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期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吴兴彪

发表时间:2020/5/2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期   作者:吴兴彪
[导读]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  030000
        自2019年12月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国迅速蔓延开来,由于建筑行业由于存在施工人员集中、流动性大、外来人员多的特点,疫情防控形势也更加严峻和紧迫。随着疫情的持续以及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于疫情防控政策的不断出台,给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工期、施工成本等方面带来了重大影响。以下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条款内容,从本次疫情对施工企业影响的角度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一、 对于政府要求推迟复工的通知,施工企业应如何响应?
        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随后,各地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又陆续发布了相关地方性文件,要求企业进一步推迟复工时间对于上述要求建筑企业推迟复工的通知,施工单位可分情况响应:•
        1、对属于通知规定的推迟复工范围内,即未承担特殊建设任务的大部分建筑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要求采取推迟复工等相应措施,否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2、对不属于通知规定的推迟复工范围内,即涉及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建筑企业,如火神山、雷神山等应急医院项目的工程实施单位以及保障城市运行的市政工程公司等,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工建设。但企业需做好在岗职工和工地人员的防疫保护以及监测排查措施,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安排。
        二、本次疫情可能会对在建工程造成哪些影响?
        面对疫情根据目前各地的通知要求,可能受到工程放缓、工期延误、施工成本增加等具体影响:
        1、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明确要求推迟复工或因工地发生疫情等原因直接导致工程推迟复工或新开工,进而影响项目整体工期无法预期实现;
        2、工程所在地未强制要求推迟复工或新开工,但因工程所需劳务人员所在地和机械、物资所在地采取限制人员流动或停工停产、限制机械、物资流动等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面临建筑工人短缺或机械、物资短缺,间接影响到工程的复工或新开工以及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
        3、工程可如期正常开工,但受疫情影响导致成本大幅增加。
        三、针对造成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问题,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
        (一)及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顺延工期或索赔
        1、不可抗力的通知
        本次疫情对工程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但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故工程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延误工期的不能免除责任。
        2、工期顺延的期限
        关于工期顺延的期限问题,施工企业需要通过固定计划复工时间来测算工期顺延的期限。工期顺延的期限,应按照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对比进行测算。没有计划工期无法计算延长工期。因此,施工企业应首先固定春节后的计划开工时间。关于春节后的计划开工时间,如果有春节停复工的计划安排并且报送发包人或施工监理审批的,以专项计划为准;没有专项计划的,施工组织安排或进度计划中有相应规定的以施组安排、进度计划为准;都没有规定的以行业惯例为准。


        (二)工期顺延,施工企业如何索赔的问题
        1、按“三(一)”书面向发包人申请工期延长,同时上报相关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因疫情造成停工的损失分摊问题,施工企业可以将所有费用一并报送建设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承担。具体谈判时酌情再处理。
        2、固定和收集证据
        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诉讼或仲裁做好证据准备。一方面,要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施工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证据。另一方面,要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天数,承包人应收集政府要求延期开工和准许复工的各项文件和命令;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增加的工程费用,承包人应收集工期延误导致各项设备、材料上涨前和上涨后的具体数值的证据材料。
        (三)工期停工的损失费用构成问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可能涉及的停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费用、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不同项目处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工程内容亦不相同,涉及的停工费用也会有所区别。
        (四)工期停工的损失费用如何承担问题
        若施工合同中对因不可抗力造成费用增加如何分配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应遵照双方合同约定。若未对费用增加如何承担进行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承担。
        (五)法律变化情形下,因防疫工作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主体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国务院决定延长假期推迟复工,住建部门也相继下发停工通知,直接造成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各部委相继发布的停工通知造成工期延误,同样适用范本中“法律变化”的条款。所以,在“疫情”持续期间,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防疫要求而支出的完善工地封闭措施、完善人员防控措施、日常监测监控等这些措施均会导致费用措施项目费等的增加,也会给承包方的复工增加额外花销。对于因“疫情”支出的额外成本,考虑其不在原施工合同费用中涵盖,因此该部分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除可依据合同中相关条款之外,在涨价超出合理预期、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主张适用情事变更进行调价。
        (六)依据不可抗力单方解除合同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4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后,施工企业应主要处理以下问题:双方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完成的工作进行价款结算;就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进行结算;就退货、撤离工地、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等进行结算;已完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工地和相关设备物资交接;相关工程资料的交接等。
        (七)建筑企业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及时调整施工进度,重新做好施工节点的安排,并且及时报建设单位。
        (八)为尽可能减少疫情对施工企业施工成本的影响,对于已经签订建材、设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和询问建材、设备供货商受疫情影响的状况,了解其合同的后续履行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施工企业也要及时关注建材、设备市场上建材和设备的价格,对于施工必需并且可以适宜存贮的建材和设备,在价格合适时,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购和储备,以应对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建材、设备价格可能上涨的风险。疫情的危险解除后,施工企业应当安排人员尽快与返乡的建筑工人联系,督促其尽快返回工地以缓解可能会出现的用工稀缺问题,避免重新招募建筑工人带来的人工费涨幅风险。
        (九)非常时期,有些保险公司针对此次疫情特别推出了相关的保险产品,为感染新冠病毒的病人提供相关爱心保险,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等保险责任,为了降低员工和劳务工人感染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必要时可考虑投保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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