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志勇
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94
摘要:随着近年建设工程模式多元化,工程纠纷呈现责任主体多元、矛盾层次多样、责任关联界定不清深层次的矛盾,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带来一定风险和挑战。本文根据实践项目为导向,从合同、过程管理、结算的关联对司法鉴定的影响,为采用EPC模式下如何规避缺陷和注意事项提供经验总结。
关键词:EPC;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风险;对策
1 EPC管理模式及司法鉴定概述
1.1 EPC管理模式概述
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EPC合同模式近年来被广泛采用,主要适用在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条件复杂,管理难度大的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冶金、高铁等工程领域。
EPC模式早在2003年《建筑法》和住建部规章,积极引导工程以设计主导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建筑市场发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但其纠纷矛盾也凸显,纠纷矛盾相较传统管理模式呈现出系统性、复杂性、滞后性特点。
1.2 EPC模式优势
EPC总承包的模式对于业主方而言风险很小,对总承包商主要承担工程未正式完工验收前期所有的风险。总承包商统一管理,才能够使得EPC管理模式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按照工程施工现状对施工设施进行统筹安排进度、质量、风险等因素,实现最大的利润。
1.3 司法鉴定
以工程造价为核心的司法鉴定,是在工程争议纠纷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管理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争议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 EPC运行机制中存在问题
2.1 市场环境
首先总承包市场准入机制,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机制,不利限制开始不断地减少。其次总承包市场行为规范的缺失,从当下的实际现状进行分析,我国虽然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等方面制定了一定的规范,但一直以来对于工程总承包并未做出明确性的法律规定,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当中并无任何相应的国家政策来进行保障。
2.2 业主方
传统管理方式是工程当中的施工设计、施工设备的采购等都是交由第三方来接收的,在这种模式下往往会造成设计与施工、设备的采购及制造等各方面开始有脱节现象的产生,当有问题发生的情况下因权责的模糊化会造成纠纷。这种传统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能够让整个工程项目工作的开展更为密切,建设工作效率依赖于业主方管理水平。
当下工程项目中业主方不认同总承包模式下为自己所创造的最大效益,并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总承包资格,从而便会导致市场准入机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遭受意想不到的障碍。另外业主在前期招投标、过程管理中没有适用总承包管理模式,导致操作不规范,业主方的不正当行为会各种纠纷埋下隐患。
2.3 总承包方
EPC总承包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体相互合作的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但是存在优势互补的模式也存在管理组织和体系不健全,工程总承包当中以设计专业引领工程项目各方面的工作,对项目管理的整合、协调提出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但从当下我国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状况来看,设计专业的话语权比较弱、总承包管理专业人才匮乏、工程总承包管理信息技术一直以来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致使管理组织不通畅、风险预控不协调、联合体单位责任不明确等,致使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遇到发展瓶颈,发展缓慢。
2.4 专业技术风险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在需求统一、明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根据给定的概念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
当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人工费用的调差方法不明确,结算时产生纠纷。
当不采用总价包干合同,而是采用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一方面中标人在设计时偏好采用利润率高的材料或无法定价的设备,发包人在工程监管时存在较大难度和廉政风险,另一方面措施费用由于难以定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管理难度和较大廉政风险,再一方面由于开口合同,上限价与概算批复额度相关,中标人存在不当谋利的可能。
3 司法鉴定的介入是对EPC管理模式运行的全面检验
3.1 司法鉴定的介入是利益诉求最大化的必然手段
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是多方利益主体关注的焦点,在结算中引起诸多纠纷,由于建设工程是专业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很强的标的物,在纠纷中都通过调解平衡各方的利益关注点,但有建设工程严重损害利益当事人而不得不诉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解决纠纷,通过司法鉴定的权威得到公允的结果。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
3.2 对EPC模式进行系统检验
EPC模式在我国已经历经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发展其在法律层面上并未得到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一直以来,在法律层面上并未将工程总承包管理明确化。我国虽然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等方面制定了一定的规范,可是,一直以来对于工程总承包并未做出明确性的法律规定,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当中并无任何相应的国家政策来进行保障。
工程总承包在法律地位上不充分,使得招投标活动中采取联合体投标,中标后合同约束关联交叉、价款调整含糊不清,在竣工结算中产生较多纠纷,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得到公平的结果,司法鉴定也系统的核查EPC模式中的合同约定、运行机制、协调管理、风险约定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核验,得到公允的成果同时也为EPC管理模式的不断改进提供有价值的借鉴,为EPC模式有法可依夯实基础,为EPC模式适应我国国情而探寻可持续发展途径。
4 司法鉴定的风险识别与对策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定要迎合市场的具体需求,在实践的基本前提下做出不断的自身完善。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早已开始行动,开始下发一系列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方法和有关制度方面的规定,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入手,制定与我国国情相吻合的总承包管理规定,从而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1 贯彻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环境
站在国家政策的角度进行分析,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要为总承包管理模式的运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样才能够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充分地条件。
此外,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要注重此方面政策的制定,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及规范,同时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做出明确的规范化。就司法解释而言,最高院于2005年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是建设工程领域用得最多最方的司法解释,几乎每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判决,都会援引到这两个司法解释断案。
?司法解释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制订的,而施工合同是调整承包人工、材料、机械物化成实体建筑物这一施工行为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核心是针对施工环节。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合同性质上完全不一样,施工合同仅包括施工一个环节,还包括勘察、设计、采购、试验等多个阶段。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规定了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等三类主要合同,而EPC合同作为囊括了上述三类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其法律适用主要为合同法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
4.2 合同性质和条款鉴定
EPC模式中联合体中对设备合约方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一方通常以承揽合同的性质做为抗辩。此抗辩的意义在于,如抗辩成功,程序上讲可以绕开工程所在地所法院专属管辖,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处理案件。实际上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后者的更多的特殊规则可以利用。
EPC模式中总承包方与分包商签订PC合同,总承包方只进行设计专业,将风险转移到PC分包商中,同时总承包商与PC 分包商协议,要承担业主委托EPC合同的重要条款,使得分包商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纠纷中合同关系复杂、合同条款存在冲突、责任关系相互关联,合约条款的有限关联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一定鉴定风险。
4.3 项目管理体系
从当前总承包模式中现存问题可以了解,司法鉴定的风险识别首先在EPC模式的项目管理体系,从项目管理本质着手,保证EPC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可执行性和持续改进性,对EPC参与方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以及内部管理运行流程,在内部管理体系逐渐完善的过程当中要最大限度上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强化内部设计和施工采购的互相结合,在控制工程成本的基本前提下确保建设优质的工程,以此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业主方的自身利益要求,同时促使自身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从组织体系、项目管理技术、管理人才结构等角度来进行分析识别,科学、高效的项目管理体系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保证。
4.4 过程集成信息化
改变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只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进行过程干预,而是在验收时严格按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只有达到招标需求的工程才予以接收。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可不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也可仍然聘请工程监理,无论实行监理还是不监理,都需要对EPC模式进行集成信息化管理,记录实施过程中限额设计和价值工程分析资料,通过集成信息化详细全面记录数据,可以有效突破司法鉴定环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得出科学结论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4.5 招投标过程的预控
传统招标模式由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规定进行应标和报价,而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只提供概念设计(或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需自行编制用于报价的清单。EPC模式进行PC分包时,一般选择可调总价合同,对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未进行细致研究,PC分包商也未考核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估算工程量清单与其深化的设计方案是否相匹配,虽然EPC总承包对合同进行约束,但也不能完全规避建造过程中不利因素和必要的措施费用,这样就为司法介入提供了一种可能。
5 EPC模式下司法鉴定的重点与难点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5.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意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工程造价审计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
5.2 合同关系
在国内的EPC项目管理中,受资金性质影响业主选择监理管理,往往还会发现业主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又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总承包方又形成联合体,形成多个工作主体,就违背了EPC的基本管理模式,导致关系复杂,合约方的责任与范围成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关注点。
5.3 合同形式
在EPC 合同中,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由工程总承包商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的。只要不涉及业主要求的变更,施工总承包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等问题在EPC模式下其风险均由工程总承包商承担。从而业主风险在合同签订时就得到了固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价款及工期风险也可得到最好地控制。司法鉴定中,正确判断真正意义的EPC总承包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实践中EPC模式经常会发现签订的固定合同价款不能实际执行、结算形成分歧、多种理由拖延工期等,说明EPC总承包只是一种形式,为司法鉴定工作带来难点。
签订合同是总价合同,没有明细,需要结算审计是最终确定合同金额,合同中约定的调价范围不明确,为最终纠纷埋下伏笔。
5.4 重视证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
结束语:
在建设工程领域不断变革的当下环境,每种模式的创新必然带来多层次、不确定的风险,本文以EPC模式的司法鉴定为切入点,总结实践中该模式的风险与相应的对策,对参与主体、合约、行为、结算等多个环节有机系统进行梳理,为EPC模式的持续发展提供经验总结,也对其他创新模式在我国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文献参考:
[1]大庆炼化公司审计中心:《中国石油审计》杂志2014年第2期.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5]王伍仁《EPC工程总承包管理》(2008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