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治理困境与破解策略

发表时间:2020/3/3   来源:《中小学教育》2020年第400期   作者:赖明勇 韩永惠 赖亚南
[导读] 校园欺凌或校园霸凌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讨论。目前尚没有一个能被普遍认同的对校园欺凌的界定。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科学研究所 402160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小学 402160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 泉州 320000
        摘 要:校园欺凌或校园霸凌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讨论。目前尚没有一个能被普遍认同的对校园欺凌的界定。校园欺凌的治理困境表现在隐蔽性强、边界模糊和治理的法理依据不足。破解校园欺凌的策略有:建立预警机制,防范于未然;引导学生尊重他人,敬畏生命;加强法制教育,维护校园公平正义;形成家校合力,实现家校共育;做好心理疏导,驱散心理阴影。
        关键词:校园欺凌 法理 敬畏 疏导
        一、缘起
        2016年12月8日,一篇名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的微信公众文章在微信圈广泛传播。北京中关村二小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进入人们的视野。随后澎湃新闻网、《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媒体均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于是,“校园欺凌”在学生、教师、家长、学者以及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讨论的焦点是:该事件是不是校园欺凌,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以及如何避免校园欺凌。
        这一事件并不复杂,却引发了全国性的大讨论。2016年11月某日,中关村二小四年级的A同学进入厕所,随后同班的B同学和C同学也相继进入厕所。B同学看见蹲在隔壁隔间的A同学,便产生了“逗逗他”的想法,于是拿起厕所的垃圾篓随手扔向A同学,正好扣在A同学的头上,致使揩过屎的纸和尿液弄了A同学一脸一身。几天后A同学出现厌食、失眠和恐惧上学等症状。后经医生鉴定患上了“急性应急反应”。
        二、校园欺凌的内涵与外延
        校园欺凌是一个世界性话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欺凌又称作欺负、欺侮或霸陵,都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意思。具体表现为威压、胁迫、虐待、恐吓或支配性控制他人等,结果会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长期伤害或财产损失。世界各地称谓略有不同,但实质基本一致。例如: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就称作“霸凌”,而大陆地区基本统一称作“欺凌”。
        1.关于校园欺凌的界定。世界上最早对校园欺凌进行研究的是挪威学者奥维斯。奥维斯在1978年对校园欺凌经过深入研究后指出:校园欺凌是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性行为”之下。他认为欺凌有三个特征:带有故意的侵略性行为、持续重复多次的伤害和双方力量的不均等状态。在他看来被欺凌的对象是单个学生,行为特征是“长时间并且重复”,欺凌者可能是一个人亦或多个人。
        英国教育与技能部的界定是:持续的、有意的或者反复的,故意制造伤害的行为。但是某些偶然发生的事情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被视作欺凌行为;个人或群体有目的地施加有害行为;失衡的力量使受害者个体感觉失去抵抗。英国的界定与奥维斯的说法如出一辙:被欺凌的对象是个体学生,行为特点也是反复多次,但它强调了力量的不均衡使受害者感觉失去抵抗这一核心要素。澳大利亚的解释与英国的界定如出一辙。
        美国预防欺凌中心:“任何破坏教育的使命、教学的氛围以及危害校方预防人生、财产、毒品、枪械犯罪的努力、破坏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这一界定比较原则,也比较抽象,很难对具体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美国教育部:“由一个学生或一群学生对另外个别学生或学生群体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攻击性行为。”这一界定首次将被欺凌者扩展为有可能是“学生群体”,行为特点是强制性的攻击行为。
        以上界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注重外显的强制性的攻击性行为。“主要是身体欺凌本身的外在特征更容易被识别和量化定性,从而容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却忽略了内隐的诸如排斥、侮辱、蔑视、孤立等软暴力行为。
        中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是这样界定的:“校园欺凌”即“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这一界定超越了其他国家将欺凌行为局限在外显的、肢体间的攻击行为的限制,认为语言和网络等产生的负性行为也属于校园欺凌。据相关研究发现,发生在同学间的语言欺侮行为比例更高,范围更广。网络欺凌常常表现为一对一的形式,隐蔽性更强,如果当事双方没有声张,就更难被发现。后两种欺凌形式对学生的心理伤害更大,持续时间更长,它对学生自尊心、自信心的打击很难用准确的语言去描述定性。因此,更应该引起学术界和学校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另外,发生在同学之间的、因力量强势或心理优势而向对方进行财物勒索行为比例也不低,其对教育使命和正常教育秩序的危害性同样不容小觑。因此,本文认为这种行为也应看做校园欺凌行为。
        2.校园欺凌的种类。目前学术界对校园欺凌的种类主要有五分法:即肢体型、言语型、心理型、强索型和网络型;四分法:即肢体型、言语型、心理型和强索型;三分法:即肢体型、言语型和强索型;二分法:及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直接欺凌包括肢体、言语、强索及网络欺凌,间接欺凌多指心理型或社会关系型欺凌,主要表现为疏远、隔离或蔑视等。直接欺凌是外显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理应受到约束和制止。间接欺凌隐蔽性强,表现复杂,容易摆脱纪律规制的约束,但对于处在成长关键期的中小学生心理和生理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会对学校教育秩序和良好人际关系产生颠覆性破坏,甚至有可能对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产生持续的消极影响。
        3.校园欺凌的对象。校园欺凌主要有欺凌者、被欺凌者和旁观者三类人。欺凌者是指在校园欺凌行为中力量强势的一方,通过实施负面行为对力量弱势一方的心理、生理等造成伤害。这种伤害有可能是零时起意的偶然伤害,也有可能是持续多次的反复伤害。其临界点在于是否给对方造成伤害。如果是善意的玩笑,对方心理上是接受的,则不会造成心理或生理伤害。被欺凌者是指在校园欺凌行为中力量弱势或心理上处于下风的一方,他们在对方的威压下感觉失去抵抗。被欺凌者也有可能转变为欺凌者。如果欺凌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被欺凌者或许会在欺凌行为的“榜样效应”下形成心理反弹,转而去欺负力量更加弱小的对象,成为新的欺凌者。旁观者是指欺凌行为发生时,既没有参与其中也没用出面制止,甚至没有履行向校方汇报义务的人。他们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不愿“蹚浑水”的想法而袖手旁观。表面来看好像这类人的行为无可厚非,实则有助长欺凌行为之嫌。由于旁观者的冷漠,欺凌者的心理会从另一方面受到鼓舞,产生“被纵容”的心理暗示,而被欺凌者会感到更加无助,从而助长欺凌行为进一步升级;如果旁观者能够站在被欺凌者一方,勇敢地抵制欺凌行为,则欺凌者不仅会被孤立,还会有效地打击欺凌者的嚣张气焰,从而减少或制止欺凌行为的发生。
        从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的视角看,如果校园欺凌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旁观者受欺凌者示范效应的感染,也有可能成为新的欺凌者。因为在班杜拉看来,个人的认知、行为和环境三者的交互作用对人类行为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4.校园欺凌的特点。中国正处于深度转型期,由于社会的失范和价值取向的多元,独生子女和留守儿童等特殊现象,家庭收入的落差增大以及网络高度发达等原因,校园欺凌现象也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烙印。目前,我国校园欺凌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隐蔽性强。欺凌行为常常避开教师或学校管理者的视线,因此不易被察觉。第二,有意为之。由于力量失衡而产生的蓄意或恶意的伤害。第三,发生在学校管控范围内(校内和校园周边60米)。第四,同学之间。发生主体多为10~14岁的未成年人。第五,角色可以转换。

欺凌者、被欺凌者和旁观者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上分析,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之间发生于学校管控范围内长期或可能长期的给对方造成生理或心理伤害的行为,包括肢体攻击、言语攻击、网络欺负、强索钱财等显性行为以及故意疏远、蔑视、排斥等隐性行为。
        三、校园欺凌的治理困境
        校园欺凌在中小学并非普遍现象,但它对学生身心健康的伤害和对学校秩序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了三个政策性文件,分别是2016年5月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6年11月由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和2017年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但其收效并不明显,治理校园欺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隐蔽性强。如前所述,校园欺凌多发生在10~14岁的中、小学生之间。他们常常避开学校管理者和教师,选择偏僻的角落或学校监控难以覆盖的地方,因此很难被发现。这是就显性欺凌而言。而那些诸如排斥、孤立等隐性欺凌和一对一的网络欺凌就更难察觉了;加之被欺凌者力量弱小、心理脆弱、怕被报复而不报告以及旁观者的冷漠,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加以干预和制止。
        2.边界模糊。这主要是指校园欺凌与同学之间的玩笑和校园暴力三者容易混淆、很难识别。如:发生在关系亲密的同学之间的相互取绰号、戏谑、调侃等属于玩笑,而蓄意或恶意攻击或故意疏远、强索财物等就属于校园欺凌,二者之间的分水岭在于是否给对方造成心理、身体上的伤害。当然,玩笑过头也会给对方造成伤害,那就演变成校园欺凌了。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都属于发生在学校管控范围内的攻击性行为,校园暴力强度更大,有一次性、高伤害等特征,校园欺凌的伤害程度可高可低,具有时间长、反复性等特征。
        3.法理不足。我国虽然早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前文提到的三个政策性文件,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相当难度的。首先,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于法律制裁;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确指出,未成年人违法或犯罪是要依法受到保护的,“实际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涉及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问题,其不针对或者不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之间的校园欺凌”因此,该法律在保护被欺凌者的同时也保护欺凌者,不能或很难对欺凌者产生震慑作用;其次,我国早已撤销少管所,对实施校园欺凌且伤害程度较深的欺凌者已没有合法的强制场所,让部分欺凌者对欺凌的结果预期产生偏差,认为欺凌成本不高,致使校园欺凌复发率较高;第三,前文提到的三个政策性文件由于其在立法位阶上不高,约束效力有限,再加上政策性文件原则性强,只是一种建议或指导性意见,而且操作性不强,也是造成治理校园欺凌困难重重的原因。
        四、校园欺凌的破解策略
        学校教育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学校安全的环境、良好的秩序和健康的人际关系是实现育人目标的根本保障。“学校是实施教育活动的场所,学校教育的意义不是以严酷的惩罚威吓学生使其不犯错误,而是以正确的方式引导学生形成积极的行为和态度。”学校安全工作重在防范而非亡羊补牢。“在我国,基于对校园欺凌性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或者措施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从而造成了校园欺凌管控的缺位状态。”笔者通过研究,提出以下破解校园欺凌的有效策略:
        1.欺凌发生前建立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鉴于目前治理校园欺凌的法律框架尚不完善的情况,建立学校预警机制非常必要。首先,实现学校网络监控全覆盖,让学校没有死角。有研究显示,在他人的注视下人们会更加自律。其次,宣传《中小学生守则》,完善校规校纪和班级规约,做到制度育人。再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袋,让学生不敢、不愿、不能“越雷池”,杜绝校园欺凌发生。
        2.整个教育过程中引导学生敬畏生命。有一位哲人说过,“要想土地上不长杂草,就要先种上庄稼。”用文明的价值观、积极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武装学生的头脑,营造尊重他人、敬畏生命的氛围。首先,利用班、团、队活动以及主题班会,教育学生关爱他人、保护自己,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其次,利用学校大型集合集会,教育学生学会合作互助,构建学生成长共同体。再次,将“同理心”深植于学生心中,教育学生将心比心,学会换位思考,充分认识校园欺凌的危害,远离校园欺凌。
        3.加强法制教育,维护校园公平正义。法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而法制往往和民主精神与民主意识联系在一起。民主意识一般包括公平意识、权力意识、责任意识、自由意识和宽容意识等。首先,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的作用,让他们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纲》《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法制意识;其次,发挥学生会和团、队组织的作用,让学生学会自主管理和民主管理;再次,发动全体学生充分参与讨论,制定校园公约或成立校园权力法庭,在制度框架内对校园欺凌实施有理有据的惩戒。
        4.形成家校合力,实现家校共育。家庭是教育的基础,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社区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和补充。要整合三者教育资源,建立教育网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共同避免校园欺凌的发生。其一,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对有暴力倾向的孩子严加看管,帮助弱势孩子树立自信,勇于对校园欺凌说“不”;其二,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和贤达人士的力量,对发生在校园周边的欺凌事件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告知学校及相关部门;其三,如果校园欺凌事件已经发生,学校要及时与双方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协调善后事宜,尽量缩小影响。
        5.欺凌发生后做好心理疏导,让学生走出欺凌阴影。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学都设有心理咨询室,对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舒缓压力、释放情绪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欺凌发生前,部分有欺凌倾向的学生可以在心理辅导教师的帮助下修正心理偏差,找到正确的处理办法;而胆小怕事、心理比较弱势的学生也可以在心理指导教师的引导下找回自信,勇敢地对校园欺凌说NO。另一方面,欺凌发生后,被欺凌者生理、心理遭受伤害,自尊心、自信心受到打击,尤其需要心理辅导教师帮助他们驱散心理阴影,丢掉包袱,树立自信,重新回到正常的学习、生活轨道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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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宋远升 表象与内在:预防校园欺凌的现实困境与进路[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2。
        [6]马早明 俞凌云 澳大利亚校园反欺凌:学校治理的视角[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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