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发表时间:2020/5/11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2月6期   作者:张慧霖 陈茂青
[导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摘要:目前新农村建设仍存在涉农刑事犯罪问题比较突出、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增收形势严峻等不少问题。如何了解农村和农民对检察机关最迫切的需求,找准基层检察机关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新农村科学发展,是目前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检察职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新农村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何找准基层检察机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立足点和着力点,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新农村科学发展,是目前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
         1.涉农刑事犯罪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农村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农村犯罪现象也呈现出犯罪上升较快、盗窃犯罪数量增多、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危害农民利益的制售假农药、假化肥等现象频频出现,农户常有反映买到过假冒伪劣农资的情况,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一是宣传不深入。虽然沙县各乡镇都通过开办法制讲座、办专栏、写标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普法教育,但农村外出人口多,集中普法难以深入开展。二是宣传不及时。一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税费改革等新情况村、镇普法工作人员未及时更新普法内容,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客观要求。三是学生法治观念淡薄。部分学校存在重教轻德现象,学生因缺乏普遍的法律常识,对外界的诱惑抵制力较弱。尤其是那些留守孩,因父母长期在外,缺乏关爱、教育,经常出入网吧,容易被人教唆,走上犯罪道路。四是普法人员缺乏,经费、设施得不到落实。一些农村普法人员不固定,报酬低,积极性不高,不能有效承担普法工作。
         3.基层组织力量有所弱化。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二是监督力度不够强硬。虽然农村基层组织都有建章立制,有的村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束之高阁,制度的贯彻流于形式;还有一些监督没有落到实处的现象,村干部中依然存在“人情大于法”的思想,影响了群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可,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三是对刑满释放的“两劳”人员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不安定因素颇多。


         二、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一是通过采取向侦监、起诉工作倾斜办案力量、加强与公安、法院协调配合等措施,突出打击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扰乱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危害农村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二是重点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严重影响农村、农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三是重点打击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经营、生态建设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是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认真处理涉农信访工作,消除农村安全隐患
    一是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做到耐心听取反映、虚心接受意见、细心处理问题。对受理的信访件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负责地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二是认真落实巡访制度,由上访变为下访。通过深入乡、村开展巡回接访活动,直接送法上门,向山区群众派发各类检务公开宣传资料,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使边远山区的广大农民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接访过程中,坚持息诉与抗诉并重的执法理念,直接将不服民事、行政裁判的案件交由民行部门办理,并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把群众反映的执法问题解决在山区,消除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结合检察业务特点,在农村广泛开展普法教育。一是结合具体案例,开展法律宣传。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运用一些案发在农村,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进行剖析讲解,使他们从中受到教育,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增强法制观念。二是结合“法制宣传月活动”,举办一些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形成崇法、守法、用法的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三是通过编印资料、办板报、制作“打击犯罪成果图片展”进行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保护
         一是在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础上,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以课堂教育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课堂文化教育相结合,与德育教育相结合,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二是以实现刑事追诉合理性为中心,构筑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多种追诉方式,赋予未成年人有选择一定的追诉方式的请求权,积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是主动与乡镇(街道)综治办联系,了解因父母外出务工在家留守孩的情况,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留守孩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简介
张慧霖(1973.8——)女,汉,福建沙县人,沙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陈茂青(1982.11——)女,汉,福建莆田人,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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