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腐败问题易发环节浅析

发表时间:2020/9/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0期   作者:孙艺睿
[导读] 摘要: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问题的易发多发区域之一,本文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腐败的易发多发环节部位、手段方法以及诱发因素等方面,分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和相关从业人员预防腐败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问题,以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
        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建管局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摘要: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问题的易发多发区域之一,本文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腐败的易发多发环节部位、手段方法以及诱发因素等方面,分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和相关从业人员预防腐败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问题,以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腐败问题;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有效遏制了行业重大腐败案件发生的频次。近年来,水利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必须高度警惕,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确保水利建设各领域的健康发展。
        1.工程腐败问题易发环节及表现
        1.1策划立项环节
        主要表现为决策缺乏民主态度、生态理念和责任意识,违背可持续科学发展规律,对项目长远及综合效益研究不深入,该立项的不立项,不该立项的乱立项,造成重复建设和国家财力、人力、资源的损失浪费。
        1.2工程概预算环节
        主要表现为预算部门或人员接受申请单位的请托,超标准、超规模、超范围编制预算,为项目建设单位套取政府投资提供便利;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预算资料,包括与预算审核部门互相串通,故意超标准、超规模、超范围预算等。
        1.3勘察设计环节
        主要表现为有的勘察设计单位为规避风险,超标准提高建筑物设计等级;干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金额而获取更大利益。有的施工企业采取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一定好处的方式,利诱其通过加大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等手段,帮助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1.4施工企业选择、招标环节
        主要表现为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或向参与项目标底设计和成本测算人员行贿,非法获取标底;采取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排除实力强的竞争对手,误导招标决策。个别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招投标。
        1.5施工管理环节
        主要表现为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非法转包或分包,使一些资质不达标的企业、工队进场施工;现场代表与施工企业、监理人员相互勾结,进行虚报冒;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从中收取回扣和好处。
        2.工程发生腐败问题的原因
        2.1客观性原因
        2.1.1市场机制发育不全
        目前工程建设市场基本上是买方市场,国有、集体、合资、私营等多种所有制企业,为获得更多市场资源,实现自身利益,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但我国现行经济体制所体现的过渡性、双重性和不完善性,还没有把工程建设活动最大限度的纳入真正的市场化竞争,还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行模式还不能很好适应现代有形建筑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竞相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项目“公关”,发生腐败就有了机会和可能。
        2.1.2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基本上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管理模式。政府投资项目的主体是发改、财政、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通过它们之间的协调和制衡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控制与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管。在这种运行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是政府,作为行业或地区的主管机构和部门,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建设市场监管的职责,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组织实施和建设监管同位一体化现象突出。相关监管体系不完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单位又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导致业主行为不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混乱。


        2.2主观性原因
        2.2.1思想道德防线不牢
        当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期,一些党员干部由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经受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人生观、世界观发生扭曲,价值取向移位、道德防线崩溃,反映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领域便是权力寻租、权力腐败。
        2.2.2监管意识不强
        目前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管,除了委托专业监理以外,国土、建设、财政、审计、规划、环保、安监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监管除了客观上的因素外,在主观上还存在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的问题,有利可图大家争着插手,给腐败滋生留下了条件和空间。
        2.3制度性原因
        2.3.1法规制度不健全
        突出表现在微观制度不健全,已有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关联性相对比较弱,没有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的制度链条。法规制度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相关罚则少,单项规定多、配套规则少,在实际操作中,依法依规恰当处理的难度相当大。
        2.3.2法规制度带有部门利益关系
        现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大多为职能部门制定,或者职能部门制定以政府名义印发,受部门立法层次和局限性的制约,这类法规制度往往站在维护部门利益的角度,过分强调职能部门的审批权力,而淡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对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突出表现为法规制度设计上执法主体的权、责、利互不对等、互不关联,权和责不成正比例关系。
        2.3.3现行法规执行不力、制度失效
        工程建设的相关主体有法不依、有规不循、有制度不遵守,法律、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障。执法主体为其执法不严行为付出的代价和其执法不严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之间存在着严重不对等问题。
        3.预防工程腐败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1突出防范重点
        工程管理环节核心要防范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从中非法谋利。工程监理环节核心要防范监理缺位和监督不到位,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工程质量隐患。竣工验收环节核心要防范利用验收权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工程建设项目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问题。工程决算环节核心要防范采取虚列项目、虚报工程量和乱签证、假签证等手段进行高估冒算、非法谋利。
        3.2完善制度体系
        建立决策审批制度,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论证、公示听证以及审批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改变政府官员决策、审批、经营、监管和评估一肩挑及“一把手”一言堂的状况,弱化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权钱交易和投资失误的机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核准、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增强项目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力,对失职渎职、滥用权力和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3加大惩戒力度。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
        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责任追究的法律条例,明确责任追究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相关部门要配套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及保障措施,形成相互关联的责任追究体系。以追究决策责任、监管责任和腐败行为为重点,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力度。各监督机关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联合监督的作用,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4.结语
        我们必须落实中央的精神,加大力度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把完善法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要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法规制度结合起来,加快出台重要基础性法规,完善配套规定,强化制度执行力,建立覆盖全面、配套完备、约束有力的工程建设领域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措施[J].刘军.中国住宅设施.2019(01)
        [2]浅谈新形势下水利项目稽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刘传芳.陕西水利.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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