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发表时间:2020/10/1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6期   作者:王清云
[导读] 摘要:虽然,我国电力设施的使用安全性已高于从前,加之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使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率显著降低,但人身触电伤害事故仍有发生。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蓬溪县供电分公司  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629100
        摘要:虽然,我国电力设施的使用安全性已高于从前,加之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使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率显著降低,但人身触电伤害事故仍有发生。人身触电伤害案是涉电纠纷案的主要类型之一,因双方当事人普遍持有不同意见,加之调和难度大,导致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一度是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一大热点。鉴于此,文章就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前言
        人身触电伤害事故是电力用户、电力设施所有人等在用电过程中产生违规行为,导致本人或他人触电,并引发人身伤害的事故。人身触电伤害不仅会危害受害人身心健康,影响其家庭,而且可使供电企业面对诸多的法律纠纷,甚至会引起社会关注,对电力事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因此,需要供电企业注重分析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且坚持科学性、合理性等原则,在司法与立法方面上提供建议,以保护当事人权益,并减轻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带来的影响。
        一、一般情况分析
        近几年,我国发生的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相对较多,在事故发生点分析上,线路较变压器多,且线路事故普遍为220伏、380伏与10千伏;在发生区域上分析,大部分发生于城市郊区及农村;在触电人年龄上,未成年人约占30%,其中高发群体为7~10岁幼儿;在触电形式上,主要包括攀爬杆塔、高低压线路下钓鱼、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施工、违章作业、误触带电树木、偷盗电力器材等[1]。引发触电事故的原因则相对复杂,例如:受害人安全意识薄弱、受害人违章作业、用户未尽维护设施的责任、供电企业未履行监督、管理用户设施的责任等。
        赔偿纠纷是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的主要法律问题,原告要求供电企业针对人身触电伤害进行赔偿的理由包括如下几点:(1)供电设施对所属用电设施未完全尽到维护与管理的责任;(2)虽然供电企业注重维护所属用电设施,但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
        二、坚持四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指出,以下情况具备一项时,供电企业及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无需承担责任:家用电器、照明设施失修;破坏或是盗窃电力设施;受害人因私自摇动拉线或攀爬变压器台、电杆等故意行为引发事故;未得到电力设施所有权人、供电企业的允许,在已建电力设施附近从事违章作业,如打井、建房与吊运物品等;使用电力设施伤害他人或自杀;私自向停电线路送电;其他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国家颁布以上规定的目的在于要求双方树立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并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者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赔偿。经过长期观察发现,在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中,供电企业一度处于“逢诉必赔”的局面,即便供电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履行相应赔偿,但大部分时候供电企业往往在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无过错责任赔偿”而漫天要价[3]。
        针对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的处理,笔者认为应坚持四项原则:(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是一种客观规律,也是触电事故受害人、致害人、供电企业、电力管理者与电力设施使用人或产权人之间形成的法律责任,只有坚持该原则,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以上主体的义务意识,使其积极履行自身职责,达到公平解决事故赔偿纠纷的目的。(2)及时性原则:电力设施普遍具有分布广的特点,加之触电事故多于室外空间发生,且事后取证难度大,这种情况下及时报案、勘查取证,有利于掌握案情,明确当事人责任。(3)合法性原则:事故处理机关在处理过程中,需严格根据制定的法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避免受到事故处理中情感因素的干扰。(4)可行性原则:为避免起诉标的金额上升过高而增加处理难度,触电事故制定的赔偿标准,需符合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所处地区人们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行政调查处理
        在人身触电伤害事故发生后需经历一个行政调查的处理过程,主要是行政管理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综合分析人身触电事故发生原因,并判断事故责任,以此为证据进行调解赔偿。行政调查并非是法定前置性程序,但在化解双方矛盾方面上可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司法压力的缓解。
        考虑到现阶段行政调查处理通常由多个部门联合或单独进行,极易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难以协调、职责不清与主体杂乱等,对此可由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协调处理,避免以上问题发生。行政调查处理一般包括如下四点内容:(1)受理报案。(2)勘察现场: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不仅要求处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到场,而且受害人或其家属以及事故设施产权人需同时参与,以保证公开性与公正性。同时,勘验过程、谈话内容均需要进行书面记录,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3)对引发事故的不利因素进行分析,以便根据法规法律判定责任;(4)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主持当事人赔偿、调解。若协议达成,在调解笔录中详细记录情况与结果;若协议未达成,则由当事人依据诉讼程序进行调解。此外,为方便律师与法院依据法律调取调解笔录,在以上环节处理过程中,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均应立卷建档。
        在行政处理时限要求上,触电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受害方应在24小时内完成报案。在接到报案后,受理机关需即刻立案,并安排专人到现场了解情况,时间不可超过24小时。最后,若当事人愿意调解,处理机关工作人员需在30天内完成调解,反之则及时终结处理程序,并记录在案。
        四、完善相关立法
        虽然,我国《民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上作出一些原则规定,但目前人身触电伤害处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参照已有的道路事故、交通事故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可制定一部处理触电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例如,《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对周围环境造成高度影响且损害他人的作业,如高压、高空、易燃等,应承担民事责任;若能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对“高压”、“作业”的表述并不明确,即高压指多少千伏?如何确认“作业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部分还是全部责任?政府可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如规定高压为10千伏;产权人为作业人;在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作业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作业人承担部分责任,而受害人依据自身过错程度相应承担其余责任,以改善规定中界限不清、表述不明确等现象,充分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4]。
        五、司法方面建议
        首先,对行政管理必要限度进行合理把握,分析大部分案例可知法院对供电企业的管理过于苛刻,尤其是一些事故发生前,供电企业已经发现并指出隐患设施,要求产权人进行整改或是停止违章行为,但产权人因为诸多因素搪塞、拖延。在事故发生后,多数产权人会推卸责任,并得到法院支持,这一做法不仅易引发执法混乱的局面,而且不利于民事主体培养自觉履行民事义务的精神,笔者认为在司法方面上,供电企业一旦发现用户设施隐患,第一时间进行正式告知与整改手续,便可视为履行了管理义务;其次,避免轻率放纵监护人责任。考虑到7~10岁幼儿是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的高发群体,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做好相关教育与监管工作,严格承担起监护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时有发生,政府可结合现状建立具有可行性与科学性的触电防范体系,同时供电企业需要及时对人身触电伤害事故进行正确处理,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减少人身触电伤害纠纷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池洋.人身触电伤亡纠纷案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大众用电,2019,34(02):11-12.
        [2]池洋.人身触电伤亡纠纷案法律问题探究[J].农村电工,2019,27(01):19.
        [3]王俊.浅谈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承担的实务分析[J].法制博览,2018(6):208.
        [4]覃贤,秦锋.供电企业触电纠纷案件管理模式探讨[J].广西电业,2018,No.218(06):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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