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常见法律纠纷类型及其应对策略研究

发表时间:2020/12/24   来源:《中国电业》2020年25期   作者:张翔
[导读] 电网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公共事业
        张翔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 江苏 镇江212001
        摘要:电网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公共事业。电力设施遍布城乡,是“无围墙的工厂”,电力运行事关公共安全。电网建设相邻权纠纷多发,人身触电伤害案件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基于此,本文对电网企业常见法律纠纷类型及其应对策略进行深入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网企业;法律纠纷类型;应对策略
        引言
        电力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与电厂、电力用户等众多利益相关方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供用电合同履行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1电网企业常见法律纠纷类型
        1.1侵权案件仍占绝大多数,触电案件居高不下
        从统计情况看,侵权案件,包括触电人身伤害、一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占最多数,位列前三甲,其中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占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从发案原因看,线下垂钓、作业(包括线下建房、吊车施工等)是发生高压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与湖泊众多、钓鱼是常见的休闲方式息息相关;同时也说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减少因涉电违法行为发生触电事故,亦是今后努力的重点方向。低压触电事故中,绝大部分是用户安全意识不强,对自身产权的电力设施维护不力或使用不当(如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造成使用家用电器、抽水作业等过程中发生触电。
        1.2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历史因素是主要诱因
        劳动争议案件从发案原因上看,历史因素是重要诱因。一是电力体制改革造成人事变动。近20年来,电网企业先后经历了政企分开、“两改一同价”、内部退养、主辅分离等多轮改革。在改革实施中,有的单位急功近利,在具体操作办法上过于简单,留下“后遗症”。二是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存在缺陷。比较突出的是农电工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相对简单,在用工管理中未能有效避免混岗,造成同工不同酬隐患。三是新的改革直接激发争议。例如非直供直管农电企业划转至省公司后,以前已存在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心理上存在较大的利益期待,因而提起仲裁或诉讼。
        1.3合同案件数量不多,供用电合同纠纷不容忽视
        在众多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供用电合同纠纷占数最多,其中合同纠纷直接关乎经济利益的这一特性依然不容置疑。另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纠纷都具有典型性,包括因供用电关系是否成立、电能计量、配合停电、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引起的诉讼纠纷。合同纠纷的发生,一是电网企业长期处于优势地位,契约意识较为欠缺。无论是与电厂的上网电量交易合同,与物资供应商的购货合同,还是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电网企业基本上都处于优势地位,格式合同大量存在,潜意识里仅将合同视为形式,习惯于利用优势地位处理合同关系,对规范签约履约重视不够。二是经济形势直接决定合同纠纷的发案情况。在“三去一降一补”过程中,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发生合同违约行为。三是法治经济尚不健全,良好的信用环境尚未建立,出现恶意拖欠电费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往往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认识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这与目前供电企业主要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等部门规章处理与客户关系存在一定差异,迫切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增强平等市场主体意识、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
        2电网企业法律纠纷的应对策略
        2.1人身触电伤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应对
        人身触电伤害赔偿纠纷在电网企业民事纠纷中居于首位,其又分为低压触电伤害与高压触电伤害。其中低压触电伤害案件适用过错原则,电网企业应严格履行义务,避免自身过错,在此不必赘言。而高压触电伤害赔偿纠纷中争议点多且赔偿数额较大,严重影响电网企业的利益,故而这里主要探讨高压触电案件的应对策略。
        2.1.1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防触电知识的宣传力度
        要结合地域特点,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和防触电知识的宣传力度,防患于未然。


        2.1.2重视对责任分配与免责事由的解读与应用
        电力运行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电网企业、用户或第三人的责任,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分别规定了多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情形,第73条规定了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电网企业要充分利用好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去争取有利结果。
        2.2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应对
        2.2.1强化服务意识
        电网企业实施政企分开已经超过20年,要不断明晰自身的职责定位,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积极参与市场经济,不能再保留“政企合一”与垄断地位时的固化思维。要摆脱“管”用户的传统思维,切实树立契约意识,善于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处理与相关利益方的关系。
        2.2.2充分利用合同约定和现代科技规避履约风险
        《合同法》、《电力法》并未禁止“先交钱、后用电”的供用电合同履约方式,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事业已普遍实行了预付费模式。电网企业要对新报装用户全面实行新的营销模式,对老的用户全面修签合同,开展技术改造,通过技术手段防止欠费的发生。
        2.2.3应急抢修与证据留存工作并重
        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不少是因为抢修不及时而导致的损失扩大。为此,一方面要优化电网结构,灵活调度,及时抢修,避免或减少停电;另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情形,在抢修中注意证据留存,从而降低法律风险,尽可能保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2.3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有的国家的制度设计中,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规责原则往往与强制保险制度、最高限额赔偿制度相关联。在我国立法未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强制保险制度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转移人身触电伤害赔偿的风险,并争取在电价形成机制中将该成本纳入。
        2.4加强“四化”平台建设
        随着国网公司各管理层级和业务范围的调整,省公司直接涉案的诉讼案件显著增加,尤其是在电网建设法律纠纷中,相当多的当事人直接将省公司列为被告;与此同时,基层单位上诉、申诉至省高院的案件,也需要省公司提供支持,造成省公司本部案件协调的工作量逐年上升。另一方面,电网企业的诉讼纠纷具有较强的行业特性,即使委托律师处理,也需要法律顾问在律师和专业部门之间进行沟通解释。当前基层单位法律顾问力量极为薄弱,大部分为兼职,相当多的法律顾问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处理案件力不从心。
        2.5重视调解机制的作用
        处理诉讼不是最终目的,维护好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才是目的所在。电力伤害等事件发生后,电网企业要及时、全面掌握证据,客观分析事故责任,对于明显需要自身承担责任的,不要回避拖沓,不能一味死磕。要充分重视调解机制效率高、影响小的便利性,及时与受害人及其家属协商,达成调解和解,及时从纠纷中脱身,降低处理时间的各方面支出,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维护企业社会形象。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电网建设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是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规划审批、土地征用、环保评审等手续,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电网企业要充分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去争取。
        参考文献
        [1]罗军.关于电网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J].广西电业,2011,37(1):42-43.
        [2]袁帅.电网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中国电力教育,2010,16(15):36-37.
        [3]国网能源研究院.2016国外电力市场化改革分析报告[R].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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