合体就是一种以联合体协议为基础而存在的法律形式。投资人联合体模式下,投资人作为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与法人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均有不同。投资人联合体本身仅是一种合同关系,不是一种法定的商事组织,投资人联合体本身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资格,所以联合体各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后,联合体各单位通过一定出资比例组建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来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
        南宁市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就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出资组建了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来负责整个PPP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移交。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作为项目公司最大的股东,也是联合体的牵头单位,有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沟通与协调权。这既包括与招标方的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投标联合体内部各成员方的沟通与协调。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当其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招标时,主要目的是获得施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施工单位是否会考虑作长期股权投资,这也是以联合体模式中标的PPP项目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联合体投标的相关问题
        以联合体模式管理的PPP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联合体各成员间不配合、不默契,会造成项目在开展初期陷入困境[8]。例如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不能及时做出设计图纸,这将影响到整个施工的进度,也增加了项目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作为项目公司的最大股东,必承受着最大的压力。造成这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目前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法规都只涉及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的资格及联合体资质的确定等,而关于联合体各方、联合体和招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违约之后的责任划分等没有详细规定。
        (二)联合体成员间管理复杂及“内耗”
        项目公司的现场最高权力机构往往是项目班子,项目班子都是由联合体各个股东单位派驻的代表组成,经常出现两种情况:各股东出于所在股东单位利益考虑,项目公司在执行一项涉及各方利益的决定时很难达成统一意见;再有一种情况是一家股东代表提出建议后,其他股东代表不支持也没有更好意见,往往造成一些好的问题解决方案在漫长的传阅审批中优势殆尽,效率低下。


        五、联合体投标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联合实施项目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为防止出现各成员不协调等问题,阻碍施工进程,同时,为真正要达到联合的效果,实现优势互补的目标,需要从项目筹建阶段就开始策划。
        5.1项目策划和筹建阶段
        (一)签署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在项目筹建阶段应就联合项目出资比例、牵头方、联合体成员各方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各方派驻项目代表等签署协议。
        (二)确定联合体管理小组成员及各成员的内部分工:在组建项目前,应先按照双方所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中的要求,组建联合体管理小组,确定小组成员,明确各成员的分工,代联合体成员单位行使管理权和决策权。
        5.2项目建设阶段
        (一)通畅的沟通与协调渠道
        联合体进行承包的项目,因为各自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在技术、经济领域出现矛盾和分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法回避,如何让矛盾和分歧不扩大,波及联合体存在的信任与合作的基石,让矛盾和分歧可控,并能够得到合理的化解,这是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签署联合体协议时必须考虑到的,因此必须在联合体协议中设置合理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保持联合体内部沟通与协调的渠道畅通。
        (二)明晰的内部责任分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联合体协议应当在投标前签署,而此时承包合同范围还不清晰,因此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的工作范围分工也只能确定分工的原则,无法进行具体细化,但是工作范围边界与接口不清晰,可能为今后的合作带来隐患,导致相互推诿,甚至使承包合同的范围出现空白。因此,如何清晰地确定各方的工作范围分工,是联合体协议应当重点考虑的事项。
        (三)联合体成员中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作为项目的施工方和设计方,在项目开工前必须要和项目公司签订施工和设计合同,这是因为联合体各成员间的合作协议只是为了联合体投标而签署的协议,对项目中标后的施工和设计约束没有多大的指导意义。PPP模式的项目公司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也扮演项目业主的角色。
        六、联合体成员利益冲突问题及解决对策
        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一般都是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其实际情况是联合体成员各方之间的工作必然存在工作接口,相互影响,由于一方的工作的原因,给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带来成本的增加,联合体内部之间是否可进行相互索赔,联合体协议应当如何约定,这不能简单的把联合体成员间的关系比作是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关系,因为PPP项目的联合体成员间除了是合作关系还是项目公司的股东。
        如果允许联合体内部进行相互索赔,肯定会给联合体的内部管理增加大量的内耗工作,各单位忙于内部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商谈,导致无暇顾及承包合同的管理,而且内部的索赔工作对联合体双方而言,是一个互耗的游戏,因为这样的索赔,联合体整体对外不产生任何收益,反而增加联合体整体的管理成本。
        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一方发生问题,其他成员的利益或多或少都会被波及,故联合体成员之间需要相互信任,才能携手共进,要树立一个联合体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的信念,联合体有益,成员才能有益。
        所以联合体一方需要考虑自己的行动对其他方成员的影响,一方面应尽量减少自己的对项目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不利影响发生后,要尽量协助另一方减少损失。同时,联合体成员也需要考虑如何通过自己的行动,使联队的利益最大化,如设计单位可以通过优化设计、考虑恰当的设计标准等,降低施工单位的成本和设备采购难度,从而降低联合体的整体成本。
        七、结论
        联合体投标是发挥PPP模式的制度价值、促进PPP项目落地实施的一种有效形式,可以尽最大可能地将具体PPP项目中全部资源要素及其价值予以整体整合与发挥,更高地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相应减少政府支付责任和风险,关注、了解、研究这一制度及其未来的完善与成熟,对今后更好的实施类似的项目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亚利.联合体投标,该怎样要求资质条件?[N].政府采购信息报,2019-12-16(002).
        [2]Estache A,Iimi A.Joint Bidding in Infrastructure Procurement[J].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Series,2008.
        [3]赵静.PPP项目联合体投标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27):41-42.
        [4]刘丽.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联合体投标相关问题的研究[J].铁道经济研究,2020(02):19-22.
        [5]刘昌盛.投资项目联合体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21):105.
        [6]刘临通.工程招投标中联合体相关问题探讨[J].建筑经济,2020,41(02):36-39.
        [7]王伟.关于联合体投标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探讨[J].建设监理,2020(04):58-60+72.
        [8]郑其兵.投资项目联合体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某景观亮化项目为例[J].工程经济,2019,29(06):36-38.
        作者简介:
        潘德胜(1983—),男,壮族,广西南宁北投心圩江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主要从市政、环境工程及河流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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