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网络隐私信息安全的政府治理--基于一夜爆红的AI换脸软件zao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0/10/14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6期   作者:张博娇,陈泽峰,罗诗懿
[导读] 本文以政府的角度从建立政府导向市场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相关政策法律指引,强化网络监管等方面分析政府对于公众网络隐私信息安全的的治理对策。
        张博娇,陈泽峰,罗诗懿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 阜新 123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更新,大数据时代统计海量用户数据和复杂算法背后带来的不只是巨大商机,同时也给公众网络隐私信息保护领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以政府的角度从建立政府导向市场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相关政策法律指引,强化网络监管等方面分析政府对于公众网络隐私信息安全的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网络隐私 政府 公民? 对策

        在2019年8月30日晚,打出“仅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口号的换脸软件ZAO在社交平台上引发病毒式传播。很快因其存在用户曝光的用户隐私协议不规范,存在数据泄露风险等安全问题,而后相关部门责令其开展下架自查整改。zao虽然已经被下架整改,但zao引发的公众对于手机软件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思考却越来越强烈。据悉截止2019年已有58款手机软件恶意侵犯公众的网络隐私信息。而这也为政府提供了契机来治理公民网络隐私被恶意侵权事件。

1.近年侵犯公民网络隐私事件及涉嫌侵权软件汇总
1.1侵犯公民网络隐私信息事件
    2019年九月,某贷款类手机App出现非法侵犯公民网络隐私的情况。经查,为骗取公民个人信息,自2019年4月起,该团伙设计经营手机贷款App,在未明确告知用户的情况下,非法采集注册用户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息等隐私数据,仅非法采集的用户短信息初步统计就达246万多条。目前 六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2涉嫌侵权软件汇总
        今日头条、京东金融云闪付等软件未按照其隐私声明申请权限存在涉嫌超范围采集用户隐私信息的行为;B612咔叽、微锁屏涉嫌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360省电王、糖猫、更美、网易游戏论坛涉嫌私自收集个人信息;果果分期、烈鸟APP被检测出存在回传用户通讯录和短信的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行为;金山词霸、墨迹天气、分期宝等则涉嫌超范围采集公民个人隐私。
2.公民网络隐私信息泄露可能造成的危害
2.1对于公民
    手机中存放的用户的账号密码、通讯录、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如果被App不合理获取用户权限,将面临被“数据拦劫”的风险。以获取联系人为例,在联系人信息泄露的同时,用户和相关联系人都可能会收到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甚至可能在数据被恶意泄露后面临诈骗和勒索。
2.2对于政府
    网络隐私被肆意侵害很可能会弱化群众对于政府的信赖度。并且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某些重要信息,将信息兜售给其竞争对手或者专门的研究中心,如果是重要人物隐私泄密还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例如土耳其5000万居民信息泄露事件,其中包括了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的详细身份信息,这对土耳其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2.3对于社会
    隐私泄露虽然对个人、政府和国家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更为可怕的是隐私泄露还能裹挟用户思想,影响改变其三观,最终引导整个社会朝着某个设计好的方向发展。例如著名的Facebook用户隐私泄露案件,其中剑桥分析利用从Facebook手中获取到的用户数据,分析用户行为和思维向用户精准投放广告,达到裹挟用户思想的目的,进一步操纵美国总统大选。
3.侵犯公民网络隐私信息人员的动因
3.1商业上的逐利行为及企业缺乏自我道德约束
        在数字经济形态下,数据已经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优势就是竞争优势,商业优势,获取的权限越多,搜集到的个人信息就越多。而企业自我约束感不强,而出现了权限的滥用。


3.2相关法律未及时跟进,存在法律漏洞
        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09 第990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并未上升到一项专门的民事权利,而仅作为一项保护人格法益。同时企业间的商业伦理建设并不完善,游走在法律边缘与灰色地带的企业极多,而主动从用户权益出发者较少。
3.3政府惩治力度不够
        目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仍然制裁不力,应该采取更具体的立法措施,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3.4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评估标准,消费者与运营商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市场失灵。
4.相关对策
4.1加强政府与市场一体化的监管体系建设
4.1.1限制网站使用格式合同
        通过对格式合同的管理,来建立网站与用户之间的的平衡。可以通过组织编写涉及个人信息获取权限的格式合同条款的模板,如果有网站并未采用条款,则需要对用户作出特别提示,并说明理由。并要求各网站主动将其格式合同报送政府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备案等措施,通过对合同的管理,实现对网站和用户之间信息不对称格局的间接调整。
4.1.2加强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的建设
        在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方面,消费者和网站服务商都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而建立中立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专业的技术和监控能力来进行识别,对于诚信经营的网站给予相应的认证。对于非法获取、交易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披露和公开,为市场的良性运作提供信息和信号,政府通过对这些机构的监管,来间接实现对于网络隐私保护。
4.1.3建立投诉机制的管理并完善评估体系。
        由管理部门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评估体系,定期对网络隐私保护环节中涉及的法律政策、网络运营商、中介机构、网站、等方面做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用户投诉,举报机制,同时开放专门的调解与解决纠纷的通道等。
4.2强化专门的网警、网络监管和技术开发升级 
        加强各地方公安机关电子警察的执法力度,把网上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件作为一项新的工作内容,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运用技术,法律等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利用,处理进行监控和管理, 包括禁止个人或组织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的隐私数据,确保网络用户的隐私不受侵犯。同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并开发系统的监测手段并修复现有技术漏洞。
4.3完善法律供给和政策指引
        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个人信息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地位,重视对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调整,尽快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时政府配套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网络隐私安全的相关知识包括讲座、文件通知等途径。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需要在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引导下,团结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公民个人共同提高认识,采取措施,相互协作,这样才能使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1]尚志红 , 刘羽燕 , 熊江河.恶意软件隐私侵权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 2011 , 000 (7) :250-251
[2]刘晓春.网络隐私保护中的政府管理[J].《网络传播》 , 2011 , 000 (003) :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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