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协同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管理与创新策略

发表时间:2020/8/4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3月第9期   作者:李虹
[导读] 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加强社会管理,离不开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
        摘要: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加强社会管理,离不开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良好的社会管理能够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和凝聚力。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与改革的十字路口,应对体系尚在整治阶段,如果仍旧采用被动解决思维,很难符合当代多变的社会需求,因此,探索协同管理视域下的符合当代需求、适应社会管理和创新标准的新时代社会管理路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对社会管理与创新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基于协同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管理与创新策略,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协同治理视域;社会管理;创新路径

        协同治理可以从字面的意思分解为“协同”与“治理”,根据两者不同的涵义,对社会管理与创新策略的研究将会产生更深一层的理解,协同讲究的是两者之间的协调合作,更大程度的将两个原本不同的事物及要素紧密相连,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状态,而治理则可以针对某一件事物或者多件事物进行调和,在治理的过程中,融合了许多丰富的理念,并结合实际的状况对症下药,从而进一步的优化被治理的内容[1]。协同治理所包含的内涵即是:其一,需要协同的各体系间取长补短、相互协调,其二,各体系与整体结构之间发展目标一致,最后,要求各体系之间针对治理目标应该有条不紊、共同协作,才能确保治理机构不会出现内耗与重复的问题。因此,协同治理视域就是借助科学合理以及井然有序的治理机构,实现整体最佳的利益。
        一、社会管理与创新策略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政策体系
        社会属性应以人民为中心,其存在的主要动力是为人民服务,将人民是否满意为前提,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内容,并要确保社会管理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将服务人民永远放在第一位,从而实现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一体化。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大众的思想依旧停滞不前,普遍认为社会事务即是政府事务,习惯性的将社会管理和政府管理混为一谈。同时由于管理体制缺乏引导社会组织、公民参与到社会管理中的能力,这对解决社会问题毫无帮助,最终导致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性质被不断地削弱,因此,要想增强社会管理的效果,就需要借助合适的视角,将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从根源上进行区分,这样一来,不仅使多种力量参与到社会管理中,还能有效的为政府管理减轻负担[2]。
(二)社会保障体系
        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升级,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建立了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存在制度发展不健全、区域保障不平衡、城乡保障不均衡、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不足等状况。例如以农民工群体为主的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因为身份受到歧视,不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行列,无法享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同时,由于农村社保体系发展滞后,贫困边缘地区的农村居民和失地农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从而导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发达地区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差甚远。
(三)利益协调体系
        伴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社会变迁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愈加突出,社会结构变动带来的利益格局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很多人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利益格局也随之发生变动,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和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成为协同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和健全市场经济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存在社会利益格局失衡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如国有企业转型中出现的大量下岗工人、贫困和失业人口增加导致的社会矛盾等问题。在土地征收征用、企业重组改制与破产、城市拆迁补偿等利益诉求方面,表现为各种利益矛盾诉求渠道表达不顺畅,导致弱势阶层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利益分配制度严重失衡,贫富差距拉大。
(四)权益保护体系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针对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受农村居民身份、年龄、性别、体能障碍等因素遭受社会多方面的歧视和排斥,虽然多次的宣传和倡导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权内容,但是在维护利益的过程中,缺乏程序保障以及可操作性,导致无法有效的行使维权的权利[2]。此外,社会群团组织代表缺乏社会的重视,在经济社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发言权受到限制,最终导致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出现对事实了解的偏差,不能进行及时的纠正。同时,社会弱势阶层缺乏可有效利用的谈判机制和平等协商机制,在面对自身利益补偿的重大经济社会决策中,如,农民土地征用、社会保障方案以及失地农民等决策,缺乏政治参与表达诉求的权利,使得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基于协同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管理与创新策略分析
(一)加强协同治理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保障建设
        治理国家最有效的依据当是依法治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的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为实现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须要深化法律体系,尤其针对重点领域,唯有加强立法才能确保依法行政的实施,严格按照规范制度,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对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新趋势,因多种因素多方利益,使得多元化主体参与社会管理还不能更好的实现,但是仍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前提,增强协同治理模式相关法律的建立,方能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从而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以此为依据,将地方性的规范文件进行科学的制定并加紧出台,促使协同治理的发展更加的科学合理化[3]。此外,还要以法律依据为中心,以便增强协同治理相关机制建设的展开,根据相关管理的制度,合理的设置及约束相关的人员以及机构,将职能进行具体规划,并适时有针对行地对其工作进展进行考核。
(二)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社会参与,构建多元主体参与体系
        将该放的权利放掉,将该管的事物管理好,进一步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样一来,才能有效的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将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目标,以简政放权促就业和简政放权促转型为目的,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将市场该拥有的权利一并交给市场,这样才能确保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顺利的实施。不仅如此,构建多元主体参与体系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要大力提倡并积极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而激发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公众个人等参与社会事务高亢的热情以及积极性,以便增强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水平,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益共赢的目标[4]。因此,社会管理的协同治理模式不仅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同时需要政府将公共管理职能权利放管,以便强化社会的自治能力,加强民主决策、民主治理以及民主监督等实践工作,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以及程序化。鼓励居民积极参加社会组织活动,比如,民间的防护队、防盗队、救援队等由群众自己组织的名称不一的群众性自治队伍,以便更好的为政府服务大众,亦或者人民群众还可以协助基层政府、服务机构做好人民群众的消费维权、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福利的发放以及计划生育的宣导等工作,并依法保证居民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以及监督权[5]。除此以外,加强建立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的良好互动体系,进一步的推进沟通与合作,政府要科学的制定出行为规范以及服务标准,确保公共服务资格认定和登记的顺利开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视,针对违规机构要做出严肃的处理以示警告。社会组织要按照行业服务准则提供优良规范的公共服务,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成本投入实施透明化,让群众享有了解公共服务内容和收费依据的知情权,针对有关的违规行为,利用法律依据行驶控告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确保社会底层群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对社会组织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三)增进公共部门的服务理念,改进传统的管理绩效评估方式
        政府应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为中心理念,而不是本着高高在上的态度以权谋私,甚至一些政府部门级工作人员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发展小康社会,就需要政府抛开以往的传统观念,实施服务型政府,不可否认这项改革是正确的,但是实施推广的难度也相当的大,不仅要求政府的工作做到事无巨细,还要突破种种束缚,针对整体发展规划长远的改革策略,服务型政府策略对政府来说是一场颠覆性的改革,需得同时解决好政治与治政两大问题,服务型政府是从以掌控老百姓为核心的政治观念到以服务老百姓为核心的政治观念之间的转变。[6]在协同治理的社会管理中,将公众服务进一步优化,确保人民群众的需求,将公众利益作为制定服务标准的前提,只有充分了解人民群众最现实的需求,才能为其提供更优良的服务和产品。并且,要想快速的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首先要将人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点参考,服务人员的评价最为辅助参考,这样一来,才能有效的实施科学绩效评估,将评估准则设为治理措施的实际效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面对新时期经济新常态和急剧的社会变迁,社会矛盾复杂化,各阶层利益诉求多样化,协同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管理与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发挥多元治理优势,能够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与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同时还能促进社会参与自治,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晓晖. 基于协同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管理与创新策略研究[J]. 昌吉学院学报, 2019,(1):95-98.
[2]刘涛. 协同治理视域下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路径[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36(2):89-94.
[3]蔡岚, 寇大伟. 雾霾协同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组织参与——协同行动、影响因素及拓展空间[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8,(4):1-9.
[4]郭建芹. 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J]. 中国市场, 2019, 993(2):184+186.
[5]陶晓娟. 改革开放视域下社区治理服务供给创新研究[J]. 社会与公益, 2019,(4):10-12.
 [6]王坪. 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我国社会治理创新路径探索[J].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8,(11):18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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