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及法律监管措施分析

发表时间:2020/8/20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13期   作者:贺丽娟
[导读] 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社会中的各类行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摘要: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社会中的各类行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建筑行业。建筑不单单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居住空间,更能推动城市的经济以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存在很多现实性的问题,可能会造成合同双方的权责不明晰或者某一方的利益受到大幅度的损害。因此,一定要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体系建设,以实现在处理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据可依。进而实现建筑业的良性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监管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监管措施
        引言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如今国家有关部门也针对建筑行业推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行业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完善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体系,虽然在引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及签订工程合同中也存在较为严重的法律问题。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改革完善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短板。因此必须结合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现状,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监管工作的研究,依法有效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进而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有效化解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维护双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
        1.1招投标过程的不规范
        一些开发商和承包商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由于操作不规范,存在很大的法律隐患,这也为之后的合同管理带来了相应的难度。部分承包商为了得到项目的建设资格,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投标规范,弄虚作假。另外一些发包商由于经验不足,导致招投标的过程有恶性竞争的情况存在。很多建设工程都有投资额度大、工程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一部分发包商因为合同管理不规范,随意行使解除权,这就容易给承包商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1.2 合同条款的不科学、不合理
        在发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发包商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是比较强势的一方,而承包商是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很多发包商往往会把一些本属于自己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合同的形式转嫁给了承包商,还有一些应该是发包商对业主尽的责任和义务也可能以合同的形式转嫁给承包商。
        1.3阴阳合同情况严重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标准中,有明确的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阳合同主要适用于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那边进行备案,是施工单位与投标文件的建设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阴合同的内容才是各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实际体现,它主要是施工单位与建筑企业在私底下签的合同。阴合同的签订并不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签订的,并且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那边也没有相关的备案手续,这种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或者避免相应的税费。阴阳合同的情况,不仅影响着工程各参建方的权利和责任,也对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1.3 合同管理人才还比较短缺
        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合同的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也没有关于合同管理的经费预算,再加上相应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紧缺。就造成了合同管理方面的秩序混乱、漏洞多样。当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就很难有规范的合同可依。
        1.4 情势变更、合同解除还有争议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并没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有以公平原则为主导的案件审理倾向。在实践中,有很多本可以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的争议,由于缺乏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款,当事人要求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就没办法获得支持。自我国的《合同法》施行以来,在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起步晚,在一些其他领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空白需要填补。

立法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制定出法律条款的,立法的滞后性,不但会造成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的缺失,而且容易造成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效率低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可能会出现“无法施工”的字样,但是关于无法施工,发包商和承包商很容易存在意思分歧,这些情况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规范,以保证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5对于优先受偿的权利纠纷
        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时候,如果发包人未在相应的时间段将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到位,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发包人逾期还没有进行支付的,除根据工程的建设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相关工程或者设备进行折价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工程或相关设备依法拍卖。在拍卖工作完成后,承包人有权优先获得拍卖价款。不过发包人在融资贷款与物权抵押等阶段依然有合同的关系,因此在获得补偿的顺序不对的时候就没办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商一旦启用优先受偿的权利,与发包商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很可能会更加严重。
        2.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监管对策和建议
        2.1细化建设工程合同制定条件和相关责任
        权责明确,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发包人要按相应的工程进度给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和必要的施工条件的支持,,而承包方则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当一方违约或者违背合同订立的初衷的时候,另一方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在这个环节里,很可能出现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在进行认定的时候要注意这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要及时查明停工的原因,如果停工是因为发包人没有按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价款,或者不提供施工必要的图纸、设备或者材料等内容。那么发包人不能解除合同;二是要及时查明停工时的工程状态,工程建设在短时间内的停工,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不能轻易地行驶合同的解除权,但是对于无法施工的具体情况,应把握在合理范围内。如果因为少量的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就要行使解除合同得权利,那么承包人的行为是不成立的。通常来说,对于无法施工的情况应该理解为拖欠大量的工程款,导致全部或者很多工序无法继续正常施工的,在经过一定期限的催促后,发包商仍然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或者给承包商带来重大的损失的,那么承包商可以行驶相应的合同解除权。
        2.2规范发包商的发包行为及权力
        在市场监管的力度方面进行加强,对发包商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下来,防止发包商逃避责任,没有依据地转移风险。在招投标阶段,引进第三方部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把不合规范的招投标问题扼杀在摇篮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以及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适当的参考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健全完善工程建设合同的相关价值,充分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职责和权益。对发包人随意行使解除权的情况,应以司法解释等方式进行规范,避免双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加大矛盾和纠纷。
        2.3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输出
        通过各类培训和相关案件,让企业的管理层重视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时申请一些经费预算用于合同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方面的工作。在公司员工的配备上。录用一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合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和培训。在日常工作中,也要不断积累合同管理的经验,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相关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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