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工作的权属调整探讨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建筑科技》2020年11月下   作者:任方振
[导读]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整治工作主要是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构成的,其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在当前社会,权属管理工作开展的核心内容为权属调整,并且高质量的权属调整工作能够在促进农村经济有效发展的同时,进一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浙江杭州华地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任方振     311215

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整治工作主要是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构成的,其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在当前社会,权属管理工作开展的核心内容为权属调整,并且高质量的权属调整工作能够在促进农村经济有效发展的同时,进一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基于此,本文对土地整治工作中权属调整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望能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理论;实践
        在当前社会,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备受农民群众的关注,并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这是因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开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并提升农民群众自身的权益,而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中权属调整工作的开展则能够进一步提升全因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为此,政府部门在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工作时,需进一步强化权属调整工作开展的力度。
         一、权属调整的类型
        (一)土地所有权调整
        通常情况下,不同权属单位的实际土地所有权一般是不进行调整的,而在部分相邻单位之间出现飞地或者是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应为进一步便利居民的日常生活,为农业机械生产活动开展提供保障,进一步减少各类因土地权属问题而造成的纠纷等开展高质量的土地所有权调整工作[1]。
        (二)土地使用权调整
        针对一些中心村或新增的宅基地,相关部门应做好使用权的确定工作,针对一些旧房改造重建后的农村居民生活点,相关部门则应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工作。其次,部分以产业聚集原则为基础而集中到城市工业区或开发区的非农业用地,相关部门应对其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工作。此外,部分废弃或利用效率较低的建设用地、闲置的土地等,各地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这类土地所有权的回收工作,并以地区土地实际利用的方向为基础,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工作[2]。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政治项目工程在实际开展时,通常会占用部分农业用地,而在土地政治项目完工后,农业用地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由此可见,在开展土地整治相关工作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工作时不可或缺的。
        二、权属调整的参与者
        以常规工程建设理念为基础,土地整治项目在实际开展时,当地政府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成立一支以县级政府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的项目小组,这类小组除了要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进行监督、协调外,还要将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处理工作、权属调整方案审批等工作的开展重视起来。
        在一般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基本出现在不同权属的单位,这类调整工作在实际开展时,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调整,从而为了进一步避免参与调整工作人员过于复杂而产生的纠纷问题,相关部门要遵循在土地所有权调整工作结束后在开展土地经营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调整工作,以此来有效的提升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开展的效率。
        (一)权属调整的主体承担者
        现阶段,在权属调整工作实际开展时,当地村委干部对本村土地的实际权属情况以及权利人最为了解,加之其还是地区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重要基础,因此,在权属调整工作中,当地村委会因作为权属调整工作的主体承担着,并将乡镇政府作为权属调整工作中的协调部门,以此来进一步保障权属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3]。
        (二)权属调整的参加者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参与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人员是土地整治项目开展区域权利主体的代表,但是,其常因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类型的差异而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



        现阶段,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与之相呼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也可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农村地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为该村的农民集体,在这类土地权属调整实际开展时,需由村集体委派或有村委会代表参与;两名农民群众以上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应为村内的农民集体,这类土地资源在开展权属调整工作时应由村民小组委派相关代表进行参与;如若土地资源是属于乡镇集体所有那么这类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人则为乡镇农民集体,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开展时,则应由乡镇农民集体组织委派人员进行参与。
        通常情况下,土地所有权调整工作的参与者为乡镇政府的相关领导以及相关村的村主任,参与者涵盖着县代表、村代表以及国有土地资源的实际使用者代为代表等等[4]。而土地资源所有权外的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在实际开展时则需由村主任负责协调工作,其参与者主要涵盖着村代表、土地承包家庭以及宅基地所有人代表等等。
        三、权属调整原则
         (一)自愿原则
        在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是否要开展,统一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工作还是针对某一集体成员开展权属调整工作,都需要深入征求土地权属相关权利人自身的意见。如若在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开展时,相关权利人并不看重个人相关权益的得失,那么相关部门则可不必开展土地权属调整。
        (二)大稳定、小调整原则
        现阶段,在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工作实际开展时,基本不会对一些项目实施后并未受到影响的土地权益进行调整,以此来在有效降低统一调整、大调整等现象出现的同时,进一步维护相关权利人自身的利益,并以此来为当地发展的稳定性奠定坚实的基础[5]。如,农村地区新增的耕地面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耕地面积减少的农民权益,这时便不用对自身所有耕地面积并无变化的农民进行权属调整工作;此外,在新增耕地弥补耕地面积减少后仍有富余的情况下,村委部门应采用将其发包至新增人口或承包经营者的方式,来为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等价、集中原则
        就现阶段农村土地资源发包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数量折合质量的发包方式较为常见,为此,在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工作开展时,相关工作人员要确保原权利人的实际权益不受影响。其次,若想进一步提升土地整治项目开展的科学性、标准性,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权属调整工作时就必须要落实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及项目验收质量等级,从而有效的保障权属调整工作的科学性。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农民群众在不断耕种的过程中累积了大量的农业生产经营,其对土地资源的实际质量情况当然也更为了解,因此,在权属调整工作开展时,相关部门还可适当的采用有农村群众确定质量等级的方式来开展相关调整工作,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做好土地集中经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鼓励工作,并以当地经济发展、劳动力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进一步提升土地集中经营以及承包经营的规范性,以此来在提升当地农业生产机械化、专业化水平的同时,为当地特色农业模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农业经济体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若想进一步提升权属调整工作开展的质量以及效率,就必须要将理论探索与实践探索工作的开展一同重视起来,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创新权属调整工作开展的模式,从而在基础上保障权属调整工作的整体质量。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要开展土地整治权属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从而在进一步强化权属调整工作规范性的同时,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提供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周聪[1],.土地整治工作中生态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开发与装备,2021,(1)
[2]孔鹏飞[1],刘志臣[1],郭宇[1],任光明[1],王虎胜[1],罗永双[1],姜先欢[1],.贵州合肥汇川区耕地质量地球化学特征及对土地整治工作的意义[J].贵州地质,2020,37(3)
[3]方照光[1],宁娜[1],.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研究及开展对策[J].老字号品牌营销,2019,0(8)
[4]王维锦[1],喻军[1],卢宇[1],蓉王军[1],.浅谈当前土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农经,2018,0(4)
[5]韩立达,王艳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土地权属调整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6,0(4)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