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研究

发表时间:2021/6/29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9期   作者:杨玉祥
[导读] 摘要:深化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可促进地区林业经济的良好发展,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则是林改工作深化的基础。
        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云南玉溪  653100
        摘要:深化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可促进地区林业经济的良好发展,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则是林改工作深化的基础。目前,在实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主要面临三个难点,一是登记类型不够完善,缺少森林与林木使用权;二是林权流转体系不够完善,林权流转管理部门、流转交易平台有待加强建设;三是林权纠纷没有专门的处理机构,从而阻碍了深化林改工作的推进。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维护林农原有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据林权登记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林改工作的调整,以实现林改工作的高质量深化。
        关键词:林权登记;深化林改;林权流转
        在实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之后,没有给确权颁证较多的过渡时间,导致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一定的不足,登记颁证相关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分工不够合理,像地方林业站在林权登记工作中,需要负责对申请的林权进行实地测量与检验,还要编制相应的申请表,而现阶段,已经没有部门愿意进行此类工作,使得林权登记管理与服务机制缺失,不利于林权登记与深化林改工作的有序开展,影响到林改的工作成效。
        1.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面临的难点
        1.1登记类型无法满足林改需求
        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是以《物权法》中的条例对林权进行登记,通过林改工作的不断推进,使得林权相关的法规制度逐步健全,目前需要对登记类型进行完善,方可满足深化林改工作的需求。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针对林权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土地、森林、林木的各项权益,其与土地各项权益大体相同。但是在具体的登记类型中,对森林与林木的使用权没有进行明确,而且林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修正。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中,采取了“三权分置”方案,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其与林权登记有着一定的差别,需要进行登记类型的改进与完善,以为深化林改工作夯实基础。
        1.2林权市场化运作面临阻碍
        林业服务中心负责进行林权流转各项工作的办理,但是没有专门从事这一方面的工作人员,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不够健全,并且林权交易平台建设滞后,在林权变更工作中,办理人员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获取林权变更所需的信息,增加了业务办理的复杂程度,使得办理人员需要检查大量的流转材料,导致林权变更工作效率较慢,大量资料积压,不利于林权市场化运作的推进。而且林权抵押处于发展的初期,其中的风险性较高,银行对林权抵押业务过于慎重,而申请贷款的农林企业又急需资金,需要林权流转相关的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林权业务、办理服务、银行协调等工作,以为林权市场化运作提供辅助性服务。
        1.3林权纠纷处理机制缺失
        目前,林权纠纷没有专门的处理机构,一般是由林权中心负责,需要林权中心的工作人员兼职负责纠纷处理业务。由于林权中心工作人员处理纠纷的专业性不够,以及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纠纷处理,致使林权纠纷处理效率与质量不高。此外,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渡阶段,林业与自然资源部门都有林权方面上的工作内容,两个部门单独开展工作,协同性较差,也未设置独立的处理纠纷机构。或者是在林业“三定”时,林权边界划分与实际不符,出现了诸多的林权纠纷,像有证无林,或者是有林却无证等问题。林业与自然资源部门各自发证,引起一地多证问题,或者是林权资料收集不够严谨,使得档案信息失真、不完整等,当在处理纠纷时,由于缺少林权档案的信息支持,导致林权纠纷处理缓慢。


        1.4林改对原有的林业经济体系造成影响
        深化林改工作必然会对原有的经济体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深化林改工作中,构建了新的林业经济体系,像企业林场、个人林场、合作社等,这些经济个体都已初具规模,运营稳定,并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而在不断深化林改工作中,需要促进这些经济个体扩大经营规模,进而涉及到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流转、林权变更等一系列的工作,对于林改工作来说业务繁杂且难度较大。
        2.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的工作建议
        2.1合理完善登记类型
        第一,在不损害林农原有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采用“三权分置”对策,进一步认可家庭承包制度,明确林农原有的林地所有权;第二,针对林地经营权,逐步完善其流转登记管理制度,摸索新型的流转方式,像家庭经营、企业经营等;第三,对经营权流转进行登记,确定经营人的各项经营权益,维护林权流转各方的权利与利益,提升林权流转的市场化运作水平;第三,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和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促进林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操作,以制度保障深化林改工作的长期性、稳定开展,确保林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与原有的林权登记做好上下对接工作,增加森林、林木使用权的登记类型,以强化林权登记工作的权威性。林权登记是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有效对策,需要单独设立登记发证部门,以节约财政资金与公共资源。
        2.2单独设立林权管理部门
        建立地方的林权管理部门,设置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完善林权流转体系建设,以促进林改工作的深化,实现林业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林业与自然资源部门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指导办理林权当事人去林权服务机构办理业务,运用流转服务平台,上传林权办理相关资料与文件,在林权办理人员审核后,将办理后的各项信息通过平台发送至当事人的手机中,以规范林权流转流程,防止违规违法交易,出现一权多卖现象,保护林权流转各方的权益,重新构建林权流转的市场秩序。
        2.3专门建立林权纠纷处理机制
        为了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地方的和谐与稳定,针对林权纠纷问题,应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以促进林改工作的有序推进。因此,需设立林权纠纷处理岗位,明确其纠纷处理权限与职责,对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的调查,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避免问题的扩大化,并防止纠纷处理责任相互推诿问题。
        2.4专门成立林权不动产登记部门
        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集约化管理,需要成立专门的林权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登记类型与登记内容,以避免登记工作中出现林权边界不明、林权纠纷、一地多证等问题,将原有的林权登记工作人员划归至登记部门,明确登记的职能与工作内容,由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林权登记的各项工作,包括了申请、审核、发证等。还需对登记工作人员进行林权不动产相关知识的培训,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登记业务、登记服务等进行全方位的培训,以提高登记人员的专业性,为林权当事人提供满意的登记服务,提高登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通过专业化的培训,可防止林权登记工作出现疏漏,确保发证工作的准确性,弥补原有登记工作中的不足,实现林改工作的高质量推进。
        结语: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我国发展林业的重大举措,其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需要林改工作的慎之又慎,以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持林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地方通过林改工作的深化,可进一步的促进林权登记、林权流转工作的规范化,避免确权颁证工作出现疏漏,以及重构林权流转市场秩序,规范林权流转各方的行为,以提升林权市场化运作水平,实现地方林业经济的快速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锡芳.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制度建设探讨[J].神州(上旬刊),2020,(15):239.
        [2]方黎明.依法全面履责规范林权登记——访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及国家林草局有关司局负责人[J].资源导刊,2020,383(9):18-19.
        [3]谭勇,罗斌,韩啸,等.湖南省林权不动产登记实践初探[J].国土资源导刊,2018,1(113):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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