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提升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能力研究

发表时间:2021/6/22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8期   作者:王旭洋 赵溪
[导读] 摘要:大数据是基于对海量信息数据的高度集中和高效利用,这给网络思想风险的防范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山东黄河信息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  250013
        摘要:大数据是基于对海量信息数据的高度集中和高效利用,这给网络思想风险的防范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防范网络意识形态风险,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一方面要提高大数据的可用性,预测人们需求的变化趋势,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外沟通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保护,避免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风险,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提高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大数据;思想风险防范;现实困境;提升路径
        一、大数据驱动网络思想风险防范的优势
        (一)增强网络思想风险防范的时效性
        意识形态风险对意识形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网络中的意识形态风险点隐蔽分散,需要大数据进行准确识别和挖掘。大数据技术具有高速的特点,这是大数据技术获取信息的关键。它为网络思想风险防范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手段。它使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域的碎片化信息数据形成完整的信息链,并在网络中整合产生个体的整体轨迹。
        个人用户在网络中产生的各种偏好数据是其意识形态的直接真实反映,是对网络意识形态的预测和认同的宝贵资源。大数据技术,通过分析个人网页、视频、评论等数据内容,追求相关性,可以及时、详细地勾勒出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更准确地把握舆情信息。
        (二)有助于网络思想风险防范的量化评估
        随着网络传播多元化和差异化趋势的加强,互联网深刻影响了个人的价值选择、思维判断和行为模式,大数据全方位、全过程的应用模式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展。文字、图表等简单的基础信息与社会互动、民众舆论、价值取向等复杂现象相结合,可以形成视觉尺度和动态地图,便于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量化评估。
        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网络意识形态风险事件,利用大数据挖掘分析工具识别网络意识形态热点的核心要素,绘制网络意识形态可视化地图,准确捕捉事件热点和隐藏风险点。在分析的基础上,获得全面客观的分析数据和相关评价指标,并根据相应的数据记录对网络个体进行观察、分析和引导,为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提供解决方案,为提高网络意识形态的引领力提供信息引导。
        (三)促进网络思想风险防范的整体性和个性化的统一
        网络中的图片和视频包含感性的意识形态成分。大数据可以深入分析和识别捕捉到的公众“网络”生活动态,解读感性意识形态,对各种相似的网络生活动态进行分类,通过数据分析预测个体意识形态的发展,更敏锐地发现其个性发展特征,准确定位受众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教育,实现受众的准确定位,积极设置议题和个性移动推送,有利于提升个人的思想舆论。
        二、大数据加剧了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现实困境
        (一)思维困境:首先,从数据到结论的转化强调对数据进行全面完整的分析整理,注重数据之间的相关性,挖掘隐藏的有用信息并合理利用,从而使大数据具有实用价值。
        此外,从数据到结论的转换强调可预测性。大数据感知不仅仅是对现有信息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发现数据分析中的潜在问题,预测事件发展的可能性,提供事件发展的预警和预控。但现阶段,利用大数据进行科学预测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二)伦理困境:不可控的信息和数据会增加人的“异化”风险
        大数据时代,网络个体的各种生活、学习、工作数据都被虚拟记录下来,比如网页浏览、评论内容、购物偏好、游戏社交平台等等,隐含着个体的思维习惯和行为特征。如果这些数据被别有用心的人窃取、分析和不当使用,就会产生一系列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而网络意识形态的时空渗透、复杂多样、自由互动等特点,会使网络中的舆论更容易向现实社会传播。不可控大数据与社会风险泛化的共生效应,会导致网络意识形态的风险增加。
        三、大数据推动意识形态风险防范的提升路径
        (1)以人为本,提高数据信息素养和合理预测风险的能力
        大数据的价值本质在于为人类理解复杂系统提供了新的思维和手段。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技术和创新优势,建立以人为本的有效预测机制。
        首先,大数据的分析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人民的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要考虑现实和前瞻性,提高将数据转化为有效结论的能力。依靠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是有效防范思想风险的基础。通过大数据研究人们需求的变化趋势,收集人们生活、工作、思想等各方面的有效数据,实现互联网主流意识形态与人们现实生活的联系。
        其次,在将数据转化为结论的过程中,要注意数据的识别和筛选,提高数据源的可靠性。
        数据是行为主体的选择,但其出发点不一定是自主行为,数据结果不一定真实有效,非自主行为形成的数据是扭曲的。从数据到结论的转换过程不仅受数据预测的准确性和数据解释的正确性影响,还与数据呈现的即时性和数据信息的广泛性等特点密不可分,导致依赖大数据技术的结论可能不准确,甚至没有用。
        最后,要保持“技术敏感性”,避免“技术迷信”。要把握“理论可行性”,注重“实践可行性”。基于大数据的技术特点,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和冷静地对待大数据在数据生成、数据处理和数据结论应用方面的局限性。在这个前提下,要最大化大数据的应用价值,不要过于依赖数据信息。
        (2)以主流意识形态为导向,利用大数据进行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外传播
        长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借助“大数据霸权”和“强大话语权”,抢占了大数据战略的“高地”。然而,中国在向外界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对外国受众的实际需求、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的分析。,并从自己的角度传播它。
        因此,需要将大数据与意识形态传播相结合,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内外传播的有效性,提高我国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数据意识,增强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可行性。
        对内,中国思想政治工作者要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辩证看待大数据带来的正负效应,增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抵制西方国家在思想领域的渗透和入侵,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引领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外,通过实施“大数据+意识形态对外传播”,运用情感语义分析、网络行为分析等大数据分析技术,在了解和掌握外国受众的思想行为特征和习惯的基础上,分析外国受众对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对外传播模式,构建适合外国受众思维模式和习惯的话语体系,增强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对外传播的有效性。
        (3)以法律为基础,完善与大数据兼容的法律机制和公民权利保护机制
        大数据对人们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与大数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大数据领域保护人的尊严和合法权利的法律框架和治理体系仍在探索之中。
        在此背景下,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将成为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时,要完善数据管理的合理制度化安排。在用户信息数据的使用、保存和管理过程中,很难避免一定的安全风险。相关组件应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的数据管理系统,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风险。
        此外,我们可以借鉴欧盟GDPR的做法,保障大数据带来的被遗忘权、获取权、携带权、拒绝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信息和数据的使用和传播。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人删除个人数据;获取权是指对与自己的数据处理有关的信息的知情权和对已经处理的个人数据的索取权;携带权是指谁有权决定信息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另一个系统。拒绝权是指不能强行收集个人信息。保障大数据带来的公民基本权利,避免信息和数据的使用和滥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防范网络意识形态风险,要以人为本,提高数据信息素养和合理预测风险的能力,并且把主流意识形态作为导向,利用大数据进行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外传播,不能忽视要以法律为基础,完善与大数据兼容的法律机制和公民权利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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