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西玉林市在长期的沉积作用,多次强烈的构造运动、变质作用和岩浆活动,形成较丰富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经历20世纪80~90年代“大干快上、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无序开采、全民采矿”时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压力较大, 作者以分析玉林地区一些情况为例,对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矿山 地质环境 保护治理
一、背景与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宁可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因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要求,要遏制、减少、避免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不合理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保护生态环境。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思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和治理的新机制,全面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建设绿色矿山,走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良性循环。
三、工作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共担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绿色发展的原则;
四、工作目标
完善矿山管理制度,建立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落实矿山责任;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动态监测体系,最终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体系。
五、矿山开采后的地质环境概况
一直以来,高岭土、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砖页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持续开采,形成采空区和废弃矿山,对矿山地质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危害。表现如下6类:
Ⅰ类:采矿活动引发崩塌、滑坡隐患问题;
Ⅱ类:采矿活动影响和破坏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问题;
Ⅲ类:采矿活动影响和破坏原生地形地貌景观问题;
Ⅳ类:采矿活动影响和破坏土地资源问题;
Ⅴ类:重金属矿山开采矿井(坑)废水、废石(渣)淋滤液污染水土环境问题;
Ⅵ类:矿井(坑)疏干排水对含水层的影响和破坏问题。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滞后。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历史欠账较多
七、需明确的工作任务
(一)推进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摄影测量、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等先进技术,加强监测力量,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积累经验后逐步在全区范围推开;建立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二)加快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拓宽资金渠道,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成效。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管理制度,落实“两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开发和保护过程监管,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引导矿山企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和废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矿山监管的队伍、装备建设
1、建立以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为主,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
在矿山设置监测点,建立或聘请专业监测队伍对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情况、地质地貌景观和植被破坏情况、水土保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情况;
2、建立矿山产生环境问题的预警预报体制机制,提高政府和全民抗灾防灾意识和能力;
3、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空间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恢复治理提供信息支持。
(五)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建立起矿山地质环境空间数据库,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实现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管理。为预测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提供基础资料,为主管部门监管、审批提供依据。
(六)积极推进绿色和谐矿山建设
按照具体标准确定条件相对较好的矿山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示范点,按照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展创建工作,按照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组织验收。通过绿色矿山示范点的建设,总结探索成功经验,达到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目的。
八、需分类实施的治理工程
(一)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已关停、废弃的,存在地质环境问题需要治理的历史遗留矿山,治理责任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按“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实施治理;其它历史遗留矿山原则上以“隔绝人为再次破坏,提供自然恢复基础条件”为主,尊重其自然修复效果,辅以必要的工程措施加强治理。
(二)废弃、政策性关闭矿山治理。原则上治理责任主体为采矿权人,由地方政府敦促、监督采矿权人完成治理;确实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利用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实施治理。
(三)生产矿山治理。治理责任主体为采矿权人,生产矿山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一矿一议”确定关停与否、关停时间、治理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及时间安排,并组织关闭退出和恢复治理工程。
九、需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共同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实施。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矿山企业的环保意识,公开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开辟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和观念,调动当地群众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3、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力度,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在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监测和执法监督。
(二)技术保障:
1、加强对企业专职监测员的监测知识培训力度,加强与专业监测机构的合作,利用遥感解译、无人机三维建模、3D扫描等新技术对区域性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及时防治。
2、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采、选、冶技术和综合利用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技术发展,从源头降低环境问题的危害程度,建设绿色矿山。
3、 积极开展在矿山绿化、尾矿综合利用、土地和植被恢复、景观打造以及矿业遗迹保护等方面的治理方案组合和优化研究,通过示范工程加以推广利用。
(三)资金保障
1、将本《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项目立项,利用财政资金来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和国有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3、尽快建立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应加强监测,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动态监测情况督促企业边生产、边治理,对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修复。
4、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按照“谁投资治理谁受益”原则,以市场运作方式实现治理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1】杨继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探析[J];才智;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