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规则创新点评析

发表时间:2020/9/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1期   作者:徐国清
[导读]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1
        一、创业板注册制出台背景
        从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出台以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就逐渐拉开了序幕,该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以来。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及时总结创业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等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创业板改革大幕正式拉开。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业务规则正式版,自此,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在当下股票市场的积极意义
        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助于提升股票市场运行效率,增大社会融资体系中股权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减少对银行债权融资的过度依赖,从而实现在稳住杠杆率的同时,保持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的目标”①。同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还有利于中国经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压力及深圳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
        注册制试点全面铺开,资本市场改革跨越深水区。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注册制改革进程缓慢曲折是股票市场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相对薄弱环节、股权融资增长较为缓慢的重要原因。设立科创板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突破口,2020年至今,科创板IPO企业数量为32家,首发募集资金375亿元,科创板的IPO企业数量和首发募集资金规模都远远超过创业板同期的IPO数量和募集金额。科创板的运行情况表明,注册制可以有效提升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增大股权融资规模。为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压力提供助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助于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增强企业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从科创板这一年的运行经验来看,创业板改革还能稳定投资者情绪,增强各方对我国资本市场和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心。②
        三、新创业板要点梳理
        (一)企业定位
        此次新创业板的企业定位是符合创业板定位,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相较于原创业板仅针对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而科创板则要求符合科创板的定位③,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所以,创业板着重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科创板更强调高科技企业。
        (二)主营业务
        新创业板删去了“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要求,仅要求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此次改革使得新创业板对于主营业务的要求更加宽松,和科创板一样。
        (三)资产合规性
        新创业板只要求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科创板同样只要求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改革删除了对于资产的一些硬性要求,使得新创业板上市更加简便。
        (四)主要人员
        新创业板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相较于原创业板对于这三类人员的要求,未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新创业板规定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与科创板一样,明确了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原创业板对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制相当模糊,只是一个范围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不具有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此次改革明确了范围,对于进一步规范此类人员从业有重要意义。
        (五)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原创业板未对相关内容做出规定④,此次改革,新创业板采取了与科创板基本一致的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此次新创业板填补了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方面的空白,完善了对于相关人员的管理。
        (六)持续盈利能力
        新创业板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科创板与新创业板基本一致,相较于原创业板,在不要求具有持续盈利的基础上,也放宽了对于在招股说明书中需要详细说明的义务,对于保荐人的相关规定也未作硬性要求。
        (八)审计与内控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原创业板相比,新创业板强调了“最近3年”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九)决策程序
        在注册制下新创业板要求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十)信息披露
        针对新创业板与科创板的不同定位,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有所区别。新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业态创新情况,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并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而科创板则要求是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一个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一个是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只是创业板和科创板针对的企业不同从而侧重点不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以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相较于科创板,新创业板规定可以询价,而不是应当询价。
        新创业板的定价方式以交易所规定为准,未强制要求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十一)特别表决权企业要求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新创业板要求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四、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创新点评析
        精简优化发行条件。首次发行条件简化为持续经营满三年、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不再把企业资产规模大小、是否盈利作为首次发行上市的硬条件,而是综合考虑净利润、营收、预计市值等成长性指标作出判断,允许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首发上市,是建设更强包容性资本市场的重大突破,是对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巨大支持。
        提高审核透明度。交易所对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审核工作进度、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涉密的除外)、上市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等,以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公开,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同时,交易所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了简易审核程序。交易所相关规定还明确了暂缓审议、审核中止与终止、复审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发行注册制下,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摆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都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
        加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创业板规则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都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漏报、误导性陈述的,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常态化监管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发行人实现利润与盈利预测差距过大的,须公开解释并道歉,证监会根据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有连带的中介机构也要受到处罚。
        ①参考:《再论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及政策含义》
        ②参考:李湛《创业板迎来注册制》
        ③参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
        ④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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