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治思维探究

发表时间:2020/6/16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4期   作者:袁璐
[导读]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这一特殊时期,法治发挥的作用更为关键,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本文拟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一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探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治思维。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从2019年底我国w市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到2020年1月全国疫情大规模的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不仅仅是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更是一场法治大考,非常时期如何守住法治底线,贯彻法治思维具有重要意义。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关键作用,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2020年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它将良法善治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并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来思考判断和指导行为。法治思维具有规范性、程序性等特点,包含了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公平正义、正当程序等内容。卡尔·施密特指出,“在特定时间内盛行于特定民族之中的法学思维,类型千差万别。不同的民族和种族服膺于不同的法学思维类型,而特定法学思维类型的支配力,也可联结到对该民族在精神及政治上的统治权力。”[]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此基础上,随着对法治思维、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等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化,我们意识到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是法治治理。在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我们不乏看到有公民通过网络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言论,企业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政府违规征用运往湖北的口罩等现象,法治意识的欠缺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这严重影响了依法防控疫情的大局。法治治理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法律的规则、秩序、价值为判断准则,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树立法治思维。
二、法治思维之立法
         推动新冠肺炎疫情的法治防控,首先要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才可依法有序。目前,我国有《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不同效力的法的形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疫情相关法律法规。但我们应当理性的看到我国传染病防治体系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在面对现实情况时暴露出立法滞后、技术僵硬等问题。

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采用列举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到传染病的病理特征,导致本次疫情的防控归类“偏”、应对“迟”、出招“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三、法治思维之执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高度重视执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本次疫情防控中针对人民群众高度重视的医疗资源、捐赠物资、公共服务等问题,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作为执法主体在这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执法行为是否遵守了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效率性原则,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权力在应急状态下很容易出现扩张趋势,例如,政府可以采取征用物资、限制交通、公开感染者活动路径、强制隔离等措施。法治思维要求对于行为的主体、条件、时间、范围、责任进行严格限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要把握好度,尽量采取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小、带来不变少的措施。”[]一旦结束突发应急状态,应当立即恢复,终止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四、法治思维之司法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疫情防控中对于震慑犯罪、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次疫情防控中,部分省市出现了谎报疫情、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慌乱、故意传播传染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n95口罩、甚至暴力伤害医护工作者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速严惩,让犯罪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视频审讯方式审理判决了天津市首例利用疫情销售口罩诈骗案,从检察院2月12日提起公诉到2月13日判决只用了两天时间。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依法及时、严厉惩治各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反犯罪行为,能够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警示企图利用疫情非法获利的犯罪分子不越法律红线。
五、法治思维之守法
         法治思维表现在守法上便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行使法律权利。“哪里没有强制,哪里就没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实际上对于守法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权利位阶理论,获得优先的权利如人民生命健康权是绝对的、确定的。所有守法主体均应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指挥,自觉做到落实出入登记、配合防疫消毒、不传谣信谣、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依法行动。同时要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种疫情防控普法活动,只有全社会尊法守法,才能发挥法治抗疫的最大效能。
参考文献:
1 [德]卡尔·施密特:《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苏慧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7-48页。
2 刘风景:《传染病分类立法的缺陷及修补: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中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3 习近平2月23日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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