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新兴产业发展的对接研究

发表时间:2021/8/9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中   作者:周凯
[导读]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已成为传统融资渠道之外重要的融资方式,具有门槛低、速度快、众筹社会化程度高等优点,将其与农村新兴产业发展进行对接,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村新兴产业培育面对的融资问题,而且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潼支行  周凯  陕西省西安市  710600

摘要: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已成为传统融资渠道之外重要的融资方式,具有门槛低、速度快、众筹社会化程度高等优点,将其与农村新兴产业发展进行对接,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村新兴产业培育面对的融资问题,而且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新兴产业
        一、互联网金融及其在农村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融资优势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体制中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以及放松金融管制的改革交织在一起。在互联网金融参与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将走向深入,并产生深刻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因监管套利而兴,金融公司本身无资本产业化要求,也不接受央行监管,为其勃兴提供了政策机遇,同时其本身所具备的技术优势以及轻应用、碎片化和动态理财的融资特点又高度契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在农村新兴产业发展融资中的效能
        农村新兴产业培育中融资难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就相对落后,在新兴产业培育中的资金自筹能力相当有限,故其在产业培育中的融资需求更大,比例更高。但是,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资源分配上更加倾向于城市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导致农村在新兴产业培育中向传统金融机构融资不仅困难大,而且成本也很高。
        二、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对接中面临的问题
        (一)扶持农村新兴产业存在风险,网络金融企业积极性不强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其对资本市场逐利的要求更好,主要作为国有企业的各大商业银行尚且在面向农村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服务时设置诸多门槛,更何况是主要属于私营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规避风险是所有金融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而融资风险主要来自借贷者自身经营能力以及融资用途的增值潜力。农村新兴产业的经营者主要为农民,其本身便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专业知识匮乏等问题,且其对市场风险的评估和控制能力非常有限,故互联网金融企业多因农村新兴产业面对的融资风险更大而不愿意为其提供融资服务,或者将额度设置在较低水平。设置较高的融资门槛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面向农村新兴产业培育客户的融资需要时普遍采用的做法。
        (二)农村土地等产权制度规定,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抵押要求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必然需要通过设置一定的融资抵押条件来规避融资风险。农村新兴产业发展中,融资需求难以获得满足不仅在于金融资源分布不均衡和农民在市场经营中所具有的劣势,而且多与抵押门槛高和难以满足抵押要求有关。与城市居民可以将房产等作为抵押不同,农民耕地和宅基地产权都归集体左右,从产权归属的角度看,农民没有权利向集体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转让其耕地和宅基地产权,极大限制了农民在新兴产业发展融资中的抵押能力。因宅基地产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在向金融机构贷款时便无法以住宅作为抵押物。
        (三)配套政策监管机制不健全,融贷双方金融互信度不高
        融资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信用问题。农村新兴产业培育中融资难题的解决及其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需要解决彼此之间的合作互信问题。


在农民贷款抵押能力有限而融资需求又相对迫切的情形下,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新兴产业之间的对接需要政府通过公权力的运行赋予彼此更多互信。当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新兴产业培育对接应用的配套政策和监管机制并不健全,并且互联网金融尚不处于央行的直接监管之下,更多从属于具有经营性质的企业,这就意味着其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在信誉上存在重大缺陷。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因政府政策和监管机制的缺位而对贷款抵押能力有限而存在更大融资风险的农村新兴产业融资对象缺乏公信力赋予的互信。那么,在彼此互信度不高的情形下,融资的实现往往需要农民面对更高的贷款利率,从而拉升了融资成本。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对接的路径
        (一)推进政府公信力参与,提升信贷双方融资互信
        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新兴产业的对接,在资本市场现状下是供需双方的结合,但因其中存在相比向城市以及其他非农产业贷款更大的融资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愿意面向农村客户提供贷款或只提供少量小额贷款。同时,农村融资需求方也因缺乏了解和政府公信力的更多注入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信心。对此,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政府对行业的公信力注入,不仅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国家信誉度,而且能够让农村融资需求方在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时增加信誉信心。在政府公信力注入中,互联网金融平台面对农村融资需求者时也愿意承担一定融资风险,而更加有利于资本供需双方融资行为的实现。
        (二)推进农村生产要素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贷款抵押形式
        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信贷企业,规避融资风险的一般方式为要求融资方提供贷款抵押,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可供抵押之物本就相对稀少。农民的耕地和宅基地因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不具备成为抵押物的法律条件。对此,我国要在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同时,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贷款抵押形式,比如可以考虑以农村耕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农民提供贷款,并适当降低农民的融资门槛。当然,若国家实现对农村土地的产权确权,则可以考虑允许农民以土地作为抵押物,赋予其与城市居民住宅同等的产权法律效力。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引导资本向农村流动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尚处于相对宽松时期,目的是为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缓解我国金融资源对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的支持不足问题。但是,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也会造成资本市场的不规范运行,最终影响行业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同时,以适当的优惠政策扶持引导其资本量向农村新兴产业流动,比如给予向农村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降低其经营风险等。
        (四)推进配套法律建设,明确资本供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农村新兴产业的融合,从现有的政策法律机制来看,依然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尤其是因政府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其中涉及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纠纷也难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比如其中的风险规避问题和利率过高等问题。面对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之势,我国应尽快出台配套法律机制予以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面向农村新兴产业融资时双发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互联网金融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让其与农村新兴产业的结合拥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新华网.<2017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年度报告>发布[EB/OL].
[2]林锦城.乡村振兴初见成效,农村新兴产业悄然兴起[EB/OL].
[3]启明.农村金融,3万亿缺口背后的商业力量,搜狐财经[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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