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对策:我国蚕桑品种及其种养技术保护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8月上   作者:陈兵 袁颖
[导读] 我国蚕桑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对蚕桑新品种与技术保护不够重视,保护力度不足,而蚕桑新品种与技术保护存在科技创新动力与科技成果转化程度不足、专利保护意识不够等诸多问题。

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 陈兵  袁颖     610039

摘要:我国蚕桑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对蚕桑新品种与技术保护不够重视,保护力度不足,而蚕桑新品种与技术保护存在科技创新动力与科技成果转化程度不足、专利保护意识不够等诸多问题。因此,从法律层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保障角度,要制定发展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从科技创新与转化角度,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以更好实现蚕桑新品种与技术的保护,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蚕桑  新品种  技术  保护
        一、我国蚕桑品种与技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相关法律都有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以及鼓励技术创新的规则,但针对植物新品种技术保护规则较分散。我国蚕桑品种以及蚕桑养育技术的保护规则主要分散规定在《专利法》、《种子法》以及《农业法》,构成相关法律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法律效力级别的上,立法呈现出分散化特征,没有相应的专门性立法。此外,我国动物新品种保护领域存在法律空缺。
        针对植物新品种有专门的立法,但属于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比,效力级别较低。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从法规层面确认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地位,但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级别,从立法层次上,相对较低。
        相关规范性政策文件更加重视蚕桑丝绸产业技术研发与创新,但对于新技术的保护不够重视。我国针对蚕桑产业发展制定了一些列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蚕桑生产的通知》、《蚕桑丝绸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角度看,上述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约束力较弱,对蚕桑良种选育技术的保护力度较低。此外,以上规范性文件,更多地从政策层面做出宏观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二、我国蚕桑品种与技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创新动力不足
        蚕桑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蚕桑产业的积极性较高,但是缺乏对蚕桑种植与培育技术的创新主动性。[1]主要表现如下:一是蚕桑品种与技术研发水平不足。由于我国缺乏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认识,导致作为传统农业的蚕桑的科技创新投入不足,进而造成蚕桑品种与技术的研发水平不足。二是创新意识不强。目前,我国各行各业的整体创新水平有所提高,但创新意识仍然不足。特别是蚕桑产业,更严重的是,蚕桑产业在部分县域的重视不够,更谈不上蚕桑技术的创新。
        (二)专利保护意识不强
        蚕桑新品种与技术研发可作为知识产权成果获得保护,但蚕桑产业整体专利保护意识不强。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由于我国《专利法》将“动植物新品种”排除在授予专利范围之外,使得蚕桑种养植者认为其技术或者品种不受保护。另一方,地方政府针对性政策选宣传力度不够。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对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形式上且宽泛的宣传,此种宣传效果无法实际发挥作用。
        (三)蚕桑新品种与技术成果转化程度低
        我国部分的确虽然注重蚕桑产业相关技术研发,但是技术成果转化程度不足,造成研发与应用脱节。蚕桑技术推广可以使蚕桑产业提高产业效益,助力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部分的确虽然拥有较成熟的养育种植技术,但基于利己考虑与希望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而不愿做技术推广,无法实现技术与产品的融合,这与我国建设蚕桑产业技术推广体系初衷相悖。



        三、完善我国蚕桑新品种与技术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则
        1.对动植物新品种进行专门性立法
        为了提升法律效力级别,强化相关规则的约束力,可以借鉴美国的专门性立法实践,甄别美国动植物新品种的立法经验,考虑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动植物新品种法》。同时,将动植物新品种与技术的相关保护规则列为该法的核心内容。
        2.总结我国相关法律实施的经验
        在今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中,强调“动植物新品种与技术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在《植物新品种法》细化具体的规则,尤其是程序性规则,在该《条例》中,明确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同样包括植物品种,不局限于明确属于植物新品种权。
        3.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强调技术保护的重要性
        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性文件时,要充分考虑蚕桑产业的新品种与技术保护需求,将蚕桑技术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明确技术保护的总体目标,确定蚕桑产业发展过程中新品种与技术保护的工作内容,尤其是蚕桑种植与养育技术,为地方政府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提供清晰明确的方向。
        (二)地方政府要完善保障措施
        1.制定地方发展措施
        地方政府要成立蚕桑产业统筹发展的领导小组,让专人负责蚕桑新品种与种植技术的相关工作,并制定蚕桑产业发展措施。将蚕桑纳入市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规划之中,抓规划编制;把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投入以及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发展写入产业发展规划之中。 [3]
        2.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加大对蚕桑新品种与种植技术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开展打击侵犯蚕桑种养植者权益的专项行动。二是培育各类人才队伍,加大人才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人才引进战略,吸引专业技术人才来对本地桑农蚕农进行专业性指导,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农业院校、农业科研所、农业产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它们的人才优势,合作研发蚕桑新品种与种植技术。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科技创新与转化
        1.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建设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与试验基地,落地蚕桑科技研发创新中心。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在蚕桑主产区持续推动蚕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同时,聘请专业人才,组建研究团队,利用蚕桑基地的优势,开展蚕桑新品种的科研创新活动,促成蚕桑科研高水平示范基地的形成。[2]
        2.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地方政府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宣传,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形成蚕桑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通过资金补贴、奖金奖励等措施,鼓励自主研发蚕桑新品种与技术人员主动贡献自己的研发成果,使技术成果惠及所辖区域甚至整个蚕桑行业。
参考文献:
[1]李雪焰.我国蚕桑产业经营现状及发展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20(12):147-149.
[2]杨杰,黄景滩.蚕桑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建议——以广西蚕桑良种繁育与试验示范基地为例[J].广西蚕业,2021,58(01):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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